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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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3〕11号

汤阴县天昊加油加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H0NG70E

地址:汤阴县宜沟镇将王庄村创业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南方位1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委托河南 (略) ,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环境空气、废气进行现场检测,河南 (略) 于2023年6月9日出具了检测报告(益民环检字第WT*-04号),报告内容显示,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气液比标准值范围为1.0-1.2,你单位本次检测中9#、12#、14#、15#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检测值分别为1.49、1.49、0.59、0.77,9#、12#、14#、15#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值均不达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摘录;已安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照片;河南 (略) 验收检测报告(益民环检字第WT*-04号);环评审批批文、验收手续、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3〕11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7月1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诉求为减轻对你单位的处罚,主要理由为你单位在监督检测后,立即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维护,对损坏零部件进行了更换,并于6月29日又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河南 (略) 与我局委托的监督性检测单位河南 (略) 沟通,并按照河南 (略) 指导的方法,开展自主性检测,调整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显示气液比均已达标。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召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一致认为符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从轻处罚情形中的第2项:“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给予减轻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内容:加油加气站,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1,1],处罚金额(X):32000,代入公式:32000 = 20000.0 + ( *.0 - 20000.0 ) x [ (1/ 5)2+(32+12+12+12+12+12)/52×6 ]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处罚金额减轻20%,最终裁量金额:25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9#、12#、14#、15#四把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万*仟*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07404;账户名称: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9日

汤阴县天昊加油加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H0NG70E

地址:汤阴县宜沟镇将王庄村创业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南方位1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委托河南 (略) ,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环境空气、废气进行现场检测,河南 (略) 于2023年6月9日出具了检测报告(益民环检字第WT*-04号),报告内容显示,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气液比标准值范围为1.0-1.2,你单位本次检测中9#、12#、14#、15#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检测值分别为1.49、1.49、0.59、0.77,9#、12#、14#、15#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值均不达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摘录;已安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照片;河南 (略) 验收检测报告(益民环检字第WT*-04号);环评审批批文、验收手续、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3〕11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7月1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诉求为减轻对你单位的处罚,主要理由为你单位在监督检测后,立即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维护,对损坏零部件进行了更换,并于6月29日又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河南 (略) 与我局委托的监督性检测单位河南 (略) 沟通,并按照河南 (略) 指导的方法,开展自主性检测,调整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显示气液比均已达标。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召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一致认为符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从轻处罚情形中的第2项:“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给予减轻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内容:加油加气站,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1,1],处罚金额(X):32000,代入公式:32000 = 20000.0 + ( *.0 - 20000.0 ) x [ (1/ 5)2+(32+12+12+12+12+12)/52×6 ]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处罚金额减轻20%,最终裁量金额:25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9#、12#、14#、15#四把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万*仟*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07404;账户名称: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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