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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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幼儿园:

为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 (略) 定价目录》、《 (略) 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略) 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发改收费〔2020〕226号)等文件规定,参照周边县区,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管理方式和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 (略) 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 (略) 场调节价。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儿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跨学年预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一)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服务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二、收费标准

(一)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36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26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00/生·月,三类幼儿园和未定类幼儿园160元/生·月。

财政部分拨款的公办幼儿园可在同类别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可在同类别全额拨款公办园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

城区县直公办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成本情况,经教育部门同意,参照《 (略) 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发改收费〔2020〕226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类别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

(三)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项目要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四)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收费时,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三、调整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县政府批准。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根据运营情况在最高限价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变更时需到发展改革、教育部门备案。未纳入普惠性幼儿园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需提出调整申请,经教育部门审核后形成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转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性质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三)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应及时更新收费公示内容,向社会及幼儿家长公开。

四、退费及资助报销政策

(一)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的,不退费。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住宿费需全额退还。

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所收费用应当按实际就读时间计退或抵顶后续收费。办理退园的,幼儿园应一次性全额退费。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

(一)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 (略) 财政厅统一 (略) 财政票据,收 (略) 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公示栏、明白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收费标准。

(三)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向儿童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儿童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即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鱼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鱼台县财政局 鱼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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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幼儿园:

为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 (略) 定价目录》、《 (略) 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略) 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发改收费〔2020〕226号)等文件规定,参照周边县区,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管理方式和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 (略) 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 (略) 场调节价。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儿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跨学年预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一)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服务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二、收费标准

(一)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36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26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00/生·月,三类幼儿园和未定类幼儿园160元/生·月。

财政部分拨款的公办幼儿园可在同类别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可在同类别全额拨款公办园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

城区县直公办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成本情况,经教育部门同意,参照《 (略) 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发改收费〔2020〕226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类别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

(三)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项目要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四)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收费时,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三、调整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县政府批准。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根据运营情况在最高限价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变更时需到发展改革、教育部门备案。未纳入普惠性幼儿园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需提出调整申请,经教育部门审核后形成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转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性质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三)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应及时更新收费公示内容,向社会及幼儿家长公开。

四、退费及资助报销政策

(一)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的,不退费。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住宿费需全额退还。

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所收费用应当按实际就读时间计退或抵顶后续收费。办理退园的,幼儿园应一次性全额退费。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

(一)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 (略) 财政厅统一 (略) 财政票据,收 (略) 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公示栏、明白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收费标准。

(三)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向儿童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儿童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即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鱼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鱼台县财政局 鱼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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