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状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东莞市状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状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中堂镇蕉利南坊桥路8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中堂镇蕉利南坊桥路8号进行建设。项目总投资120万元 ,占地面积约7860m2,(空地1310m2)建筑面积约5250m2,租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从事不锈钢水塔、水箱、PPR复合管、PVC管、塑胶配件、保温管的加工生产,年产不锈钢水塔、水箱1万件,PPR复合管480吨,PVC管50吨,塑胶配件15万件,保温管30吨,共有员工30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破碎、切割、焊接、磨平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注塑、挤出、注射工序产生废气中的非*烷总烃经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废气中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限值要求; 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噪声: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 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08-0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中堂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中堂镇中东四区一巷112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状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中堂镇蕉利南坊桥路8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中堂镇蕉利南坊桥路8号进行建设。项目总投资120万元 ,占地面积约7860m2,(空地1310m2)建筑面积约5250m2,租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从事不锈钢水塔、水箱、PPR复合管、PVC管、塑胶配件、保温管的加工生产,年产不锈钢水塔、水箱1万件,PPR复合管480吨,PVC管50吨,塑胶配件15万件,保温管30吨,共有员工30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破碎、切割、焊接、磨平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注塑、挤出、注射工序产生废气中的非*烷总烃经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废气中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限值要求; 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噪声: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 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08-0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中堂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中堂镇中东四区一巷112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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