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布尔津县G331线布-哈公路一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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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布尔津县G331线布-哈公路一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布尔津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布尔津县G331线布-哈公路一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申请等相关附件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布尔津县窝依莫克镇哈太村,布尔津县城方位300.6°,直线距离约16千米处,中心地理坐标:E86°40′39.200",N47°46′19.930",矿区东侧有G331国道通过,最近直线距离约4.9千米。建设性质为新建。

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矿区开采面积0.1005km2,开采标高453—449米,矿山可采资源量为24.4万m3,开采规模为6万m3/a,服务年限为4年1个月。新建露天采矿区、工业广场(包含材料库房、筛分设备、蓄水池、沉淀池)、废料堆放场、表土堆放场、办公生活区、矿山道路、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本项目产品粒径小于5mm细砂年产量1.42万m3;粒径5mm-20mm,细砾年产量3.41万m3;粒径20mm-40mm年产量1.17万m3

本项目总投资1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万元,占总投资的26.7%。

二、根据新疆德 (略) 编制的《布尔津县G331线布-哈公路一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评价结论,本项目符合阿勒泰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控制施工占地范围,开工前需按国家有关征占用草场、林地程序办理手续。开发过程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进行建设,落实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减少生态破坏,制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方案,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HJ651-2013)要求,闭矿期拆除建筑物,开展场地表土回填及生态恢复。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采矿区运输道路定期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堆场覆盖防尘网及洒水降尘,筛分工段设置在封闭式加工车间内,安装高压喷雾喷头设备,采用湿法作业,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收集后,定期采用吸污车转运至当地污水处理厂。洗砂废水进入三级沉淀池内处理后回用于洗砂工序,不外排。在矿山车辆进出口设置洗车平台和沉淀池,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用于道路洒水降尘。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施工机械注意保养、合理操作。采用基础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统一分类收集定期清运;地表剥离土方定点堆放用于复垦阶段绿化覆土;废石暂存于废石堆场,用于矿山采空区回填复垦,不外排。沉淀池污泥定期清掏晾干后集中堆存在表土堆场,后期作为覆土,不外运处理。一般固体废物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布尔津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布尔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送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布尔津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8月8日



布尔津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布尔津县G331线布-哈公路一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申请等相关附件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布尔津县窝依莫克镇哈太村,布尔津县城方位300.6°,直线距离约16千米处,中心地理坐标:E86°40′39.200",N47°46′19.930",矿区东侧有G331国道通过,最近直线距离约4.9千米。建设性质为新建。

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矿区开采面积0.1005km2,开采标高453—449米,矿山可采资源量为24.4万m3,开采规模为6万m3/a,服务年限为4年1个月。新建露天采矿区、工业广场(包含材料库房、筛分设备、蓄水池、沉淀池)、废料堆放场、表土堆放场、办公生活区、矿山道路、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本项目产品粒径小于5mm细砂年产量1.42万m3;粒径5mm-20mm,细砾年产量3.41万m3;粒径20mm-40mm年产量1.17万m3

本项目总投资1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万元,占总投资的26.7%。

二、根据新疆德 (略) 编制的《布尔津县G331线布-哈公路一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评价结论,本项目符合阿勒泰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控制施工占地范围,开工前需按国家有关征占用草场、林地程序办理手续。开发过程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进行建设,落实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减少生态破坏,制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方案,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HJ651-2013)要求,闭矿期拆除建筑物,开展场地表土回填及生态恢复。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采矿区运输道路定期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堆场覆盖防尘网及洒水降尘,筛分工段设置在封闭式加工车间内,安装高压喷雾喷头设备,采用湿法作业,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收集后,定期采用吸污车转运至当地污水处理厂。洗砂废水进入三级沉淀池内处理后回用于洗砂工序,不外排。在矿山车辆进出口设置洗车平台和沉淀池,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用于道路洒水降尘。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施工机械注意保养、合理操作。采用基础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统一分类收集定期清运;地表剥离土方定点堆放用于复垦阶段绿化覆土;废石暂存于废石堆场,用于矿山采空区回填复垦,不外排。沉淀池污泥定期清掏晾干后集中堆存在表土堆场,后期作为覆土,不外运处理。一般固体废物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布尔津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布尔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送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布尔津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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