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诏安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诏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武警海警总队福建支队漳州大队诏安工作站营区营房新建工程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武警海警总队福建支队漳州大队诏安工作站营区营房新建工程用地,位于梅岭镇田厝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军用设施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武警海警总队福建支队漳州大队诏安工作站营区营房新建工程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梅岭镇田厝村集体土地0.8578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887公顷、有林地0.0194公顷、其他草地0.7497公顷。

其中:乔木林地0.0887公顷、有林地0.0194公顷、其他草地0.7497公顷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诏安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诏政规〔2022〕1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节系数计算,梅岭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82.5万元/公顷,各征地地类调节系数为1.0。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规〔2022〕18号)的规定执行。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0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 (略)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诏政办规〔2022〕14号)规定,符合《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诏政办〔2016〕60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为实施诏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武警海警总队福建支队漳州大队诏安工作站营区营房新建工程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武警海警总队福建支队漳州大队诏安工作站营区营房新建工程用地,位于梅岭镇田厝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军用设施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武警海警总队福建支队漳州大队诏安工作站营区营房新建工程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梅岭镇田厝村集体土地0.8578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887公顷、有林地0.0194公顷、其他草地0.7497公顷。

其中:乔木林地0.0887公顷、有林地0.0194公顷、其他草地0.7497公顷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诏安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诏政规〔2022〕1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节系数计算,梅岭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82.5万元/公顷,各征地地类调节系数为1.0。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规〔2022〕18号)的规定执行。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0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 (略)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诏政办规〔2022〕14号)规定,符合《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诏政办〔2016〕60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