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事项清单2023版
武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事项清单2023版
武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事项清单(2023版)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主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3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爆破、吊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1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 县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转让、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8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9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0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2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8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6 | 行政处罚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备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4 | 行政处罚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非药品类)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6 | 行政处罚 |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7 | 行政处罚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8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3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4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5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6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7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8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9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或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7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7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72 | 行政处罚 | 对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73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7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7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76 | 行政处罚 |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7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7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略) 、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79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80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8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8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8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4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 (略) 应急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制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6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评价机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 (略) 应急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制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8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0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1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对安全评价机构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2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4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98 | 行政处罚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0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冶金企业的氧气系统应当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令91号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入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处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第二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第五项: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产复工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六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处罚;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处罚;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处罚;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处罚;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处罚;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处罚;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 (略)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2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略)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 (略)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2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略)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 (略)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 (略)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23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 (略) 防震减灾条例》(2020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武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事项清单(2023版)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主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3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爆破、吊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1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 县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转让、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8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9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0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2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8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6 | 行政处罚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备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4 | 行政处罚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非药品类)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6 | 行政处罚 |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7 | 行政处罚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8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3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4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5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6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7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8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9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或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7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7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72 | 行政处罚 | 对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73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7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7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76 | 行政处罚 |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7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7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略) 、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79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80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8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8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8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4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 (略) 应急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制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6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评价机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 (略) 应急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制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8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0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1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对安全评价机构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2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4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98 | 行政处罚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0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冶金企业的氧气系统应当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令91号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入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处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第二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第五项: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产复工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六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处罚;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处罚;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处罚;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处罚;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处罚;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处罚;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 (略)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2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略)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 (略)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2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略)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 (略)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 (略)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此项仅针对开发区进行执法 |
123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709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 (略) 防震减灾条例》(2020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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