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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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山东隆 (略) 31万吨/年聚醚装置改扩建及节能提升改造项目

(略) (略) 高青县潍高路289号山东隆 (略) 监控点现有厂区内

山东隆 (略)

山东 (略)

现有一车间聚醚装置建设于2011年,存在产品能耗大、产品质量不稳定、自动化水平低、用人多等问题。为提升产品质量,改善现有装置能耗大、生产效率低的问题,拟投资2亿元拆除现有装置,对现有一车间进行改扩建,采用先进设备替换老旧设备;由原有水环真空泵改为干式泵,减少废水的产生;聚合物多元醇(POP)装置混料搅拌改为全自动的连续进料装置。

新建的一车间主要布设12万t/aPOP聚合物多元醇装置,12.1万t/a普通软泡聚醚多元醇5631D装置(自用6.1万t/a,外售6万t/a),4万t/aCASE聚醚多元醇220A装置,6万t/a高活性软泡聚醚多元醇76EK,3万t/a高活性软泡聚醚多元醇83EK及1万t/a高回弹聚醚多元醇307HK装置(产品全部自用);同时拆除一车间南侧建筑物配套建设罐区一座(6台250m3 立式固定顶罐);对六车间弹性体聚醚多元醇305和弹性体聚醚多元醇204依托现有六车间生产线,通过设备及工序技术提升,缩短每批次生产时间,从而年生产批次增加,弹性体聚醚多元醇305产能由现有2.2万t/a增加至3.2万t/a;弹性体聚醚多元醇204产能由现有2.2万吨t/a增加至3万t/a。环保工程及其他公辅工程等均依托现有;

(一)项目的废水主要包括各生产装置工艺废水(包括减压脱水废水、脱水废水、冷凝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污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循环排污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

减压脱水废水、脱水废水、冷凝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排污水、循环排污水一起排入 (略) 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相关要求及 (略) 接管协议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生产装置废气、储罐区废气、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等。各废气处理措施如下:

①弹性体聚醚多元醇305、204生产装置工艺废气送至厂区现有30000m3/hRTO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②软泡聚醚多元醇5631D生产装置、CASE聚醚多元醇220A,高回弹聚醚多元醇307HK,高活性软泡聚醚多元醇76EK、83EK生产装置经两级水洗预处理后送至厂区现有30000m3/hRTO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③聚合物多元醇POP生产装置工艺废气经一级冷凝(-5℃)和一级水洗预处理后送至厂区现有30000m3/hRTO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④危废暂存间及污水处理站废气依托现有“碱洗+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至厂区现有30000m3/hRTO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⑤厂区现有的30000m3/hRTO炉焚烧后的烟气经SNCR+SCR脱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高25m、内径1.1m排气筒(DA003)排放。

RTO排气筒(DA003)中VOCS的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苯*烯、*烯腈、环氧*烷和环氧*烷的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全面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中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烯腈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烯腈:0.60mg/m3);苯*烯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项目标准限值;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生产装置产生的脱单废液、过滤残渣、脱水废液、脱单冷凝液等;RTO焚烧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泥等;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化验产生的化验室废液;原料使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均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压滤磷酸盐和压滤硫酸盐属于疑似危险废物,根据鉴定性质合规处置,未鉴定前按危废管理采用双层防渗吨袋装后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纯水制备产生的废RO膜、制氮废吸附剂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消音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区、储罐区、危废暂存区、污水处理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八)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该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

(十)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2

山 (略) 含氟高端电子材料及配套化学品项目

(略) 高青县高青化工产业园纵三路8号

山 (略)

山东海 (略)

项目总投资92039.12万元,主要建设四氟*烯、六氟*烯、改性聚四氟*烯聚合、改性聚四氟*烯后处理等四大生产装置区以及配套的公用、辅助、环保等设施。其中四氟*烯(TFE)装置区包括二氟一氯*烷(R22)、四氟*烯(TFE)、一氯*烷(R40)三套上下游装置;六氟*烯(HFP)装置可同时生产六氟*烯(HFP)和八氟环*烷(C4F8)两种产品;改性聚四氟*烯聚合车间包括可熔性聚四氟*烯(PFA)和聚全氟**烯(FEP)两种聚合物的聚合生产线以及配套的氟化氢电解制氟气装置;改性聚四氟*烯后处理车间包括可熔性聚四氟*烯(PFA)和聚全氟**烯(FEP)两种聚合物聚合之后的后处理工序。

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二氟一氯*烷(R22)38264吨、一氯*烷(R40)50000吨、四氟*烯(TFE)20000吨、六氟*烯(HFP)10671吨、八氟环*烷(C4F8)2000吨、聚全氟**烯(FEP)3000吨、可熔性聚四氟*烯(PFA)3000吨。其中二氟一氯*烷(R22)和四氟*烯(TFE)全部为中间产物自用,不储存、不外售;六氟*烯(HFP)480吨作为中间产物自用,剩余部分外售;八氟环*烷(C4F8)60吨作为生产可熔性聚四氟*烯的分散剂(PFA)自用,剩余外售。项目同时副产20%盐酸79727吨,16000吨自用、剩余外售,20%氢氟酸5812吨,外售。

一、施工期间按照《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施工扬尘的精细化管控。

二、废水污染治理。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事故水导排设施。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项目废水主要为各装置生产废水、尾气吸收系统废水、纯水站浓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制冷系统排水、真空机组废水、地面清洁废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等。其中造粒废水、循环排污水、制冷机组排污水、纯水站浓水进厂区污水站的低浓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外排;其他废水进厂区污水站的高浓废水处理系统,高浓废水处理系统反渗透出水部分回用,部分外排,MVR蒸发冷凝水、生活污水、*醇废水进生化单元处理后外排。项目外排废水经污水管网排至 (略) 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 (略) 污水处理厂接管协议要求。

三、废气污染防治。项目有组织排放源主要为R22装置催化剂制备废气、TFE装置蒸汽过热炉废气、电解氟化氢装置废气、聚合物车间后处理废气、焚烧炉废气、危废库废气、污水站废气、罐区废气。R22装置催化剂制备废气经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后Cl2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TFE装置蒸汽过热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电解氟化氢装置废气经两级水洗+一级碱洗后HF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聚合物车间后处理废气经一级碱洗/二级水洗+一级碱洗后颗粒物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限值,氟化氢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焚烧炉废气经烟气急冷+三级水洗+两级碱洗+SCR脱硝+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后SO2、NOx、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限值,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二噁英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标准;危废库废气经一级碱洗+两级活性炭吸附后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限值;污水站废气经一级碱洗+一级活性炭吸附后氨、硫化氢、VOCs排放浓度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罐区废气经一级碱洗后HCl、HF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硝酸雾(以NOX计)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2801.6-2018)表2标准,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限值。

项目无组织排放源为装置区和罐区废气,通过采取加强设备密闭、开展LDAR,各中间产品罐、装置区中间罐、配料罐等储罐呼吸废气均密闭进入尾气处理系统等措施,可做到厂界达标排放。

四、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厂区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装置区、物料储存区、污水管线、埋地管道、危废暂存库、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固废污染防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R22装置废催化剂和精馏残液,R40装置废催化剂、废硫酸、精馏残液、废氯化钙,TFE装置废氯化钙、废硫酸、废硅胶、精馏残液、HFP装置废滤渣、精馏残液、废硅胶、废氧化铝、电解HF装置废电极、废电解液、废吸附材料、水碱洗废水蒸发废盐,FEP装置废硅胶、精馏残液,PFA装置废硅胶、精馏残液就、*醇精馏塔顶冷凝液,焚烧炉装置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和废布袋,污水站污泥、MVR废盐、超滤反渗透系统废滤材、尾气处理系统废活性炭,危废库尾气处理废活性炭,化验室废液,设备维护废机油、废机油桶,沾染危化品和毒性物料的废包装材料,以上危废中各生产装置精馏残液、*醇精馏塔顶冷凝液等均进入配套建设的焚烧炉焚烧处置,其他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包括FEP和PFA聚合物装置产生的产品碎屑、纯水制备系统定期更换的废滤材、沾染无危险性的废包装材料,一般固废须合规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 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固废暂存及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账。

七、环境风险防控。企业应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完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与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八、该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九、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山东隆 (略) 31万吨/年聚醚装置改扩建及节能提升改造项目

(略) (略) 高青县潍高路289号山东隆 (略) 监控点现有厂区内

山东隆 (略)

山东 (略)

现有一车间聚醚装置建设于2011年,存在产品能耗大、产品质量不稳定、自动化水平低、用人多等问题。为提升产品质量,改善现有装置能耗大、生产效率低的问题,拟投资2亿元拆除现有装置,对现有一车间进行改扩建,采用先进设备替换老旧设备;由原有水环真空泵改为干式泵,减少废水的产生;聚合物多元醇(POP)装置混料搅拌改为全自动的连续进料装置。

新建的一车间主要布设12万t/aPOP聚合物多元醇装置,12.1万t/a普通软泡聚醚多元醇5631D装置(自用6.1万t/a,外售6万t/a),4万t/aCASE聚醚多元醇220A装置,6万t/a高活性软泡聚醚多元醇76EK,3万t/a高活性软泡聚醚多元醇83EK及1万t/a高回弹聚醚多元醇307HK装置(产品全部自用);同时拆除一车间南侧建筑物配套建设罐区一座(6台250m3 立式固定顶罐);对六车间弹性体聚醚多元醇305和弹性体聚醚多元醇204依托现有六车间生产线,通过设备及工序技术提升,缩短每批次生产时间,从而年生产批次增加,弹性体聚醚多元醇305产能由现有2.2万t/a增加至3.2万t/a;弹性体聚醚多元醇204产能由现有2.2万吨t/a增加至3万t/a。环保工程及其他公辅工程等均依托现有;

(一)项目的废水主要包括各生产装置工艺废水(包括减压脱水废水、脱水废水、冷凝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污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循环排污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

减压脱水废水、脱水废水、冷凝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排污水、循环排污水一起排入 (略) 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相关要求及 (略) 接管协议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生产装置废气、储罐区废气、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等。各废气处理措施如下:

①弹性体聚醚多元醇305、204生产装置工艺废气送至厂区现有30000m3/hRTO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②软泡聚醚多元醇5631D生产装置、CASE聚醚多元醇220A,高回弹聚醚多元醇307HK,高活性软泡聚醚多元醇76EK、83EK生产装置经两级水洗预处理后送至厂区现有30000m3/hRTO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③聚合物多元醇POP生产装置工艺废气经一级冷凝(-5℃)和一级水洗预处理后送至厂区现有30000m3/hRTO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④危废暂存间及污水处理站废气依托现有“碱洗+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至厂区现有30000m3/hRTO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⑤厂区现有的30000m3/hRTO炉焚烧后的烟气经SNCR+SCR脱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高25m、内径1.1m排气筒(DA003)排放。

RTO排气筒(DA003)中VOCS的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苯*烯、*烯腈、环氧*烷和环氧*烷的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全面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中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烯腈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烯腈:0.60mg/m3);苯*烯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项目标准限值;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生产装置产生的脱单废液、过滤残渣、脱水废液、脱单冷凝液等;RTO焚烧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泥等;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化验产生的化验室废液;原料使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均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压滤磷酸盐和压滤硫酸盐属于疑似危险废物,根据鉴定性质合规处置,未鉴定前按危废管理采用双层防渗吨袋装后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纯水制备产生的废RO膜、制氮废吸附剂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消音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区、储罐区、危废暂存区、污水处理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八)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该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

(十)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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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略) 含氟高端电子材料及配套化学品项目

(略) 高青县高青化工产业园纵三路8号

山 (略)

山东海 (略)

项目总投资92039.12万元,主要建设四氟*烯、六氟*烯、改性聚四氟*烯聚合、改性聚四氟*烯后处理等四大生产装置区以及配套的公用、辅助、环保等设施。其中四氟*烯(TFE)装置区包括二氟一氯*烷(R22)、四氟*烯(TFE)、一氯*烷(R40)三套上下游装置;六氟*烯(HFP)装置可同时生产六氟*烯(HFP)和八氟环*烷(C4F8)两种产品;改性聚四氟*烯聚合车间包括可熔性聚四氟*烯(PFA)和聚全氟**烯(FEP)两种聚合物的聚合生产线以及配套的氟化氢电解制氟气装置;改性聚四氟*烯后处理车间包括可熔性聚四氟*烯(PFA)和聚全氟**烯(FEP)两种聚合物聚合之后的后处理工序。

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二氟一氯*烷(R22)38264吨、一氯*烷(R40)50000吨、四氟*烯(TFE)20000吨、六氟*烯(HFP)10671吨、八氟环*烷(C4F8)2000吨、聚全氟**烯(FEP)3000吨、可熔性聚四氟*烯(PFA)3000吨。其中二氟一氯*烷(R22)和四氟*烯(TFE)全部为中间产物自用,不储存、不外售;六氟*烯(HFP)480吨作为中间产物自用,剩余部分外售;八氟环*烷(C4F8)60吨作为生产可熔性聚四氟*烯的分散剂(PFA)自用,剩余外售。项目同时副产20%盐酸79727吨,16000吨自用、剩余外售,20%氢氟酸5812吨,外售。

一、施工期间按照《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施工扬尘的精细化管控。

二、废水污染治理。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事故水导排设施。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项目废水主要为各装置生产废水、尾气吸收系统废水、纯水站浓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制冷系统排水、真空机组废水、地面清洁废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等。其中造粒废水、循环排污水、制冷机组排污水、纯水站浓水进厂区污水站的低浓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外排;其他废水进厂区污水站的高浓废水处理系统,高浓废水处理系统反渗透出水部分回用,部分外排,MVR蒸发冷凝水、生活污水、*醇废水进生化单元处理后外排。项目外排废水经污水管网排至 (略) 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 (略) 污水处理厂接管协议要求。

三、废气污染防治。项目有组织排放源主要为R22装置催化剂制备废气、TFE装置蒸汽过热炉废气、电解氟化氢装置废气、聚合物车间后处理废气、焚烧炉废气、危废库废气、污水站废气、罐区废气。R22装置催化剂制备废气经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后Cl2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TFE装置蒸汽过热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电解氟化氢装置废气经两级水洗+一级碱洗后HF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聚合物车间后处理废气经一级碱洗/二级水洗+一级碱洗后颗粒物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限值,氟化氢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焚烧炉废气经烟气急冷+三级水洗+两级碱洗+SCR脱硝+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后SO2、NOx、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限值,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二噁英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标准;危废库废气经一级碱洗+两级活性炭吸附后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限值;污水站废气经一级碱洗+一级活性炭吸附后氨、硫化氢、VOCs排放浓度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罐区废气经一级碱洗后HCl、HF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硝酸雾(以NOX计)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2801.6-2018)表2标准,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限值。

项目无组织排放源为装置区和罐区废气,通过采取加强设备密闭、开展LDAR,各中间产品罐、装置区中间罐、配料罐等储罐呼吸废气均密闭进入尾气处理系统等措施,可做到厂界达标排放。

四、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厂区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装置区、物料储存区、污水管线、埋地管道、危废暂存库、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固废污染防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R22装置废催化剂和精馏残液,R40装置废催化剂、废硫酸、精馏残液、废氯化钙,TFE装置废氯化钙、废硫酸、废硅胶、精馏残液、HFP装置废滤渣、精馏残液、废硅胶、废氧化铝、电解HF装置废电极、废电解液、废吸附材料、水碱洗废水蒸发废盐,FEP装置废硅胶、精馏残液,PFA装置废硅胶、精馏残液就、*醇精馏塔顶冷凝液,焚烧炉装置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和废布袋,污水站污泥、MVR废盐、超滤反渗透系统废滤材、尾气处理系统废活性炭,危废库尾气处理废活性炭,化验室废液,设备维护废机油、废机油桶,沾染危化品和毒性物料的废包装材料,以上危废中各生产装置精馏残液、*醇精馏塔顶冷凝液等均进入配套建设的焚烧炉焚烧处置,其他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包括FEP和PFA聚合物装置产生的产品碎屑、纯水制备系统定期更换的废滤材、沾染无危险性的废包装材料,一般固废须合规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 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固废暂存及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账。

七、环境风险防控。企业应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完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与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八、该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九、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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