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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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山东 (略) 2500吨/年高纯氧化钼技改项目

(略) 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烯南路东段 (略) 现有厂区内

山东 (略)

山东美陵 (略)

该项 (略) 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烯南路东段 (略) 现有厂区内。山东 (略) 拟投资2000万元,租赁 (略) 南厂区现有闲置的型材仓库、五金仓库及附属设施,分别改造成1#萃取车间、2#浸出车间、产品仓库及原料仓库,同时拆除现有车间内8台蒸碱锅及部分片碱装置的设备,保留片碱2000t/a,并且利用剩余片碱产品作为辅料,利用镍钼矿、焙烧钼精矿为原料,建成2500吨/年高纯氧化钼。储运、辅助工程、公用、环保工程改造和依托,新增废气、废水处理设施,事故水池等。

一、施工期间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管网,完善事故水导排设施,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生产废水萃余液、喷淋塔废水、地面冲洗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等。萃余液经MVR处理后,冷凝水用于循环水系统,喷淋塔废水回用至沉钒工序,地面冲洗水经沉淀后用于浸出工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齐鲁石化*烯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和齐鲁石化*烯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

三、废气污染防治。拟建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投料、磨细粉尘、焙烧废气、导热油炉燃烧废气、萃取槽有机废气、蒸发脱氨、蒸发结晶、煅烧含氨废气、包装粉尘、硫酸储罐呼吸废气。投料、磨细粉尘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镍、钼排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要求。焙烧工艺废气经旋风收尘+余热锅炉+袋式除尘+钠碱法脱硫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镍、钼排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要求。导热油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要求;萃取槽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塔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1中Ⅱ时段标准要求。蒸发脱氨、蒸发结晶、煅烧含氨废气、硫酸储罐呼吸废气经尾气处理系统水喷淋+酸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含氨废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硫酸雾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包装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投料、磨细和包装工序未收集的粉尘,通过加强管理,增大收集效率及厂区周边增加绿化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固废污染防治。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富镍渣、沉钒过滤渣、废活性炭、废导热油,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亚硫酸钠溶液、浸出滤渣、转化渣、净化渣、硫酸钠、硫酸铵盐须进行属性鉴定,在属性未确定之前暂按危废进行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投料工序,包装工序收集的粉尘作为产品外卖;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进行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六、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50483-2019)、《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强化防渗措施。加强对MVR装置区、罐区、装置区地面、生产车间、危废暂存库、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八、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2

中恒新材料科技(山东) (略) 二氧化碳捕集膜制备用基膜生产项目

(略) 桓台县唐山镇工业路901号,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桓台县膜产业示范园内

中恒新材料科技(山东) (略)

山东 (略)

该项 (略) (略) 桓台县唐山镇工业路901号,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桓台县膜产业示范园内。项目利用现有已租赁2#车间、2#仓库进行建设。在2#车间中部区域购置铸膜生产线1条、复膜生产线2条及配套设备8台(套),项目建成后,达到年产二氧化碳捕集膜制备用基膜产品400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

一、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管网,完善事故水导排设施,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酸洗废水、复膜线清洗废水、后处理废水、实验室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干湿分离器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等,所有废水经收集后进入桓台县金海 (略) 桓台县膜产业园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IC反应器+A/O/A/O/MBR+DF+蒸发”预处理后,排入淄博 (略) 深度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园区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要求,经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淄博 (略) 纳管水质要求。

二、废气污染防治。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有复膜烘干废气、后处理烘干废气铸膜废气、凝胶槽挥发废气、铸膜线清洗槽挥发废气、复膜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等,其中复膜烘干废气、后处理烘干废气铸膜废气、凝胶槽挥发废气、铸膜线清洗槽挥发废气、复膜废气经“干湿分离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3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外排废气VOCs、DMF、正己烷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线、危废暂存间未收集废气、物料储存废气和装置区无组织排放废气。通过加强管理,物料投加和卸放液态物料采用管道输送、桶泵等密闭投加、仓库物料桶装密闭储存、装卸过程桶装密封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排放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包装桶、铸膜废液、铸膜线搅拌釜槽渣、凝胶废液、铸膜线清洗废液、凝胶槽槽渣、复膜废液、复膜线搅拌釜槽渣、实验室废液、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废包装物、纯水制备工序产生的废反渗透膜、废石英砂和废活性炭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进行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50483-2019)、《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强化防渗措施。原则上生产装置和物料、污水管线架于地上,加强生产装置区、物料储存区、危废暂存库、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山东 (略) 2500吨/年高纯氧化钼技改项目

(略) 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烯南路东段 (略) 现有厂区内

山东 (略)

山东美陵 (略)

该项 (略) 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烯南路东段 (略) 现有厂区内。山东 (略) 拟投资2000万元,租赁 (略) 南厂区现有闲置的型材仓库、五金仓库及附属设施,分别改造成1#萃取车间、2#浸出车间、产品仓库及原料仓库,同时拆除现有车间内8台蒸碱锅及部分片碱装置的设备,保留片碱2000t/a,并且利用剩余片碱产品作为辅料,利用镍钼矿、焙烧钼精矿为原料,建成2500吨/年高纯氧化钼。储运、辅助工程、公用、环保工程改造和依托,新增废气、废水处理设施,事故水池等。

一、施工期间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管网,完善事故水导排设施,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生产废水萃余液、喷淋塔废水、地面冲洗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等。萃余液经MVR处理后,冷凝水用于循环水系统,喷淋塔废水回用至沉钒工序,地面冲洗水经沉淀后用于浸出工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齐鲁石化*烯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和齐鲁石化*烯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

三、废气污染防治。拟建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投料、磨细粉尘、焙烧废气、导热油炉燃烧废气、萃取槽有机废气、蒸发脱氨、蒸发结晶、煅烧含氨废气、包装粉尘、硫酸储罐呼吸废气。投料、磨细粉尘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镍、钼排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要求。焙烧工艺废气经旋风收尘+余热锅炉+袋式除尘+钠碱法脱硫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镍、钼排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要求。导热油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要求;萃取槽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塔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1中Ⅱ时段标准要求。蒸发脱氨、蒸发结晶、煅烧含氨废气、硫酸储罐呼吸废气经尾气处理系统水喷淋+酸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含氨废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硫酸雾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包装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投料、磨细和包装工序未收集的粉尘,通过加强管理,增大收集效率及厂区周边增加绿化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固废污染防治。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富镍渣、沉钒过滤渣、废活性炭、废导热油,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亚硫酸钠溶液、浸出滤渣、转化渣、净化渣、硫酸钠、硫酸铵盐须进行属性鉴定,在属性未确定之前暂按危废进行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投料工序,包装工序收集的粉尘作为产品外卖;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进行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六、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50483-2019)、《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强化防渗措施。加强对MVR装置区、罐区、装置区地面、生产车间、危废暂存库、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八、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2

中恒新材料科技(山东) (略) 二氧化碳捕集膜制备用基膜生产项目

(略) 桓台县唐山镇工业路901号,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桓台县膜产业示范园内

中恒新材料科技(山东) (略)

山东 (略)

该项 (略) (略) 桓台县唐山镇工业路901号,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桓台县膜产业示范园内。项目利用现有已租赁2#车间、2#仓库进行建设。在2#车间中部区域购置铸膜生产线1条、复膜生产线2条及配套设备8台(套),项目建成后,达到年产二氧化碳捕集膜制备用基膜产品400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

一、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管网,完善事故水导排设施,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酸洗废水、复膜线清洗废水、后处理废水、实验室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干湿分离器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等,所有废水经收集后进入桓台县金海 (略) 桓台县膜产业园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IC反应器+A/O/A/O/MBR+DF+蒸发”预处理后,排入淄博 (略) 深度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园区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要求,经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淄博 (略) 纳管水质要求。

二、废气污染防治。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有复膜烘干废气、后处理烘干废气铸膜废气、凝胶槽挥发废气、铸膜线清洗槽挥发废气、复膜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等,其中复膜烘干废气、后处理烘干废气铸膜废气、凝胶槽挥发废气、铸膜线清洗槽挥发废气、复膜废气经“干湿分离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3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外排废气VOCs、DMF、正己烷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线、危废暂存间未收集废气、物料储存废气和装置区无组织排放废气。通过加强管理,物料投加和卸放液态物料采用管道输送、桶泵等密闭投加、仓库物料桶装密闭储存、装卸过程桶装密封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排放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包装桶、铸膜废液、铸膜线搅拌釜槽渣、凝胶废液、铸膜线清洗废液、凝胶槽槽渣、复膜废液、复膜线搅拌釜槽渣、实验室废液、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废包装物、纯水制备工序产生的废反渗透膜、废石英砂和废活性炭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进行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50483-2019)、《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强化防渗措施。原则上生产装置和物料、污水管线架于地上,加强生产装置区、物料储存区、危废暂存库、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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