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1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14日-2023年8月2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环保农林水务科
联系电话:0951-*
通讯地址: (略) 永宁县宁丰街与永康路交叉处环保农林水务科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宁夏格亚 (略) 年产20万立方米聚苯保温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永审服(环)审发〔2023〕10号 | 2023.8.7 |
2 | 宁夏东 (略) 年产3000吨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永审服(环)审发〔2023〕11号 | 2023.8.7 |
3 | (略) 年产5万件离子束溅射薄膜工业传感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永审服(环)审发〔2023〕12号 | 2023.8.9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1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14日-2023年8月2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环保农林水务科
联系电话:0951-*
通讯地址: (略) 永宁县宁丰街与永康路交叉处环保农林水务科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宁夏格亚 (略) 年产20万立方米聚苯保温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永审服(环)审发〔2023〕10号 | 2023.8.7 |
2 | 宁夏东 (略) 年产3000吨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永审服(环)审发〔2023〕11号 | 2023.8.7 |
3 | (略) 年产5万件离子束溅射薄膜工业传感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永审服(环)审发〔2023〕12号 | 202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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