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处置滞留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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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处置滞留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0〕3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我县2019年和2020年实施了社保费返还工作,2020年实施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大力推进了企业复工复产。2023年5月,县审计局组织核查社保费返还和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规申领、滞留社保费等情况。根据文件规定和劳务服务合同,预收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在结算后应及时返还给各用工单位, (略) 账面。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开展自查工作,及时返还滞留的社会保险费,并于8月15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县人力社保局,届时县人力社保局将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自查走过场、未将预收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在结算后返还给各用工单位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联系人:社会保险科洪慧,联系电话:0577-*)

附件:泰顺县劳务派遣类企业名单.docx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0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0〕3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我县2019年和2020年实施了社保费返还工作,2020年实施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大力推进了企业复工复产。2023年5月,县审计局组织核查社保费返还和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规申领、滞留社保费等情况。根据文件规定和劳务服务合同,预收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在结算后应及时返还给各用工单位, (略) 账面。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开展自查工作,及时返还滞留的社会保险费,并于8月15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县人力社保局,届时县人力社保局将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自查走过场、未将预收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在结算后返还给各用工单位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联系人:社会保险科洪慧,联系电话:0577-*)

附件:泰顺县劳务派遣类企业名单.docx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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