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市生活垃圾发电厂炉渣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市生活垃圾发电厂炉渣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桂平 (略) :
《 (略) 生活垃圾发电厂炉渣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10-*-04-01-*)。项目拟建 (略) 龙门工业区,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57′5.574'',北纬23°15′38.181''。项目占地面积14086.49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厂房主体工程,原料、成品堆场等储运工程,沉淀池等环保工程。项目年处理垃圾发电厂炉渣10万吨。项目总投资为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1.5万元,占总投资的1.71%。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初期雨水、车辆冲洗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并满足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至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后排入郁江。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设洗车平台清洗车辆,采取湿法作业、降低装卸高度、洒水降尘、堆场及裸露地覆盖防风网、绿化等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粉尘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机械设备,通过减振隔音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沉淀池产生的污泥外售作制砖材料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定点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加强生产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项目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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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 (略) :
《 (略) 生活垃圾发电厂炉渣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10-*-04-01-*)。项目拟建 (略) 龙门工业区,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57′5.574'',北纬23°15′38.181''。项目占地面积14086.49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厂房主体工程,原料、成品堆场等储运工程,沉淀池等环保工程。项目年处理垃圾发电厂炉渣10万吨。项目总投资为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1.5万元,占总投资的1.71%。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初期雨水、车辆冲洗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并满足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至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后排入郁江。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设洗车平台清洗车辆,采取湿法作业、降低装卸高度、洒水降尘、堆场及裸露地覆盖防风网、绿化等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粉尘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机械设备,通过减振隔音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沉淀池产生的污泥外售作制砖材料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定点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加强生产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项目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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