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生态环境导向开发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生态环境导向开发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 (略) 产业园区(江南园)生态环境导向开发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5-*-04-01-*),选 (略) (略) 产业园内。项目建设内容:江南园杜冲江河道整治工程,清淤工程长约13.5km、长其塘支渠段整治工程长约2.8km、两岸建设护岸5.6km、河道水生态修复厂约2.8km、配套附属公共服务设施;江南园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新建5条道路(总长2.245km)、新建污水管网2.245km、新建雨水管16.616km;江南园生物质清洁低碳供热工程,新建一座热源厂(含1台75t/h生物质锅炉)、配套22.19km供热管网;江南园绿色家具板材生产标准化厂房工程,新建1栋占地40000m2的标准厂房,配套道路、消防、绿化等工程。
项目总投资*.41万元,环保投资约为1175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1%。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略) 港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港南发改规字〔2023〕50号)。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各工程施工过程要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设置施工围栏,定期洒水抑尘、清扫尘土。材料或清淤废物堆放采取挡风防雨措施,要按照边堆存、边覆盖的方式避免扬尘,裸露地面要进行密目网覆盖,土方、淤泥要及时回填或外运,遇到大风天气应停止土石方作业。车辆进出场地须进行冲洗,建材运输往来车辆须控制车速,并盖上笘布、防止遗落和风吹起尘。施工期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沥青烟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项目新建1台75t/h的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生物质作为燃料。锅炉废气采用SNCR脱硝+惯性除尘+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4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
1.施工中应加强施工对杜冲江水体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不必要的开挖;开挖工程应避开雨季,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限,注意施工机械的检修,避免油污撒漏;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土石方禁止堆置在江边,禁止向河道倾倒垃圾和弃渣,禁止在河岸清洗设备;施工区配套沉淀池、临时集水沟、临时围挡,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淤泥脱水废水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各类施工废水不得排入地表水体。
2.运营期生活污水、生物质料棚渗滤液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江南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标准要求后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
1.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要按照要求分类收集,有回收利用价值的要充分回收进行综合利用;对废弃土石方、建筑垃圾、淤泥,应及时清运至主管部门要求的消纳场所处置,不得随意堆置、倾倒。
2.运营期设备养护产生的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沾有废矿物油的废劳保用品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3.废离子交换树脂、除尘器废滤袋、锅炉灰渣、除尘灰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震、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在靠近敏感点处施工时要设置隔声围挡,合理安排施工物料运输时间,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时段,禁止在中午(12:00至14:30)、夜间(22:00至次日6:00)实施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机械作业,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2.运营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不得在施工规定区域外进行施工、活动;河道整治工程施工期应避开鱼类繁殖季节,并做好施工河道导流作业;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可随意进行开挖;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营地、施工道路、堆料场、临时堆场、施工及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等临时占地及时进行复耕或植被恢复。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江南园生物质清洁低碳供热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生产设施和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江南园生物质清洁低碳供热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并按规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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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 (略) 产业园区(江南园)生态环境导向开发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5-*-04-01-*),选 (略) (略) 产业园内。项目建设内容:江南园杜冲江河道整治工程,清淤工程长约13.5km、长其塘支渠段整治工程长约2.8km、两岸建设护岸5.6km、河道水生态修复厂约2.8km、配套附属公共服务设施;江南园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新建5条道路(总长2.245km)、新建污水管网2.245km、新建雨水管16.616km;江南园生物质清洁低碳供热工程,新建一座热源厂(含1台75t/h生物质锅炉)、配套22.19km供热管网;江南园绿色家具板材生产标准化厂房工程,新建1栋占地40000m2的标准厂房,配套道路、消防、绿化等工程。
项目总投资*.41万元,环保投资约为1175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1%。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略) 港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港南发改规字〔2023〕50号)。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各工程施工过程要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设置施工围栏,定期洒水抑尘、清扫尘土。材料或清淤废物堆放采取挡风防雨措施,要按照边堆存、边覆盖的方式避免扬尘,裸露地面要进行密目网覆盖,土方、淤泥要及时回填或外运,遇到大风天气应停止土石方作业。车辆进出场地须进行冲洗,建材运输往来车辆须控制车速,并盖上笘布、防止遗落和风吹起尘。施工期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沥青烟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项目新建1台75t/h的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生物质作为燃料。锅炉废气采用SNCR脱硝+惯性除尘+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4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
1.施工中应加强施工对杜冲江水体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不必要的开挖;开挖工程应避开雨季,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限,注意施工机械的检修,避免油污撒漏;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土石方禁止堆置在江边,禁止向河道倾倒垃圾和弃渣,禁止在河岸清洗设备;施工区配套沉淀池、临时集水沟、临时围挡,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淤泥脱水废水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各类施工废水不得排入地表水体。
2.运营期生活污水、生物质料棚渗滤液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江南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标准要求后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
1.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要按照要求分类收集,有回收利用价值的要充分回收进行综合利用;对废弃土石方、建筑垃圾、淤泥,应及时清运至主管部门要求的消纳场所处置,不得随意堆置、倾倒。
2.运营期设备养护产生的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沾有废矿物油的废劳保用品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3.废离子交换树脂、除尘器废滤袋、锅炉灰渣、除尘灰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震、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在靠近敏感点处施工时要设置隔声围挡,合理安排施工物料运输时间,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时段,禁止在中午(12:00至14:30)、夜间(22:00至次日6:00)实施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机械作业,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2.运营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不得在施工规定区域外进行施工、活动;河道整治工程施工期应避开鱼类繁殖季节,并做好施工河道导流作业;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可随意进行开挖;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营地、施工道路、堆料场、临时堆场、施工及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等临时占地及时进行复耕或植被恢复。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江南园生物质清洁低碳供热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生产设施和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江南园生物质清洁低碳供热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并按规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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