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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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3〕10号

汤阴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8

地址:汤阴县永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海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依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3年汽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专项执法检查和监督性抽检活动的通知》相关工作要求, (略) 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于2023年6月7日委托河南 (略) 对你单位开展油气回收、环境空气和废气进行现场检测,2023年6月30日河南 (略) 出具检测报告(益民环检字WT*-14号),2023年7月4日我局收到报告。报告内容显示,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气液比标准值范围为1.0-1.2,你单位在本次检测中1号加油枪气液比检测值为1.24,6号加油枪气液比检测值为1.34,你单位1号加油枪和6号加油枪在本次检测中气液比不达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摘录;河南 (略) 对汤阴县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益民环检字第WT*-14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7月1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陈述理由为你单位在配合检测过程中发现出现1号,6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后主动迅速联系厂家进行提升改造,由原来单泵双枪改造为单泵单枪,改造完成后又于2023年6月13日委托河南 (略) 再次进行检测,设备已全部达标,并附相关材料。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一致认为符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从轻处罚情形中的第2项:“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给予减轻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内容:加油加气站,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2,1,1,1],处罚金额(X):33800,代入公式:33800 = 20000.0 + ( *.0 - 20000.0 ) x [ (1/ 5)2+(32+12+22+12+12+12)/52×6 ]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处罚金额减轻20%,最终裁量金额:270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1号加油枪和6号加油枪在2023年度专项执法检查和监督性抽检工作中气液比不达标,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万*仟零**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07404;账户名称: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

汤阴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8

地址:汤阴县永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海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依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3年汽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专项执法检查和监督性抽检活动的通知》相关工作要求, (略) 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于2023年6月7日委托河南 (略) 对你单位开展油气回收、环境空气和废气进行现场检测,2023年6月30日河南 (略) 出具检测报告(益民环检字WT*-14号),2023年7月4日我局收到报告。报告内容显示,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气液比标准值范围为1.0-1.2,你单位在本次检测中1号加油枪气液比检测值为1.24,6号加油枪气液比检测值为1.34,你单位1号加油枪和6号加油枪在本次检测中气液比不达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摘录;河南 (略) 对汤阴县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益民环检字第WT*-14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7月1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陈述理由为你单位在配合检测过程中发现出现1号,6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后主动迅速联系厂家进行提升改造,由原来单泵双枪改造为单泵单枪,改造完成后又于2023年6月13日委托河南 (略) 再次进行检测,设备已全部达标,并附相关材料。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一致认为符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从轻处罚情形中的第2项:“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给予减轻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内容:加油加气站,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2,1,1,1],处罚金额(X):33800,代入公式:33800 = 20000.0 + ( *.0 - 20000.0 ) x [ (1/ 5)2+(32+12+22+12+12+12)/52×6 ]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处罚金额减轻20%,最终裁量金额:270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1号加油枪和6号加油枪在2023年度专项执法检查和监督性抽检工作中气液比不达标,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万*仟零**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07404;账户名称: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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