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海西联合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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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海西联合药业有限公司

福建 (略) (法定代表人:吕慧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H;住所:明溪县经济开发区D区15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查明:2023年5月5日 (略) 开展执法检查, (略) 未生产,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宋迎权向执法人员介绍合成车间东侧新增一条七氟烷原料药生产线,现场安装有反应釜1台、水洗釜2台、换热器1台、接收罐2台,溶解釜1台,盐酸滴加罐1台,醚化釜2台,配酸釜1台,水洗釜1台,PVP卧式储罐3个,该七氟烷原料药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地氟烷原料药生产线安装有1台容积为1200L的异氟烷氟化反应釜,与环评报告及验收报告中的反应釜不一致,现场已停止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你公司常务副总宋迎权全陪同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并见证执法人员拍照、摄像等调查取证过程。

  根据你公司常务副总宋迎权供述,你公司于2022年8月完成对现有项目的改扩建工作,在现有生产设备的基础上,更换地氟烷生产线上的异氟烷氟化反应釜,新建1条七氟烷生产线,并对现有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站进行提升改造。 (略) 2022年和2023年原料药成品入库总台账,你公司2022年8月后无七氟烷原料药和地氟烷原料药入库情况,即你公司新增的七氟烷原料药生产线和变更的异氟烷生产线2022年8月后未投入生产。

  根据你公司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分类,你公司改扩建项目应办理的环评类别为报告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5月5日现场照片14张;

  3.2023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宋迎权);

  4.你公司其它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摘要、竣工验收报告摘要、2022年和2023年原料药成品入库总台账、设备清单及发票、技术咨询合同书)。

  你公司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金额为1.35万元人民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

  2023年5月9日, (略) 下达行政告诫书(明环告诫〔2023〕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23年5月16日, (略) 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已停止改扩建项目建设工作。

  鉴于你公司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新建七氟烷原料药生产线和更换地氟烷原料药生产线反应釜后,相关设备未投入使用,并主动停止了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修订版)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附件2《 (略) 生态环境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14点:“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的”的规定, (略) 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明溪)

  2023年8月4日

福建 (略) (法定代表人:吕慧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H;住所:明溪县经济开发区D区15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查明:2023年5月5日 (略) 开展执法检查, (略) 未生产,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宋迎权向执法人员介绍合成车间东侧新增一条七氟烷原料药生产线,现场安装有反应釜1台、水洗釜2台、换热器1台、接收罐2台,溶解釜1台,盐酸滴加罐1台,醚化釜2台,配酸釜1台,水洗釜1台,PVP卧式储罐3个,该七氟烷原料药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地氟烷原料药生产线安装有1台容积为1200L的异氟烷氟化反应釜,与环评报告及验收报告中的反应釜不一致,现场已停止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你公司常务副总宋迎权全陪同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并见证执法人员拍照、摄像等调查取证过程。

  根据你公司常务副总宋迎权供述,你公司于2022年8月完成对现有项目的改扩建工作,在现有生产设备的基础上,更换地氟烷生产线上的异氟烷氟化反应釜,新建1条七氟烷生产线,并对现有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站进行提升改造。 (略) 2022年和2023年原料药成品入库总台账,你公司2022年8月后无七氟烷原料药和地氟烷原料药入库情况,即你公司新增的七氟烷原料药生产线和变更的异氟烷生产线2022年8月后未投入生产。

  根据你公司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分类,你公司改扩建项目应办理的环评类别为报告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5月5日现场照片14张;

  3.2023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宋迎权);

  4.你公司其它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摘要、竣工验收报告摘要、2022年和2023年原料药成品入库总台账、设备清单及发票、技术咨询合同书)。

  你公司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金额为1.35万元人民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

  2023年5月9日, (略) 下达行政告诫书(明环告诫〔2023〕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23年5月16日, (略) 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已停止改扩建项目建设工作。

  鉴于你公司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新建七氟烷原料药生产线和更换地氟烷原料药生产线反应釜后,相关设备未投入使用,并主动停止了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修订版)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附件2《 (略) 生态环境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14点:“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的”的规定, (略) 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明溪)

  2023年8月4日

福建 (略) (法定代表人:吕慧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H;住所:明溪县经济开发区D区15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查明:2023年5月5日 (略) 开展执法检查, (略) 未生产,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宋迎权向执法人员介绍合成车间东侧新增一条七氟烷原料药生产线,现场安装有反应釜1台、水洗釜2台、换热器1台、接收罐2台,溶解釜1台,盐酸滴加罐1台,醚化釜2台,配酸釜1台,水洗釜1台,PVP卧式储罐3个,该七氟烷原料药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地氟烷原料药生产线安装有1台容积为1200L的异氟烷氟化反应釜,与环评报告及验收报告中的反应釜不一致,现场已停止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你公司常务副总宋迎权全陪同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并见证执法人员拍照、摄像等调查取证过程。

  根据你公司常务副总宋迎权供述,你公司于2022年8月完成对现有项目的改扩建工作,在现有生产设备的基础上,更换地氟烷生产线上的异氟烷氟化反应釜,新建1条七氟烷生产线,并对现有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站进行提升改造。 (略) 2022年和2023年原料药成品入库总台账,你公司2022年8月后无七氟烷原料药和地氟烷原料药入库情况,即你公司新增的七氟烷原料药生产线和变更的异氟烷生产线2022年8月后未投入生产。

  根据你公司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分类,你公司改扩建项目应办理的环评类别为报告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5月5日现场照片14张;

  3.2023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宋迎权);

  4.你公司其它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摘要、竣工验收报告摘要、2022年和2023年原料药成品入库总台账、设备清单及发票、技术咨询合同书)。

  你公司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金额为1.35万元人民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

  2023年5月9日, (略) 下达行政告诫书(明环告诫〔2023〕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23年5月16日, (略) 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已停止改扩建项目建设工作。

  鉴于你公司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新建七氟烷原料药生产线和更换地氟烷原料药生产线反应釜后,相关设备未投入使用,并主动停止了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修订版)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附件2《 (略) 生态环境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14点:“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的”的规定, (略) 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明溪)

  2023年8月4日

福建 (略) (法定代表人:吕慧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H;住所:明溪县经济开发区D区15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查明:2023年5月5日 (略) 开展执法检查, (略) 未生产,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宋迎权向执法人员介绍合成车间东侧新增一条七氟烷原料药生产线,现场安装有反应釜1台、水洗釜2台、换热器1台、接收罐2台,溶解釜1台,盐酸滴加罐1台,醚化釜2台,配酸釜1台,水洗釜1台,PVP卧式储罐3个,该七氟烷原料药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地氟烷原料药生产线安装有1台容积为1200L的异氟烷氟化反应釜,与环评报告及验收报告中的反应釜不一致,现场已停止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你公司常务副总宋迎权全陪同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并见证执法人员拍照、摄像等调查取证过程。

  根据你公司常务副总宋迎权供述,你公司于2022年8月完成对现有项目的改扩建工作,在现有生产设备的基础上,更换地氟烷生产线上的异氟烷氟化反应釜,新建1条七氟烷生产线,并对现有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站进行提升改造。 (略) 2022年和2023年原料药成品入库总台账,你公司2022年8月后无七氟烷原料药和地氟烷原料药入库情况,即你公司新增的七氟烷原料药生产线和变更的异氟烷生产线2022年8月后未投入生产。

  根据你公司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分类,你公司改扩建项目应办理的环评类别为报告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5月5日现场照片14张;

  3.2023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宋迎权);

  4.你公司其它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摘要、竣工验收报告摘要、2022年和2023年原料药成品入库总台账、设备清单及发票、技术咨询合同书)。

  你公司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金额为1.35万元人民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

  2023年5月9日, (略) 下达行政告诫书(明环告诫〔2023〕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23年5月16日, (略) 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已停止改扩建项目建设工作。

  鉴于你公司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新建七氟烷原料药生产线和更换地氟烷原料药生产线反应釜后,相关设备未投入使用,并主动停止了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修订版)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附件2《 (略) 生态环境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14点:“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的”的规定, (略) 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明溪)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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