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卓能新能源南宁有限公司10GWh新型动力电池及储能系统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卓能新能源南宁有限公司10GWh新型动力电池及储能系统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展改革委:
报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查卓能新能源(南宁)有限公司10GWh新型动力电池及储能系统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南发改报〔2023〕38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电池产业及地方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212-*-04-05-*,建设单位为卓能新能源(南宁)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 (略) 兴宁区五塘工业集中区。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二期分别建设年产5吉瓦时锂离子动力电池生产线并配套3吉瓦时PACK生产线,包括电芯生产工艺设备、PACK生产工艺设备、新建厂房及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供配电、给排水等公用附属工程,设计生产规模为10吉瓦时电芯(约3125万支)和6吉瓦时电池模组(约*组),其中6吉瓦时电芯作为原料自用于PACK生产线生产电池模组,最终设计产品规模为4吉瓦时电芯和6吉瓦时电池模组。项目一期计划于2024年6月建成投产,项目二期计划于2025年6月建成投产。
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64806.12吨标准煤(当量值)/*.57吨标准煤(等价值), (略) 能源消费总量中。项目主要能源品种为电力、天然气,其中外购电力35486.82万千瓦时,年消耗天然气1882.15万立方米,配套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站,自发自用电量为874.60万千瓦时,电芯生产系统锂离子电池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79.72千克标准煤/万安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54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尤其要落实能评阶段提出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及更换电力变压器等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四、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 (略) “十四五”时期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较大影响。 (略) 要进一步加大节能降碳工作力度,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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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发展改革委:
报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查卓能新能源(南宁)有限公司10GWh新型动力电池及储能系统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南发改报〔2023〕38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电池产业及地方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212-*-04-05-*,建设单位为卓能新能源(南宁)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 (略) 兴宁区五塘工业集中区。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二期分别建设年产5吉瓦时锂离子动力电池生产线并配套3吉瓦时PACK生产线,包括电芯生产工艺设备、PACK生产工艺设备、新建厂房及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供配电、给排水等公用附属工程,设计生产规模为10吉瓦时电芯(约3125万支)和6吉瓦时电池模组(约*组),其中6吉瓦时电芯作为原料自用于PACK生产线生产电池模组,最终设计产品规模为4吉瓦时电芯和6吉瓦时电池模组。项目一期计划于2024年6月建成投产,项目二期计划于2025年6月建成投产。
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64806.12吨标准煤(当量值)/*.57吨标准煤(等价值), (略) 能源消费总量中。项目主要能源品种为电力、天然气,其中外购电力35486.82万千瓦时,年消耗天然气1882.15万立方米,配套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站,自发自用电量为874.60万千瓦时,电芯生产系统锂离子电池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79.72千克标准煤/万安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54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尤其要落实能评阶段提出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及更换电力变压器等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四、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 (略) “十四五”时期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较大影响。 (略) 要进一步加大节能降碳工作力度,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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