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日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3年8月3日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 引 号: | *MB*R/2023-68906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环评拟批项目公示 / 公告 |
发布机构: | 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8-0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2023年8月3日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环评;拟批;公示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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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传真:025-*
通信地址:南 (略) 民中心
联系人: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环境资源审批办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编制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3000t/a多功能药用辅料项目 | 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赵桥河南路51号现有厂区内 | 南京 (略) | 江苏 (略) | 项目(宁新区管审备〔2022〕350号)位于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赵桥河南路51号现有厂区内,在现有2#药辅合成单元预留区域新建厂房1幢及室外设备区,新增40条生产线,增加药用辅料产能3000吨/年,具体包括:年产20吨乳糖(供注射用)、15吨海藻糖(供注射用)、100吨磷酸钠盐、200吨依地酸二钠(供注射用)、50吨依地酸钙钠(供注射用)、10吨泊洛沙姆、50吨平平加-O、5吨聚西托醇1000、12吨HS-15(聚*二醇-15-羟基硬脂酸酯)、100吨聚*二醇-7-硬脂酸酯、30吨聚*二醇-5-油酸酯、85吨聚氧*烯氢化蓖麻油、20吨碳酸*烯酯、1吨二*醇胺(供注射用)、120吨苯*醇(供注射用)、1吨*交酯*交酯共聚物(供注射用)PLGA、80吨司盘、20吨聚山梨酯20(供注射用)、20吨聚山梨酯40、20吨聚山梨酯60、50吨蓖麻油、1吨合成磷脂、30吨聚氧*烯蓖麻油(供注射用)、5吨mPEG(聚*二醇单*醚)、30吨木糖醇、30吨氨*三醇、100吨枸橼酸钠、20吨羟*基β环糊精钠、20吨磺*基β环糊精钠、5吨胆固醇、20吨间*酚、10吨玻璃酸钠、30吨枸橼酸三正*酯、650吨单硬脂酸甘油酯、150吨油酸酯、50吨聚氧化*烯、100吨脂肪醇聚氧*烯醚、50吨S40(聚*二醇硬脂酸酯)、20吨焦亚硫酸钠、20吨亚硫酸氢钠、150吨脂肪醇、100吨苯*酸钠、100吨十二烷基硫酸钠、100吨碳酸钠和200吨聚*烯醇。项目总投资8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 | (一)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酸洗废水、碱洗废水及高浓废水经多效蒸发处理,蒸发冷凝后的冷凝废水同其他废水(低浓度工艺废水、设备清洗水、质检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污水站处理达园区污水处理接管要求后,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2#药辅合成单元(b)新增生产线(1#~40#)产生的工艺废气经“水解吸收+碱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FQ-03)排放;经现有“三级酸洗”装置预处理后的EO/PO罐组废气、原料罐组废气与污水站蒸发废气、精烘包单元包装废气、危废库废气依托现有“碱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30米高排气筒(FQ-01)排放。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控制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异味影响。 废气中氯化氢、非*烷总烃(FQ-03)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2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FQ-01)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2021)表1排放限值;*醇、环氧*烷、环氧*烷、*酸酯类、二氯*烷、*酮、正*醇和酚类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 (三)合理各种泵类、风机等噪声源,优先选用低噪型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滤渣、冷凝废液、蒸馏残渣(液)、萃取废液、膜分离废液、废滤液、废渣、蒸发残液、脱轻凝液、清洗废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处理,转移处置时,按规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文件要求。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任何危险废物。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2023年8月3日
索 引 号: | *MB*R/2023-68906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环评拟批项目公示 / 公告 |
发布机构: | 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8-0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2023年8月3日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环评;拟批;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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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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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环境资源审批办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编制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3000t/a多功能药用辅料项目 | 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赵桥河南路51号现有厂区内 | 南京 (略) | 江苏 (略) | 项目(宁新区管审备〔2022〕350号)位于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赵桥河南路51号现有厂区内,在现有2#药辅合成单元预留区域新建厂房1幢及室外设备区,新增40条生产线,增加药用辅料产能3000吨/年,具体包括:年产20吨乳糖(供注射用)、15吨海藻糖(供注射用)、100吨磷酸钠盐、200吨依地酸二钠(供注射用)、50吨依地酸钙钠(供注射用)、10吨泊洛沙姆、50吨平平加-O、5吨聚西托醇1000、12吨HS-15(聚*二醇-15-羟基硬脂酸酯)、100吨聚*二醇-7-硬脂酸酯、30吨聚*二醇-5-油酸酯、85吨聚氧*烯氢化蓖麻油、20吨碳酸*烯酯、1吨二*醇胺(供注射用)、120吨苯*醇(供注射用)、1吨*交酯*交酯共聚物(供注射用)PLGA、80吨司盘、20吨聚山梨酯20(供注射用)、20吨聚山梨酯40、20吨聚山梨酯60、50吨蓖麻油、1吨合成磷脂、30吨聚氧*烯蓖麻油(供注射用)、5吨mPEG(聚*二醇单*醚)、30吨木糖醇、30吨氨*三醇、100吨枸橼酸钠、20吨羟*基β环糊精钠、20吨磺*基β环糊精钠、5吨胆固醇、20吨间*酚、10吨玻璃酸钠、30吨枸橼酸三正*酯、650吨单硬脂酸甘油酯、150吨油酸酯、50吨聚氧化*烯、100吨脂肪醇聚氧*烯醚、50吨S40(聚*二醇硬脂酸酯)、20吨焦亚硫酸钠、20吨亚硫酸氢钠、150吨脂肪醇、100吨苯*酸钠、100吨十二烷基硫酸钠、100吨碳酸钠和200吨聚*烯醇。项目总投资8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 | (一)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酸洗废水、碱洗废水及高浓废水经多效蒸发处理,蒸发冷凝后的冷凝废水同其他废水(低浓度工艺废水、设备清洗水、质检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污水站处理达园区污水处理接管要求后,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2#药辅合成单元(b)新增生产线(1#~40#)产生的工艺废气经“水解吸收+碱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FQ-03)排放;经现有“三级酸洗”装置预处理后的EO/PO罐组废气、原料罐组废气与污水站蒸发废气、精烘包单元包装废气、危废库废气依托现有“碱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30米高排气筒(FQ-01)排放。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控制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异味影响。 废气中氯化氢、非*烷总烃(FQ-03)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2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FQ-01)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2021)表1排放限值;*醇、环氧*烷、环氧*烷、*酸酯类、二氯*烷、*酮、正*醇和酚类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 (三)合理各种泵类、风机等噪声源,优先选用低噪型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滤渣、冷凝废液、蒸馏残渣(液)、萃取废液、膜分离废液、废滤液、废渣、蒸发残液、脱轻凝液、清洗废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处理,转移处置时,按规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文件要求。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任何危险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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