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1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灌南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1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10日-2023年8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8-*(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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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灌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 编:*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江苏敏 (略) | 新建年产石墨烯新材料9.4吨、冷凝管6000吨项目 | (略) 灌南县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1号厂房 | 项目为新建, (略) 灌南县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1号厂房。用地面积12000平方米、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2万元。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9.4t石墨烯新材料与6000t冷凝管的生产能力。 | 1.废水: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冷却废水、生活污水与盐雾实验废水。冷却废水作为危废进行处理;生活污水和盐雾实验废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灌南 (略) 进一步处理,项目废水不得直接外排。 2.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颗粒物、VOCs。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废气产污工段均须在密闭车间进行,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投料工段产生颗粒物量较少,以无组织形式排放。VOCs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相关限值标准;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相关标准,项目废气须达标排放。 3.噪声: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项目厂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须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规定和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2 | 江苏 (略) | 年产2000台机场功能性柜台及年产3000只机场标识标牌引导系统项目 | (略) (略) 灌南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21号 | 项目为新建, (略) (略) 灌南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21号。用地面积12000平方米、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000台机场功能性柜台及年产3000只机场标识标牌引导系统的生产能力。 | 1.废水: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经沉淀后的初期雨水接管至灌南 (略) 进一步处理,项目废水不得直接外排。 2.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颗粒物、VOCs。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废气产污工段均须在密闭车间进行,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功能性柜台生产线冷压、封边工段;标识标牌引导系统生产线喷粉烘干、喷漆工段;以及危废仓库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分别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利用UV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标识标牌引导系统生产线下料、打磨、切割、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利用滤筒除尘处理;功能性柜台生产线开料、雕刻、排孔、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利用布袋除尘器处理。以上经处理后的所有废气都经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标识标牌引导系统生产线焊接工段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烟尘净化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VOCs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项目废气须达标排放。 3.噪声: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项目厂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 4.固废: 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须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规定和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10日-2023年8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8-*(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箱:*@*26.com
通讯地址:灌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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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江苏敏 (略) | 新建年产石墨烯新材料9.4吨、冷凝管6000吨项目 | (略) 灌南县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1号厂房 | 项目为新建, (略) 灌南县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1号厂房。用地面积12000平方米、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2万元。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9.4t石墨烯新材料与6000t冷凝管的生产能力。 | 1.废水: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冷却废水、生活污水与盐雾实验废水。冷却废水作为危废进行处理;生活污水和盐雾实验废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灌南 (略) 进一步处理,项目废水不得直接外排。 2.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颗粒物、VOCs。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废气产污工段均须在密闭车间进行,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投料工段产生颗粒物量较少,以无组织形式排放。VOCs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相关限值标准;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相关标准,项目废气须达标排放。 3.噪声: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项目厂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须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规定和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2 | 江苏 (略) | 年产2000台机场功能性柜台及年产3000只机场标识标牌引导系统项目 | (略) (略) 灌南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21号 | 项目为新建, (略) (略) 灌南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21号。用地面积12000平方米、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000台机场功能性柜台及年产3000只机场标识标牌引导系统的生产能力。 | 1.废水: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经沉淀后的初期雨水接管至灌南 (略) 进一步处理,项目废水不得直接外排。 2.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颗粒物、VOCs。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废气产污工段均须在密闭车间进行,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功能性柜台生产线冷压、封边工段;标识标牌引导系统生产线喷粉烘干、喷漆工段;以及危废仓库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分别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利用UV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标识标牌引导系统生产线下料、打磨、切割、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利用滤筒除尘处理;功能性柜台生产线开料、雕刻、排孔、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利用布袋除尘器处理。以上经处理后的所有废气都经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标识标牌引导系统生产线焊接工段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烟尘净化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VOCs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项目废气须达标排放。 3.噪声: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项目厂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 4.固废: 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须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规定和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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