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信息公开表连续缠绕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项目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信息公开表连续缠绕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项目
项目名称 | 连续缠绕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项目 |
审批文号 | 泉泉港环评[2023]表15号 |
审批时间 | 2023年8月9日 |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 福建路通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州 (略) 编制的《连续缠绕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泉港区驿峰路东北侧170号,建设规模为新增年产连续缠绕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DN3000-3200)5万米,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废气应采取“以新代老”措施,加强全部生产项目废气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树脂搅拌罐加盖密闭,搅拌过程废气采用负压收集,输送管道密闭,连续缠绕、固化和接头安装工序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喷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UV光解”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切割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工艺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苯*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标准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项目厂界苯*烯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新改扩建)限值,厂界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对厂区内的非*烷总烃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现有项目“以新代老”整改措施验收统一纳入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2.水污染防治。项目试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更换的有机废气喷淋废水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临近驿峰西路、驿峰中路和铁路侧执行4类标准。 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配套建设1座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在投产前按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和备案工作,配备相应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降低事故环境影响。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通过原有项目“以新带老”进行削减替代。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七、我 (略) 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地址: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 (略) 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电话:0595-* |
项目名称 | 连续缠绕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项目 |
审批文号 | 泉泉港环评[2023]表15号 |
审批时间 | 2023年8月9日 |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 福建路通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州 (略) 编制的《连续缠绕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泉港区驿峰路东北侧170号,建设规模为新增年产连续缠绕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DN3000-3200)5万米,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废气应采取“以新代老”措施,加强全部生产项目废气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树脂搅拌罐加盖密闭,搅拌过程废气采用负压收集,输送管道密闭,连续缠绕、固化和接头安装工序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喷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UV光解”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切割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工艺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苯*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标准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项目厂界苯*烯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新改扩建)限值,厂界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对厂区内的非*烷总烃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现有项目“以新代老”整改措施验收统一纳入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2.水污染防治。项目试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更换的有机废气喷淋废水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临近驿峰西路、驿峰中路和铁路侧执行4类标准。 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配套建设1座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在投产前按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和备案工作,配备相应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降低事故环境影响。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通过原有项目“以新带老”进行削减替代。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七、我 (略) 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地址: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 (略) 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电话:0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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