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山西远和皓伟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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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山西远和皓伟新材料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3〕4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山西远 (略)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HCWYU73 地址: (略) 盐湖区海光街锦园小区3号楼4单元102

2023年8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5组的山西远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山西远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山西远 (略) 实施的减水剂和速凝剂复配生产建设项目,于2023年6月开工建设,2023年7月初建设完成。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1套废气净化器)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7月开始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2、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6、现场(勘验)示意图;7、视听资料;8、调查询问笔录,证据5-9证明违法事实;9、产品 (略) 投产,证据9证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分 (略) 实施的建设项目属于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11、群众信访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等相关其他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山西远 (略) :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限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11月8日完成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山西远 (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山西远 (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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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3〕4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山西远 (略)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HCWYU73 地址: (略) 盐湖区海光街锦园小区3号楼4单元102

2023年8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5组的山西远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山西远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山西远 (略) 实施的减水剂和速凝剂复配生产建设项目,于2023年6月开工建设,2023年7月初建设完成。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1套废气净化器)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7月开始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2、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6、现场(勘验)示意图;7、视听资料;8、调查询问笔录,证据5-9证明违法事实;9、产品 (略) 投产,证据9证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分 (略) 实施的建设项目属于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11、群众信访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等相关其他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山西远 (略) :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限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11月8日完成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山西远 (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山西远 (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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