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阜阳市第四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穿越沙颍河、泉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阜阳市第四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穿越沙颍河、泉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略) 建设 (略) :
你单 (略) 第四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项目代码:2019-*-46-01-*)穿越沙颍河、泉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管道工程 (略) 境内阜阳闸上游7.0公里、8.33公里处两次穿越沙颍河航道(以下简称“双河路穿越处”、“颍柳路穿越处”),于霞光大道泉河大桥上游约100米处穿越泉河航道。上述工程处河段河势稳定,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规范要求,与阜阳港总体规划无冲突。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沙颍河航道规划等级Ⅲ级、泉河航道规划等级Ⅳ级,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两次穿越沙颍河航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采用95%保证率水位23.6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穿越泉河航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5%保证率水位23.65米。
三、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选取的代表船型、船队(详见下表)。
拟建工程处航道代表船型表
序号 | 航道 名称 | 航道规划 等级 | 代表船型 | 船型尺度 (总长×总宽×设计吃水,米) |
1 | 沙颍河 | Ⅲ级 | 1000吨级货船 | 85×10.8×2.0 |
1000吨级货船 | 60×10.8×3.0 | |||
1顶2×1000吨级顶推船队 | 160×10.8×2.0 | |||
1拖6×1000吨级拖带船队 | 357×10.8×2.5 | |||
2 | 泉河 | Ⅳ级 | 500吨级货船 | 67.5×10.8×1.6 |
500吨级货船 | 44.0×8.8×2.3 | |||
1顶2×500吨级顶推船队 | 111×10.8×1.6 | |||
1拖6×500吨级拖带船队 | 275×8.8×2.3 | |||
1000吨级货船(兼顾船型) | 60×10.8×3.0 |
四、管道穿越方案
(一)穿越沙颍河。双河路穿越处、颍柳路穿越处给水管道均采用1根DN1000钢管外套DN1600钢管顶管施工,工作井、接收井均布置在大堤背水侧,两次穿越处水平段管道长分别约1012米、1196米,顶高程分别为11.3米、10.7米,均埋置于河床内且分别设置于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9.15米、9.75米。两穿越处管道穿越方案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二)穿越泉河。泉河穿越处给水管道采用2根平行布置(管道中心间距5.0米)的DN1400钢管顶管施工。工作井、接收井均布置在大堤背水侧,水平段管道长约482米,管道在航道及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均水平布置,顶高程为13.7米,埋置于河床内且设置于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7.45米。管道穿越方案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较小。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结论。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 (略) 第四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穿越沙颍河(颍柳路)、沙颍河(双河路)、泉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建设 (略) (略) 第四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项目有关批复文件的情况说明》(建投〔2023〕34号)、《 (略) 交通运输 (略) 第四水厂配套管网工程下穿沙颍河和汾泉河建设方案意见的复函》、《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 (略) 第四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穿越沙颍河、泉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 (略) 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 (略) 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本工程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10日
(略) 建设 (略) :
你单 (略) 第四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项目代码:2019-*-46-01-*)穿越沙颍河、泉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管道工程 (略) 境内阜阳闸上游7.0公里、8.33公里处两次穿越沙颍河航道(以下简称“双河路穿越处”、“颍柳路穿越处”),于霞光大道泉河大桥上游约100米处穿越泉河航道。上述工程处河段河势稳定,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规范要求,与阜阳港总体规划无冲突。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沙颍河航道规划等级Ⅲ级、泉河航道规划等级Ⅳ级,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两次穿越沙颍河航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采用95%保证率水位23.6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穿越泉河航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5%保证率水位23.65米。
三、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选取的代表船型、船队(详见下表)。
拟建工程处航道代表船型表
序号 | 航道 名称 | 航道规划 等级 | 代表船型 | 船型尺度 (总长×总宽×设计吃水,米) |
1 | 沙颍河 | Ⅲ级 | 1000吨级货船 | 85×10.8×2.0 |
1000吨级货船 | 60×10.8×3.0 | |||
1顶2×1000吨级顶推船队 | 160×10.8×2.0 | |||
1拖6×1000吨级拖带船队 | 357×10.8×2.5 | |||
2 | 泉河 | Ⅳ级 | 500吨级货船 | 67.5×10.8×1.6 |
500吨级货船 | 44.0×8.8×2.3 | |||
1顶2×500吨级顶推船队 | 111×10.8×1.6 | |||
1拖6×500吨级拖带船队 | 275×8.8×2.3 | |||
1000吨级货船(兼顾船型) | 60×10.8×3.0 |
四、管道穿越方案
(一)穿越沙颍河。双河路穿越处、颍柳路穿越处给水管道均采用1根DN1000钢管外套DN1600钢管顶管施工,工作井、接收井均布置在大堤背水侧,两次穿越处水平段管道长分别约1012米、1196米,顶高程分别为11.3米、10.7米,均埋置于河床内且分别设置于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9.15米、9.75米。两穿越处管道穿越方案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二)穿越泉河。泉河穿越处给水管道采用2根平行布置(管道中心间距5.0米)的DN1400钢管顶管施工。工作井、接收井均布置在大堤背水侧,水平段管道长约482米,管道在航道及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均水平布置,顶高程为13.7米,埋置于河床内且设置于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7.45米。管道穿越方案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较小。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结论。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 (略) 第四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穿越沙颍河(颍柳路)、沙颍河(双河路)、泉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建设 (略) (略) 第四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项目有关批复文件的情况说明》(建投〔2023〕34号)、《 (略) 交通运输 (略) 第四水厂配套管网工程下穿沙颍河和汾泉河建设方案意见的复函》、《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 (略) 第四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穿越沙颍河、泉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 (略) 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 (略) 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本工程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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