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机务段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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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机务段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3 〕东风03号

中国铁路 (略) 佳木斯机务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

地址: (略) 东风区达贤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翟**

我局于 2023年07月 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个人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1张、授权委托书5份、受委托人身份证照片5份、现场照片7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张、废机油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佳机*)1份、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废机油)4张、岳家宝身份证复印件1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分截图3张、 (略) 生态环境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复印件1份、送达回证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复印件1份、佳木斯恒坤 (略) 处理沾染废矿物油包装物报价单1份、佳木斯恒坤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份、现场方位图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根据“ (略)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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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3 〕东风03号

中国铁路 (略) 佳木斯机务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

地址: (略) 东风区达贤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翟**

我局于 2023年07月 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个人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1张、授权委托书5份、受委托人身份证照片5份、现场照片7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张、废机油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佳机*)1份、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废机油)4张、岳家宝身份证复印件1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分截图3张、 (略) 生态环境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复印件1份、送达回证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复印件1份、佳木斯恒坤 (略) 处理沾染废矿物油包装物报价单1份、佳木斯恒坤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份、现场方位图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根据“ (略)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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