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3年08月11日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3年08月11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
传 真:059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汽车部件NVH声学产品生产线及汽车轮胎总成装配线建设项目 | 闽侯县青口镇东南大道2号(青口投资区内) | 福州 (略) | 福建中 (略) | 项目位于闽侯县青口镇东南大道2号(青口投资区内),租赁 (略) 一号厂房内,总建筑面积约5214m2。年产30万件前围隔热垫、年产30万件前地板地毯、年产30万件后地板地毯、年产30万件左右侧翼子板密封海绵、年产30万件汽车顶棚密封海绵、年装配30万个汽车轮胎。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回用未排放,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帐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接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污水排放量≤510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达到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标准限值,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和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VOCs(以非*烷总烃计)≤1.486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2 | 福建 (略) 塑料零件制造项目 | 闽侯县青口镇宏二村 | 福建 (略) | 福州庆林 (略) | 项目位于闽侯县青口镇宏二村,租赁厂房面积743m2。项目计划年产1500万件塑料制品,其中汽车配件1000万件,电子壳体500万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 (略) 政污水管网接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量≤528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有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苯、*烯腈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表4浓度限值;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表9浓度限值,无组织*烯腈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浓度限值。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排放量为0.51t/a。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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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汽车部件NVH声学产品生产线及汽车轮胎总成装配线建设项目 | 闽侯县青口镇东南大道2号(青口投资区内) | 福州 (略) | 福建中 (略) | 项目位于闽侯县青口镇东南大道2号(青口投资区内),租赁 (略) 一号厂房内,总建筑面积约5214m2。年产30万件前围隔热垫、年产30万件前地板地毯、年产30万件后地板地毯、年产30万件左右侧翼子板密封海绵、年产30万件汽车顶棚密封海绵、年装配30万个汽车轮胎。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回用未排放,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帐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接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污水排放量≤510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达到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标准限值,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和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VOCs(以非*烷总烃计)≤1.486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2 | 福建 (略) 塑料零件制造项目 | 闽侯县青口镇宏二村 | 福建 (略) | 福州庆林 (略) | 项目位于闽侯县青口镇宏二村,租赁厂房面积743m2。项目计划年产1500万件塑料制品,其中汽车配件1000万件,电子壳体500万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 (略) 政污水管网接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量≤528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有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苯、*烯腈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表4浓度限值;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表9浓度限值,无组织*烯腈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浓度限值。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排放量为0.51t/a。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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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汽车部件NVH声学产品生产线及汽车轮胎总成装配线建设项目 | 闽侯县青口镇东南大道2号(青口投资区内) | 福州 (略) | 福建中 (略) | 项目位于闽侯县青口镇东南大道2号(青口投资区内),租赁 (略) 一号厂房内,总建筑面积约5214m2。年产30万件前围隔热垫、年产30万件前地板地毯、年产30万件后地板地毯、年产30万件左右侧翼子板密封海绵、年产30万件汽车顶棚密封海绵、年装配30万个汽车轮胎。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回用未排放,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帐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接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污水排放量≤510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达到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标准限值,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和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VOCs(以非*烷总烃计)≤1.486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2 | 福建 (略) 塑料零件制造项目 | 闽侯县青口镇宏二村 | 福建 (略) | 福州庆林 (略) | 项目位于闽侯县青口镇宏二村,租赁厂房面积743m2。项目计划年产1500万件塑料制品,其中汽车配件1000万件,电子壳体500万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 (略) 政污水管网接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量≤528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有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苯、*烯腈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表4浓度限值;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表9浓度限值,无组织*烯腈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浓度限值。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排放量为0.51t/a。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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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汽车部件NVH声学产品生产线及汽车轮胎总成装配线建设项目 | 闽侯县青口镇东南大道2号(青口投资区内) | 福州 (略) | 福建中 (略) | 项目位于闽侯县青口镇东南大道2号(青口投资区内),租赁 (略) 一号厂房内,总建筑面积约5214m2。年产30万件前围隔热垫、年产30万件前地板地毯、年产30万件后地板地毯、年产30万件左右侧翼子板密封海绵、年产30万件汽车顶棚密封海绵、年装配30万个汽车轮胎。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回用未排放,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帐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接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污水排放量≤510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达到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标准限值,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和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VOCs(以非*烷总烃计)≤1.486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2 | 福建 (略) 塑料零件制造项目 | 闽侯县青口镇宏二村 | 福建 (略) | 福州庆林 (略) | 项目位于闽侯县青口镇宏二村,租赁厂房面积743m2。项目计划年产1500万件塑料制品,其中汽车配件1000万件,电子壳体500万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 (略) 政污水管网接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量≤528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有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苯、*烯腈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表4浓度限值;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表9浓度限值,无组织*烯腈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浓度限值。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排放量为0.51t/a。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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