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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澎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3〕17号
郑州澎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3〕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3〕17号
郑州澎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G6L7J86
地址: (略) (略) 广古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春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使用数据变更器,对车辆牌号:豫AD8800、豫V556JJ、豫A871P6进行检测,并出具机动车尾气合格排放检验报告。经查看该单位视频录像及检测报告,发现2022年年8月18日车牌号豫A6S83Y及2023年2月16日豫AQR018,以上车辆均有两个排气筒,在采用双怠速检测过程中,环保尾气检测人员在对车辆尾气采样时,单独使用一支采样管进行采样,未使用“Y”型采样管及对称双探头同时采样,并出具机动车尾气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未实施检测即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年检车辆收费票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3〕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最终裁量金额:*元,违法所得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使用数据变更器,对车辆牌号:豫AD8800、豫V556JJ、豫A871P6进行检测,并出具机动车尾气合格排放检验报告。经查看该单位视频录像及检测报告,发现2022年年8月18日车牌号豫A6S83Y及2023年2月16日豫AQR018,以上车辆均有两个排气筒,在采用双怠速检测过程中,环保尾气检测人员在对车辆尾气采样时,单独使用一支采样管进行采样,未使用“Y”型采样管及对称双探头同时采样,并出具机动车尾气合格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没收违法所得*佰元整(8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指定银行和账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8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3〕17号
郑州澎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G6L7J86
地址: (略) (略) 广古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春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使用数据变更器,对车辆牌号:豫AD8800、豫V556JJ、豫A871P6进行检测,并出具机动车尾气合格排放检验报告。经查看该单位视频录像及检测报告,发现2022年年8月18日车牌号豫A6S83Y及2023年2月16日豫AQR018,以上车辆均有两个排气筒,在采用双怠速检测过程中,环保尾气检测人员在对车辆尾气采样时,单独使用一支采样管进行采样,未使用“Y”型采样管及对称双探头同时采样,并出具机动车尾气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未实施检测即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年检车辆收费票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3〕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最终裁量金额:*元,违法所得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使用数据变更器,对车辆牌号:豫AD8800、豫V556JJ、豫A871P6进行检测,并出具机动车尾气合格排放检验报告。经查看该单位视频录像及检测报告,发现2022年年8月18日车牌号豫A6S83Y及2023年2月16日豫AQR018,以上车辆均有两个排气筒,在采用双怠速检测过程中,环保尾气检测人员在对车辆尾气采样时,单独使用一支采样管进行采样,未使用“Y”型采样管及对称双探头同时采样,并出具机动车尾气合格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没收违法所得*佰元整(8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指定银行和账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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