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牧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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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牧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三明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N86HXQ

地 址: (略) 宁化县泉上镇青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建方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明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3年5月22日, (略) 宁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宁化县泉上镇青瑶村的三明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正在养殖生猪,执法人 (略) 在氧化塘内设有一个可活动的PVC管道连接青瑶溪河岸旁排放口,检查时排放口未排放废水,拔起氧化塘内PVC管道后,废水可通过青瑶溪河岸旁排放口流入青瑶溪。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5月31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35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24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9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未要求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3年5月22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

3.2023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

4.《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35号)及送达回证;

5.《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9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的规定裁量, (略) 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宁化)

2023年8月7日

当事人名称:三明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N86HXQ

地 址: (略) 宁化县泉上镇青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建方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明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3年5月22日, (略) 宁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宁化县泉上镇青瑶村的三明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正在养殖生猪,执法人 (略) 在氧化塘内设有一个可活动的PVC管道连接青瑶溪河岸旁排放口,检查时排放口未排放废水,拔起氧化塘内PVC管道后,废水可通过青瑶溪河岸旁排放口流入青瑶溪。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5月31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35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24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9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未要求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3年5月22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

3.2023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

4.《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35号)及送达回证;

5.《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9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的规定裁量, (略) 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宁化)

2023年8月7日

当事人名称:三明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N86HXQ

地 址: (略) 宁化县泉上镇青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建方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明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3年5月22日, (略) 宁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宁化县泉上镇青瑶村的三明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正在养殖生猪,执法人 (略) 在氧化塘内设有一个可活动的PVC管道连接青瑶溪河岸旁排放口,检查时排放口未排放废水,拔起氧化塘内PVC管道后,废水可通过青瑶溪河岸旁排放口流入青瑶溪。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5月31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35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24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9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未要求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3年5月22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

3.2023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

4.《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35号)及送达回证;

5.《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9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的规定裁量, (略) 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宁化)

2023年8月7日

当事人名称:三明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N86HXQ

地 址: (略) 宁化县泉上镇青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建方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明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3年5月22日, (略) 宁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宁化县泉上镇青瑶村的三明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正在养殖生猪,执法人 (略) 在氧化塘内设有一个可活动的PVC管道连接青瑶溪河岸旁排放口,检查时排放口未排放废水,拔起氧化塘内PVC管道后,废水可通过青瑶溪河岸旁排放口流入青瑶溪。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5月31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35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24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9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未要求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3年5月22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

3.2023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

4.《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35号)及送达回证;

5.《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3〕9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的规定裁量, (略) 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宁化)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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