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转发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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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转发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等文件的通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呼发改价费字〔2023〕510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关于第 (略) 级电网输配电价

及有关事项等文件的通知

(略) 区发展改革委,国 (略) :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 (略) 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等文件的通知》(内发 改价费字〔2023〕661号)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 旗市区发展改革委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向社

会传播改革的成效,增进各方面的理解认识。同时,在贯彻执行


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我委(价格收费管理科)。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第 (略) 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等文

件的通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8日印发


E.*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内发改价费字〔2023〕661 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 (略) 级电网

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等文件的通知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 (略) 发展改革委,内蒙

古电力(集团) (略) 、国网内 (略)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工作部 署,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 (略) 级电网输配电 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关于第三

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3〕532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 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核价文件中明确的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 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等事项,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组成,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

价政策。

二 、电网企业要全力做好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与电 力市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分时电价等机制的协调,及时 完善营销、交易、财务等相关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按月向抽

水蓄能电站企业结算核定的容量电价。

三、 (略) 发展改革委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通过电网系统的营业厅、手机 APP、 电话热线等各种渠道解读

政策,积极向社会传播改革的成效,增进各方面的理解认识。

四、贯彻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我委(价格

收费管理处)。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 (略) 级电网

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

526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 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3〕532号)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 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

5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附件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2023〕52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中国南

(略) 、内蒙古电力(集团) (略) :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第 (略) 级电网输配电价

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 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及有关规定,核定第三监管周期各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具体见附件。

二 、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 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 尚未实现工商业同价的地方,用户用电价格可分为居民生活、农 业生产、大工业、 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

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四类。

三 、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 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 (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 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 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 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 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 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 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

变压器容量。

四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 (略) 场暂不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的地方,继续由电网企 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或分享。


五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

策 。

六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输配电 价平稳执行,做好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等的协同,密切监测 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电网企 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 电网均衡发展;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 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 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价格

司)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 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

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


蒙东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量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电价

需量电价(元/千瓦 · 月)

容量电价(元/千伏安 · 月)

不满 1千伏

1~10

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66千伏)

220千伏

1~10

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66千伏)

220千伏

1~10

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66千伏)

220千伏

一般工商业用电

(单一制)

0.3732

0.3361

0.2504

大工业用电

(两部制)

0.1483

0.1413

0.1019

0.0789

32.8

32.8

31.2

31.2

20.5

20.5

19.5

19.5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6.41%。

3.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2.77亿元、3.41亿元和3.74亿元(含税)。 4.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5.220千伏及以上“网对网” (略) 外购电用户 (略) 输电价格为不超过每千瓦时0.0301元(含税、含线损)。

—9—


蒙西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量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电价

需量电价(元/千瓦月)

容量电价(元/千伏安 · 月)

不满 1千伏

1~10(20) 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 及以上

1~10

(20)

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 及以上

1~10

(20)

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 及以上

工商业

用电

单一制

0.1561

0.1289

0.1139

两部制

0.0795

0.0645

0.0525

0.0455

32.8

32.8

31.2

31.2

20.5

20.5

19.5

19.5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3.07%。

3.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6.81亿元、6.81亿元和6.81亿元(含税)。 4.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 10—


附件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2023〕5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南方电

(略) 、内蒙古电力(集团) (略) :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强化输配电价监管,更好服务 (略) 场建设发展,现就华北等五个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 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关于印发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

101号)及有关规定,核定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


网第三监管周期两部制输电价格,具体见附件。其中,电量电价

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容 (略) 级电网终端

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京津唐电网范围内,位于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京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

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

二 、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作为上级电网分 (略) 级电网

输配电价回收。

三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的

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

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表


附件

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表

单位:元/千瓦时

区域

电量电价

容量电价

单位

水平

华北

0.0082

北京

0.0190

天津

0.0137

冀北

0.0058

河北

0.0060

山西

0.0026

山东

0.0036

华东

0.0075

上海

0.0063

江苏

0.0036

浙江

0.0038

安徽

0.0052

福建

0.0024

华中

0.0222

湖北

0.0032

湖南

0.0030

河南

0.0023

江西

0.0029

四川

0.0020

重庆

0.0049

—3—


区域

电量电价

容量电价

单位

水平

东北

0.0163

辽宁

0.0041

吉林

0.0043

黑龙江

0.0039

蒙东

0.0040

西北

0.0142

陕西

0.0014

甘肃

0.0027

青海

0.0014

宁夏

0.0019

新疆

0.0009

注: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电量电价不含线损。


抄送: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3年5月12日印发


附件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2023〕5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南方电 (略) 、 (略)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

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 (略) :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 促进抽水蓄能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 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及有关规定,核定在

运及2025年底前拟投运的48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具体见


附件。

、电网企业要统筹保障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促进新 能源消纳等,合理安排抽水蓄能电站运行;要与电站签订年度调 度运行协议并对外公示,公平公开公正实施调度;要严格执行本 通知核定的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按月及时结算电费,结算情 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电价执行情

况、可用率情况等报我委(价格司) (略) 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执行情

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 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

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表


附件

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表

序号

电站名称

(略) 份

装机容量

(万千瓦)

容量电价

(元/千瓦)

已投运

1

沙河

江苏

10

699.78

2

琼中

海南

60

648.76

3

西龙池

山西

120

463.81

4

天堂

湖北

7

722.43

5

宝泉

河南

120

417.43

6

张河湾

河北

100

476.13

7

黑麋峰

湖南

120

376.30

8

溧阳

江苏

150

576.04

9

响水涧

安徽

100

459.92

10

宜兴

江苏

100

491.22

11

呼和浩特

内蒙古

120

567.83

12

蒲石河

辽宁

120

475.42

13

琅琊山

安徽

60

453.30

14

桐柏

浙江

120

341.76

15

潘家口

河北

27

289.73

16

仙居

浙江

150

370.91

17

洪屏

江西

120

454.99

18

清远

广东

128

409.57

19

白莲河

湖北

120

321.34

20

天荒坪

浙江

180

417.17

21

广蓄二期

广东

120

338.34

22

仙游

福建

120

405.40

23

惠州

广东

240

324.24

24

泰安

山东

100

347.99

25

响洪甸

安徽

8

823.34

26

深圳

广东

120

414.88

27

十三陵

北京

80

496.15

28

回龙

河南

12

585.20

29

白 山

吉林

30

456.06

30

溪口

浙江

8

561.61

31

绩溪

安徽

180

391.80

—3—


序号

电站名称

(略) 份

装机容量

(万千瓦)

容量电价

(元/千瓦)

新投运

32

丰宁一期

河北

180

547.07

丰宁二期

180

510.94

33

沂蒙

山东

120

608.00

34

文登

山东

180

471.18

35

金寨

安徽

120

616.01

36

长龙山

浙江

210

499.96

37

厦门

福建

140

612.65

38

永泰

福建

120

551.21

39

周宁

福建

120

548.11

40

天池

河南

120

556.94

41

荒沟

黑龙江

120

478.74

42

敦化

吉林

140

550.80

43

清原

辽宁

180

599.66

44

蟠龙

重庆

120

587.22

45

镇安

陕西

140

625.85

46

阜康

新疆

120

690.36

47

梅州一期

广东

120

595.36

48

阳江一期

广东

120

643.98

注:河北岗南混合抽水蓄能电站维持现批复电价到电站运营终止,表中容量电价含增值税。

—4—


抄送: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3年5月12日印发


信息公开选项: 主 动 公 开

抄送:自治区工信厅、能源局、市场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印发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呼发改价费字〔2023〕510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关于第 (略) 级电网输配电价

及有关事项等文件的通知

(略) 区发展改革委,国 (略) :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 (略) 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等文件的通知》(内发 改价费字〔2023〕661号)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 旗市区发展改革委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向社

会传播改革的成效,增进各方面的理解认识。同时,在贯彻执行


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我委(价格收费管理科)。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第 (略) 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等文

件的通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8日印发


E.*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内发改价费字〔2023〕661 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 (略) 级电网

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等文件的通知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 (略) 发展改革委,内蒙

古电力(集团) (略) 、国网内 (略)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工作部 署,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 (略) 级电网输配电 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关于第三

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3〕532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 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核价文件中明确的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 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等事项,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组成,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

价政策。

二 、电网企业要全力做好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与电 力市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分时电价等机制的协调,及时 完善营销、交易、财务等相关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按月向抽

水蓄能电站企业结算核定的容量电价。

三、 (略) 发展改革委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通过电网系统的营业厅、手机 APP、 电话热线等各种渠道解读

政策,积极向社会传播改革的成效,增进各方面的理解认识。

四、贯彻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我委(价格

收费管理处)。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 (略) 级电网

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

526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 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3〕532号)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 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

5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附件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2023〕52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中国南

(略) 、内蒙古电力(集团) (略) :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第 (略) 级电网输配电价

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 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及有关规定,核定第三监管周期各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具体见附件。

二 、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 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 尚未实现工商业同价的地方,用户用电价格可分为居民生活、农 业生产、大工业、 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

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四类。

三 、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 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 (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 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 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 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 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 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 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

变压器容量。

四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 (略) 场暂不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的地方,继续由电网企 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或分享。


五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

策 。

六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输配电 价平稳执行,做好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等的协同,密切监测 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电网企 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 电网均衡发展;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 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 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价格

司)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 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

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


蒙东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量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电价

需量电价(元/千瓦 · 月)

容量电价(元/千伏安 · 月)

不满 1千伏

1~10

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66千伏)

220千伏

1~10

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66千伏)

220千伏

1~10

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66千伏)

220千伏

一般工商业用电

(单一制)

0.3732

0.3361

0.2504

大工业用电

(两部制)

0.1483

0.1413

0.1019

0.0789

32.8

32.8

31.2

31.2

20.5

20.5

19.5

19.5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6.41%。

3.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2.77亿元、3.41亿元和3.74亿元(含税)。 4.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5.220千伏及以上“网对网” (略) 外购电用户 (略) 输电价格为不超过每千瓦时0.0301元(含税、含线损)。

—9—


蒙西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量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电价

需量电价(元/千瓦月)

容量电价(元/千伏安 · 月)

不满 1千伏

1~10(20) 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 及以上

1~10

(20)

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 及以上

1~10

(20)

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 及以上

工商业

用电

单一制

0.1561

0.1289

0.1139

两部制

0.0795

0.0645

0.0525

0.0455

32.8

32.8

31.2

31.2

20.5

20.5

19.5

19.5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3.07%。

3.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6.81亿元、6.81亿元和6.81亿元(含税)。 4.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 10—


附件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2023〕5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南方电

(略) 、内蒙古电力(集团) (略) :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强化输配电价监管,更好服务 (略) 场建设发展,现就华北等五个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 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关于印发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

101号)及有关规定,核定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


网第三监管周期两部制输电价格,具体见附件。其中,电量电价

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容 (略) 级电网终端

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京津唐电网范围内,位于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京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

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

二 、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作为上级电网分 (略) 级电网

输配电价回收。

三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的

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

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表


附件

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表

单位:元/千瓦时

区域

电量电价

容量电价

单位

水平

华北

0.0082

北京

0.0190

天津

0.0137

冀北

0.0058

河北

0.0060

山西

0.0026

山东

0.0036

华东

0.0075

上海

0.0063

江苏

0.0036

浙江

0.0038

安徽

0.0052

福建

0.0024

华中

0.0222

湖北

0.0032

湖南

0.0030

河南

0.0023

江西

0.0029

四川

0.0020

重庆

0.0049

—3—


区域

电量电价

容量电价

单位

水平

东北

0.0163

辽宁

0.0041

吉林

0.0043

黑龙江

0.0039

蒙东

0.0040

西北

0.0142

陕西

0.0014

甘肃

0.0027

青海

0.0014

宁夏

0.0019

新疆

0.0009

注: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电量电价不含线损。


抄送: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3年5月12日印发


附件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2023〕5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南方电 (略) 、 (略)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

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 (略) :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 促进抽水蓄能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 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及有关规定,核定在

运及2025年底前拟投运的48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具体见


附件。

、电网企业要统筹保障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促进新 能源消纳等,合理安排抽水蓄能电站运行;要与电站签订年度调 度运行协议并对外公示,公平公开公正实施调度;要严格执行本 通知核定的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按月及时结算电费,结算情 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电价执行情

况、可用率情况等报我委(价格司) (略) 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执行情

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 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

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表


附件

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表

序号

电站名称

(略) 份

装机容量

(万千瓦)

容量电价

(元/千瓦)

已投运

1

沙河

江苏

10

699.78

2

琼中

海南

60

648.76

3

西龙池

山西

120

463.81

4

天堂

湖北

7

722.43

5

宝泉

河南

120

417.43

6

张河湾

河北

100

476.13

7

黑麋峰

湖南

120

376.30

8

溧阳

江苏

150

576.04

9

响水涧

安徽

100

459.92

10

宜兴

江苏

100

491.22

11

呼和浩特

内蒙古

120

567.83

12

蒲石河

辽宁

120

475.42

13

琅琊山

安徽

60

453.30

14

桐柏

浙江

120

341.76

15

潘家口

河北

27

289.73

16

仙居

浙江

150

370.91

17

洪屏

江西

120

454.99

18

清远

广东

128

409.57

19

白莲河

湖北

120

321.34

20

天荒坪

浙江

180

417.17

21

广蓄二期

广东

120

338.34

22

仙游

福建

120

405.40

23

惠州

广东

240

324.24

24

泰安

山东

100

347.99

25

响洪甸

安徽

8

823.34

26

深圳

广东

120

414.88

27

十三陵

北京

80

496.15

28

回龙

河南

12

585.20

29

白 山

吉林

30

456.06

30

溪口

浙江

8

561.61

31

绩溪

安徽

180

391.80

—3—


序号

电站名称

(略) 份

装机容量

(万千瓦)

容量电价

(元/千瓦)

新投运

32

丰宁一期

河北

180

547.07

丰宁二期

180

510.94

33

沂蒙

山东

120

608.00

34

文登

山东

180

471.18

35

金寨

安徽

120

616.01

36

长龙山

浙江

210

499.96

37

厦门

福建

140

612.65

38

永泰

福建

120

551.21

39

周宁

福建

120

548.11

40

天池

河南

120

556.94

41

荒沟

黑龙江

120

478.74

42

敦化

吉林

140

550.80

43

清原

辽宁

180

599.66

44

蟠龙

重庆

120

587.22

45

镇安

陕西

140

625.85

46

阜康

新疆

120

690.36

47

梅州一期

广东

120

595.36

48

阳江一期

广东

120

643.98

注:河北岗南混合抽水蓄能电站维持现批复电价到电站运营终止,表中容量电价含增值税。

—4—


抄送: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3年5月12日印发


信息公开选项: 主 动 公 开

抄送:自治区工信厅、能源局、市场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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