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宜兴市-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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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宜兴市-文件名称

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 (略) )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全文) 决定时间
1 (略)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太湖西岸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周铁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锡行审环许〔2023〕2049 号.doc 2023.8.4
2 关于 (略) 集装箱自粘
标贴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锡行审环许〔2023〕2050 号.doc 2023.8.9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0-*
电子邮箱:*@*63.com
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 (略) )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全文) 决定时间
1 (略)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太湖西岸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周铁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锡行审环许〔2023〕2049 号.doc 2023.8.4
2 关于 (略) 集装箱自粘
标贴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锡行审环许〔2023〕2050 号.doc 2023.8.9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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