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涵盖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标排放工业噪声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涵盖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标排放工业噪声违法行为
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活动开展以来, (略) 生态环境系统牢牢把握“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紧紧锚定“凝心铸魂筑牢根本、锤炼品格强化忠诚、实干担当促进发展、践行宗旨为民造福、廉洁奉公树立新风”目标任务,以精准高效执法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回应人民群众诉求,人民群众满意度持续提高,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案例一:梁某庆非法掩埋危险废物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8日, (略) 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开发 (略) 内有人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利 (略) 内多处可疑地点逐一排查, (略) 西北角土地有翻动的痕迹,初步锁定危险废物填埋位置。执法人员立即申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经依法调查查明,2022年9月,梁 (略) (略) 内,将21.12吨桶装“钻井助剂”挖坑填埋,沾染土壤共计150.44吨。经鉴定,该类固体废物及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及土壤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02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梁某庆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4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将该案 (略) 公安局。梁某庆于2023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于5月19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23年7月25, (略) 华 (略) 以梁某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3
案件启示
2.充分运用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协调联动,同步开展案件调查和侦查,在线索研判、证据固定、司法鉴定等方面密切协作,通过现场一体化办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3.积极开展生态应急修复。由于涉案危险废物气味刺鼻、污染严重,为避免污染进一步扩散,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紧急启动应急措施,对现场挖出的1500余个废液桶和沾染废液的土壤(共计171.56吨)进行紧急转运,同时致函属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权人积极妥善处置涉案危险废物,采取措施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及时开展生态应急修复。
4.及时追缴生态损害赔偿。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追缴损害赔偿金,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生态修复。案发后,梁某庆家属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元。
案例二:李某峰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01
案情简介
02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李某峰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6月1日, (略) 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3
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较强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或者感染性,其形态不仅包括液态、固态等,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同样属于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鼓励人民群众积极识别和举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共建群众参与、部门协同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新格局。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逐利性、隐蔽性特征,形成收购、运输、处置、回收“一体化产业链”。实践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线索作用,积极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发现并锁定违法犯罪线索,注重对案件线索追根溯源,深挖隐蔽违法犯罪窝点及其上下游违法产业链,“重拳”斩断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利益链条,从源头上制止生态违法犯罪行为。
01
案情简介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噪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2023年4月6日, (略) 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略) (略) 罚款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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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活动开展以来, (略) 生态环境系统牢牢把握“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紧紧锚定“凝心铸魂筑牢根本、锤炼品格强化忠诚、实干担当促进发展、践行宗旨为民造福、廉洁奉公树立新风”目标任务,以精准高效执法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回应人民群众诉求,人民群众满意度持续提高,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案例一:梁某庆非法掩埋危险废物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8日, (略) 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开发 (略) 内有人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利 (略) 内多处可疑地点逐一排查, (略) 西北角土地有翻动的痕迹,初步锁定危险废物填埋位置。执法人员立即申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经依法调查查明,2022年9月,梁 (略) (略) 内,将21.12吨桶装“钻井助剂”挖坑填埋,沾染土壤共计150.44吨。经鉴定,该类固体废物及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及土壤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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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梁某庆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4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将该案 (略) 公安局。梁某庆于2023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于5月19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23年7月25, (略) 华 (略) 以梁某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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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2.充分运用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协调联动,同步开展案件调查和侦查,在线索研判、证据固定、司法鉴定等方面密切协作,通过现场一体化办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3.积极开展生态应急修复。由于涉案危险废物气味刺鼻、污染严重,为避免污染进一步扩散,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紧急启动应急措施,对现场挖出的1500余个废液桶和沾染废液的土壤(共计171.56吨)进行紧急转运,同时致函属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权人积极妥善处置涉案危险废物,采取措施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及时开展生态应急修复。
4.及时追缴生态损害赔偿。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追缴损害赔偿金,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生态修复。案发后,梁某庆家属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元。
案例二:李某峰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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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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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李某峰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6月1日, (略) 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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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较强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或者感染性,其形态不仅包括液态、固态等,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同样属于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鼓励人民群众积极识别和举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共建群众参与、部门协同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新格局。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逐利性、隐蔽性特征,形成收购、运输、处置、回收“一体化产业链”。实践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线索作用,积极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发现并锁定违法犯罪线索,注重对案件线索追根溯源,深挖隐蔽违法犯罪窝点及其上下游违法产业链,“重拳”斩断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利益链条,从源头上制止生态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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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噪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2023年4月6日, (略) 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略) (略) 罚款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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