顺平县司法局关于公布顺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顺平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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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司法局关于公布顺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顺平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 (略) (略) 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根据《 (略) 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 (略) 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梳理确定了县级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现将《顺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顺平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把握证明事项范围

《顺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为全县通用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申请人已取得的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顺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之外的证明事项,各机关不得再要求开具。《顺平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一律按照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在《顺平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之外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并向县司法局报送备案。

二、做好工作衔接落实

各单位要将两个目录及相关工作要求,迅速传达部署到基层单位及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窗口,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公开两个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目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注意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企业)办事。

三、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设置一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过渡期后一律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涉及部门间协助核查的事项,相关部门之间要抓紧沟通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核查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减少流转环节,提高核查反馈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要积极扩展信息核查反馈渠道,提出协助核查部门与核查承办部门不平级的,承办部门可将核查结果直接反馈提出协助核查部门。

四、加强目录动态管理

目录公布后,对保留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结合我县“互联网+政务服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上级机关取消、新增、调整证明事项的相关部署,及时对本机关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附件:1、顺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2、顺平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顺平县司法局

2022年8月8日


附件1

顺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

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

部门

出具

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略) 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一、公安领域

1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 (略) 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3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 (略) 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

4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 (略) 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5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八条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消防部门、工程救险车使用部门

6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7

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项第6条

市、县公安机关

(略) 校

8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赴台湾学习证明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略) 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条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市、县公安机关

开 (略) (略) 以上台办

9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

市、县公安机关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0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市、县公安机关

香港、澳门律师行

11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市、县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2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市、县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3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市、县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4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市、县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5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在学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市、县公安机关

所在内地学校

16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市、县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7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三条
《公安部关于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解读1.3.4.3

市、县公安机关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8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略)

19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20

《边境通行证》申领人关于现实表现情况的审核意见

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批业务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

第4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2014年6月29日修改)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审核,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1

健康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入境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略) 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略) 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8月15日发布)第九条

有权限的公安机关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

22

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办理居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略) 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中国驻外使领馆

二、交通运输领域

23

理论教练员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

理论教练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操作教练员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24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略) 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
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5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略) 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 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

26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27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28

出租汽车驾驶员体检证明

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9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略) 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

30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略) 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1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

31

健康体检证明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略) 令第494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条

海事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

五、市场监管领域

48

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册、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23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37项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五条、第十条

(略) 场监管 (略)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49

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交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略) 场监管 (略)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相关机构

50

外国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

办理外商投资设立、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23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33.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略) 场监管 (略)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51

外国企业住所证明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略) 场监管 (略)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52

资金信用证明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册、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2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五条、第十条

(略) 场监管 (略)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相关机构

53

企业法人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企业注销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市场监管局(或行政审批局)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清算组

54

企业法人迁移证明

企业注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4项

省市场监管局,市、 (略) 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

55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 (略) 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192号)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行 (略) 场监管局

企业债权银行

56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市、 (略) 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57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市场监管局(或行政审批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58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 (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略) 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59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市、县行政审批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60

体检报告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略) 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市、 (略) 场监管部门(审批局),考试机构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61

姓名更改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市、 (略) 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62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略) 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市、 (略) 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附件:16号证明事项两个目录通知

信息来源:http://**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 (略) (略) 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根据《 (略) 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 (略) 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梳理确定了县级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现将《顺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顺平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把握证明事项范围

《顺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为全县通用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申请人已取得的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顺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之外的证明事项,各机关不得再要求开具。《顺平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一律按照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在《顺平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之外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并向县司法局报送备案。

二、做好工作衔接落实

各单位要将两个目录及相关工作要求,迅速传达部署到基层单位及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窗口,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公开两个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目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注意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企业)办事。

三、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设置一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过渡期后一律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涉及部门间协助核查的事项,相关部门之间要抓紧沟通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核查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减少流转环节,提高核查反馈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要积极扩展信息核查反馈渠道,提出协助核查部门与核查承办部门不平级的,承办部门可将核查结果直接反馈提出协助核查部门。

四、加强目录动态管理

目录公布后,对保留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结合我县“互联网+政务服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上级机关取消、新增、调整证明事项的相关部署,及时对本机关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附件:1、顺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2、顺平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顺平县司法局

2022年8月8日


附件1

顺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

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

部门

出具

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略) 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一、公安领域

1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 (略) 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3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 (略) 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

4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 (略) 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5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八条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消防部门、工程救险车使用部门

6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7

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项第6条

市、县公安机关

(略) 校

8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赴台湾学习证明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略) 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条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市、县公安机关

开 (略) (略) 以上台办

9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

市、县公安机关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0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市、县公安机关

香港、澳门律师行

11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市、县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2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市、县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3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市、县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4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市、县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5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在学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市、县公安机关

所在内地学校

16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市、县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7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略) 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三条
《公安部关于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解读1.3.4.3

市、县公安机关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8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略)

19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20

《边境通行证》申领人关于现实表现情况的审核意见

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批业务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

第4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2014年6月29日修改)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审核,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1

健康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入境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略) 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略) 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8月15日发布)第九条

有权限的公安机关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

22

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办理居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略) 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中国驻外使领馆

二、交通运输领域

23

理论教练员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

理论教练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操作教练员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24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略) 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
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5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略) 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 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

26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27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28

出租汽车驾驶员体检证明

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9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略) 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

30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略) 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1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

31

健康体检证明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略) 令第494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条

海事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

五、市场监管领域

48

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册、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23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37项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五条、第十条

(略) 场监管 (略)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49

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交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略) 场监管 (略)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相关机构

50

外国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

办理外商投资设立、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23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33.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略) 场监管 (略)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51

外国企业住所证明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略) 场监管 (略)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52

资金信用证明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册、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2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五条、第十条

(略) 场监管 (略)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相关机构

53

企业法人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企业注销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市场监管局(或行政审批局)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清算组

54

企业法人迁移证明

企业注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4项

省市场监管局,市、 (略) 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

55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 (略) 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192号)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行 (略) 场监管局

企业债权银行

56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市、 (略) 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57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市场监管局(或行政审批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58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 (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略) 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59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市、县行政审批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60

体检报告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略) 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市、 (略) 场监管部门(审批局),考试机构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61

姓名更改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市、 (略) 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62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略) 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市、 (略) 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附件:16号证明事项两个目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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