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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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垦发改发〔2020〕15号)即将到期。经研究,拟对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重新进行明确,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于2023年8月18日前反馈垦利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ttp://**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垦利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8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略) 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23〕2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保教费收费标准

我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等级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全额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 (略) 级示范类幼儿园38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295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4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215元/生·月。

2.享受财政差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 (略) 级示范类幼儿园45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35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8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250元/生·月。

3.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它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4.原省级十佳 (略) 级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

二、退费资助报销相关政策

(一)退费规定因幼儿园或幼儿原因,幼儿整月未入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办理退(转)园手续的,退费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其他规定

(一)本通知由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23年幼儿园秋季入学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垦发改发〔2020〕15号)即将到期。经研究,拟对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重新进行明确,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于2023年8月18日前反馈垦利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ttp://**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垦利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8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略) 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23〕2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保教费收费标准

我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等级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全额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 (略) 级示范类幼儿园38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295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4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215元/生·月。

2.享受财政差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 (略) 级示范类幼儿园45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35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8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250元/生·月。

3.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它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4.原省级十佳 (略) 级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

二、退费资助报销相关政策

(一)退费规定因幼儿园或幼儿原因,幼儿整月未入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办理退(转)园手续的,退费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其他规定

(一)本通知由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23年幼儿园秋季入学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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