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提升工程
红寺堡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提升工程
项目名称:红寺堡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提升工程
建设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红寺堡分局
环保设施验收单位:宁夏 (略)
开工日期:2021.3.1
竣工日期:2023.5.30
建设内容: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是采用生态型“复合流潜流湿地+表流生态湿地”工艺对红寺堡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排放尾水进行治理,治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 类标准后,排入再生水厂,由再生水厂进行支配,排入红柳沟或红寺堡清云湖公园(人工湖)作为景观补充用水及下游灌溉用水。
变动情况:本项目在实际建设中将复合潜流湿地、表面流湿地的位置进行了调整,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均未发生变化。按照环办〔2015〕52号《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南》(宁环发〔2021〕29号)及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变动内容不属于重大变动。
根据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对项目现场调查情况与《清单》中涉及的内容进行逐一梳理、分析,最终判定本项目变动内容不属于重大变更。
环保手续审批情况:2020年12月宁夏 (略) 编制了《红寺堡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12月 (略) 生态环境局红寺堡分局以吴环审〔2020〕110号《关于红寺堡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对项目进行环评批复。
验收结论:红寺堡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提升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基本落实了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落实了环评及其批复的各项要求,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动。建议
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公示日期: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8月4日,共计20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红寺堡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提升工程
建设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红寺堡分局
环保设施验收单位:宁夏 (略)
开工日期:2021.3.1
竣工日期:2023.5.30
建设内容: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是采用生态型“复合流潜流湿地+表流生态湿地”工艺对红寺堡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排放尾水进行治理,治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 类标准后,排入再生水厂,由再生水厂进行支配,排入红柳沟或红寺堡清云湖公园(人工湖)作为景观补充用水及下游灌溉用水。
变动情况:本项目在实际建设中将复合潜流湿地、表面流湿地的位置进行了调整,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均未发生变化。按照环办〔2015〕52号《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南》(宁环发〔2021〕29号)及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变动内容不属于重大变动。
根据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对项目现场调查情况与《清单》中涉及的内容进行逐一梳理、分析,最终判定本项目变动内容不属于重大变更。
环保手续审批情况:2020年12月宁夏 (略) 编制了《红寺堡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12月 (略) 生态环境局红寺堡分局以吴环审〔2020〕110号《关于红寺堡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对项目进行环评批复。
验收结论:红寺堡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提升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基本落实了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落实了环评及其批复的各项要求,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动。建议
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公示日期: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8月4日,共计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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