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树35千伏输变电新建工程征地正式公告
龙树35千伏输变电新建工程征地正式公告
三府征地公告〔2023〕20号
三台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三台县龙树35千伏输变电新建工程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一)批准机关: (略) 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1043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7月6日
(四)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镇 | 村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龙树 | 鲜花 | 7 | 0.1497 | 0.1497 | 0.0679 | 0.0212 | 0.0478 | 0.0128 | ||
合计 | 0.1497 | 0.1497 | 0.0679 | 0.0212 | 0.0478 | 0.0128 |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三府函〔2020〕81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函〔2020〕55号)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 财政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绵人社发〔2019〕2号)等相关规定,采取农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式予以安置。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新增人员不予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15日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登记(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七、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三台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8日
三府征地公告〔2023〕20号
三台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三台县龙树35千伏输变电新建工程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一)批准机关: (略) 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1043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7月6日
(四)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镇 | 村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龙树 | 鲜花 | 7 | 0.1497 | 0.1497 | 0.0679 | 0.0212 | 0.0478 | 0.0128 | ||
合计 | 0.1497 | 0.1497 | 0.0679 | 0.0212 | 0.0478 | 0.0128 |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三府函〔2020〕81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函〔2020〕55号)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 财政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绵人社发〔2019〕2号)等相关规定,采取农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式予以安置。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新增人员不予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15日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登记(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七、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三台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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