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慈溪惠逸医院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慈溪惠逸医院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略) | (略) 白沙路街道友谊商厦(4-1)室 | (略) | 本项目按 (略) 建设,设置床位30张,不设放射性诊断设备。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一)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非病区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分类收集,不混排。非病区生活污水经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医疗废水经收集、预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教场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总余氯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要求。 (二)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治疗及消毒废气达标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二级标准,其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要求。 (三)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其中北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室内噪声达到表2和表3限值要求。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医疗废物、试剂包装、污泥(栅渣)、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略) 令第380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8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 0574-*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审批科( (略) 政务服务中心221室)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略) | (略) 白沙路街道友谊商厦(4-1)室 | (略) | 本项目按 (略) 建设,设置床位30张,不设放射性诊断设备。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一)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非病区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分类收集,不混排。非病区生活污水经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医疗废水经收集、预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教场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总余氯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要求。 (二)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治疗及消毒废气达标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二级标准,其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要求。 (三)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其中北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室内噪声达到表2和表3限值要求。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医疗废物、试剂包装、污泥(栅渣)、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略) 令第380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8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 0574-*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审批科( (略) 政务服务中心221室)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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