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决定书恩州环解封字〔2023〕XE1号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决定书恩州环解封字〔2023〕XE1号
当事人:钟昌国(粉砂、预制砖加工场)
地址:宣恩县高罗乡九间店村1组
经营者:钟昌国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依法对你经营的粉砂、水泥预制砖加工场因生产环节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一旦生产,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恩州环封字〔2023〕XE1号)。2023年7月6日,你申请解除查封,并承诺解除查封后10日内拆除粉砂、水泥预制砖加工场内所有生产设备,不再进行粉砂、预制砖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令第29号)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加工场内所有生产设备。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7日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清单
被解除查封单位名称:钟昌国(粉砂、预制砖加工场)
名 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 放 地 点 |
粉砂生产线 | 1 | 无 | 无 | 无 | 钟昌国(粉砂、预制砖加工场) |
中粗砂生产线 | 1 | 无 | 无 | 无 | 钟昌国(粉砂、预制砖加工场) |
解除被查封人签名: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单位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
当事人:钟昌国(粉砂、预制砖加工场)
地址:宣恩县高罗乡九间店村1组
经营者:钟昌国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依法对你经营的粉砂、水泥预制砖加工场因生产环节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一旦生产,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恩州环封字〔2023〕XE1号)。2023年7月6日,你申请解除查封,并承诺解除查封后10日内拆除粉砂、水泥预制砖加工场内所有生产设备,不再进行粉砂、预制砖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令第29号)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加工场内所有生产设备。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7日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清单
被解除查封单位名称:钟昌国(粉砂、预制砖加工场)
名 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 放 地 点 |
粉砂生产线 | 1 | 无 | 无 | 无 | 钟昌国(粉砂、预制砖加工场) |
中粗砂生产线 | 1 | 无 | 无 | 无 | 钟昌国(粉砂、预制砖加工场) |
解除被查封人签名: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单位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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