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山西远和皓伟新材料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山西远和皓伟新材料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3〕4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山西远 (略)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HCWYU73 地址: (略) 盐湖区海光街锦园小区3号楼4单元102
2023年8月7日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5组的山西远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山西远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山西远 (略) 实施的减水剂和速凝剂复配生产建设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有减水剂复配生产线1条,10T塑料搅拌罐1个,5T不锈钢搅拌罐1个等相关生产设施设备,总投资额38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6、现场(勘验)示意图;7、视听资料;8、调查询问笔录,证据5-8证明违法事实;9、建设项目资产证明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分 (略) 实施的建设项目属于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11、群众信访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山西远 (略) :立即停止建设,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山西远 (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山西远 (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11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3〕4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山西远 (略)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HCWYU73 地址: (略) 盐湖区海光街锦园小区3号楼4单元102
2023年8月7日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5组的山西远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山西远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山西远 (略) 实施的减水剂和速凝剂复配生产建设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有减水剂复配生产线1条,10T塑料搅拌罐1个,5T不锈钢搅拌罐1个等相关生产设施设备,总投资额38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6、现场(勘验)示意图;7、视听资料;8、调查询问笔录,证据5-8证明违法事实;9、建设项目资产证明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分 (略) 实施的建设项目属于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11、群众信访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山西远 (略) :立即停止建设,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山西远 (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山西远 (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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