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岭市大溪镇双凌路建设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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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大溪镇双凌路建设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办(中心)、各工作管理区、镇属相关单位、相关村:

现将《 (略) 大溪镇双凌路建设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大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略) 大溪镇双凌路建设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总则

(一)适用范围。 (略) 行政区域内,因大溪镇双凌路建设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方案。

(二)定义。本方案所称补偿人是指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的大溪镇人民政府等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权利人。

(三)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行业管理,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大溪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具体实施。涉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征收腾空搬迁等安置工作。

(四)要求。补偿人应当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补偿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补偿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完成腾空和搬迁。

二、房屋权属和面积认定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用途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不包括不确权面积)。

对未经产权登记或权利人不明确的房屋,补偿人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补偿人可就被补偿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补偿人对上述房屋提出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涉及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归侨侨眷房屋、涉外等房屋的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实行异地复建、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选择一种进行补偿。征收范围内安置根据原有合法房屋间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一)异地复建。异地复建实行联排立地式住宅安置,位置位于本村村庄规划内。按照被补偿房屋间数计算。补偿1间合法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及以上的(以下简称合法正屋),可安置1小套联排立地式房屋;补偿2间合法正屋,可安置2小套或1大套联排立地式房屋;补偿3间合法正屋及以上的,最多可安置3小套或1小套加1大套联排立地式房屋。补偿1间合法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采取货币补偿;但属本村村民唯一合法权源房屋的,可安置1小套联排立地式房屋;多间正屋单间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房屋可以自行组合计算,每一组合合并后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1小套联排立地式房屋。每户最高补偿不得超过3小套或1小套加1大套联排立地式房屋。

(二)货币补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补偿标准为 (略) 场评估价的1.1倍。被补偿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款由补偿人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支付。

四、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补偿涉及非住宅合法建筑(除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外)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照 (略) 场评估价1.1倍系数进行补偿。

(二)产权属于学校、医疗机构、 (略) 、 (略) 、幼儿园、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予以补偿。

(三)补偿涉及村集体所有的小队屋、村办学校、办公场所、祠堂、上间等房屋,房屋建筑按重置折旧价给予货币补偿,土地补偿按征地区片综合价4倍予以补偿,不予房屋安置。

五、评估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补偿人在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中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应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

(二)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三)对被补偿人原有的房屋、装修、附属物等价值,由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温政办发〔2021〕18号)文件执行。涉及特殊情况的,结合实际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公布补偿安置方案之日。

六、补助和奖励

(一)征收住宅的补助和奖励

1.补助标准。补偿人应当向被补偿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由补偿人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公布。搬家补助费标准(含回迁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支付,每户不低于12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按被拆房屋合法正屋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支付,或按照每户每月500元计算支付。

2.计发方式。实行异地复建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发。搬迁费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次性结算。

3.临时安置过渡期限。

(1)选择异地复建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月起18个月。

(2)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签约和腾空奖励费。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与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100元。被补偿人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每提前一天另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元,腾空奖励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

(二)征收非住宅的补助和奖励

1.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参照被补偿房屋评估价格(不包含装饰装修、附属物、临时建筑的补偿)的1%给予补偿。搬迁费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次性结算。

2.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停产停业损 (略) 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饰装修、附属物、临时建筑的补偿)的5%给予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补偿人提供房屋被补偿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补偿人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3.签约和腾空奖励费。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与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100元。被补偿人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每提前一天另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元,腾空奖励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

七、生效

(一)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集体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相关补偿安置协议生效。

(二)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人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执行。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办(中心)、各工作管理区、镇属相关单位、相关村:

现将《 (略) 大溪镇双凌路建设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大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略) 大溪镇双凌路建设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总则

(一)适用范围。 (略) 行政区域内,因大溪镇双凌路建设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方案。

(二)定义。本方案所称补偿人是指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的大溪镇人民政府等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权利人。

(三)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行业管理,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大溪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具体实施。涉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征收腾空搬迁等安置工作。

(四)要求。补偿人应当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补偿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补偿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完成腾空和搬迁。

二、房屋权属和面积认定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用途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不包括不确权面积)。

对未经产权登记或权利人不明确的房屋,补偿人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补偿人可就被补偿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补偿人对上述房屋提出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涉及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归侨侨眷房屋、涉外等房屋的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实行异地复建、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选择一种进行补偿。征收范围内安置根据原有合法房屋间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一)异地复建。异地复建实行联排立地式住宅安置,位置位于本村村庄规划内。按照被补偿房屋间数计算。补偿1间合法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及以上的(以下简称合法正屋),可安置1小套联排立地式房屋;补偿2间合法正屋,可安置2小套或1大套联排立地式房屋;补偿3间合法正屋及以上的,最多可安置3小套或1小套加1大套联排立地式房屋。补偿1间合法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采取货币补偿;但属本村村民唯一合法权源房屋的,可安置1小套联排立地式房屋;多间正屋单间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房屋可以自行组合计算,每一组合合并后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1小套联排立地式房屋。每户最高补偿不得超过3小套或1小套加1大套联排立地式房屋。

(二)货币补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补偿标准为 (略) 场评估价的1.1倍。被补偿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款由补偿人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支付。

四、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补偿涉及非住宅合法建筑(除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外)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照 (略) 场评估价1.1倍系数进行补偿。

(二)产权属于学校、医疗机构、 (略) 、 (略) 、幼儿园、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予以补偿。

(三)补偿涉及村集体所有的小队屋、村办学校、办公场所、祠堂、上间等房屋,房屋建筑按重置折旧价给予货币补偿,土地补偿按征地区片综合价4倍予以补偿,不予房屋安置。

五、评估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补偿人在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中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应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

(二)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三)对被补偿人原有的房屋、装修、附属物等价值,由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温政办发〔2021〕18号)文件执行。涉及特殊情况的,结合实际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公布补偿安置方案之日。

六、补助和奖励

(一)征收住宅的补助和奖励

1.补助标准。补偿人应当向被补偿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由补偿人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公布。搬家补助费标准(含回迁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支付,每户不低于12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按被拆房屋合法正屋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支付,或按照每户每月500元计算支付。

2.计发方式。实行异地复建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发。搬迁费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次性结算。

3.临时安置过渡期限。

(1)选择异地复建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月起18个月。

(2)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签约和腾空奖励费。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与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100元。被补偿人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每提前一天另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元,腾空奖励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

(二)征收非住宅的补助和奖励

1.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参照被补偿房屋评估价格(不包含装饰装修、附属物、临时建筑的补偿)的1%给予补偿。搬迁费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次性结算。

2.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停产停业损 (略) 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饰装修、附属物、临时建筑的补偿)的5%给予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补偿人提供房屋被补偿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补偿人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3.签约和腾空奖励费。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与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100元。被补偿人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每提前一天另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元,腾空奖励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

七、生效

(一)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集体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相关补偿安置协议生效。

(二)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人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执行。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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