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士腾医学检验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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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士腾医学检验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生 (略) 一区15号-1至7层101(一层东侧)
公示时间:2023-08-18
受理时间:2023-08-0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各实验室废气采用万向集气罩或通风橱收集、污水处理间恶臭气体采用排风格栅收集,经1台风机引致建筑顶部,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设置1个废气排放口(DA001),高度38.3m。2、废水生活污水排放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沉 (略) 政污水管网;实验室废水按照医疗机构污水管理,收集后采用自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并消毒,然后排入北大医疗产业园污水处理站,经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处理后的污水近期排入生命科学园临时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远期排入TBD再生水厂处理),出水首先用于园区回用,余水排入闫家洼排水沟最终进入南沙河。实验室废水处理工艺为“调节池+生物接触氧化+砂滤+活性炭过滤+臭氧消毒”,设计处理规模为3m3/d(每天运行8h)。3、噪声实验室各实验仪器均布置相应的实验室分区内,通过实验室隔断+建筑外墙两级建筑隔声,较大的实验仪器采取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新风机组布置在项目区南侧的一层空调机房内、废气处理风机布置在所在建筑楼顶,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橡胶隔振垫、减振器或减振吊架,风机进出口采用软连接,管道采用抗震支吊架。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略) 政环卫部门清运;废弃外包装收集后外售物资部门回收利用;涉及生物活性的危险废物收集后先采用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进行蒸汽灭菌消毒预处理,然后与其他危险废物一起采用专用容器分类密闭盛装,在封闭式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筑面积6m2)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转移、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黄璘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环联新(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嘉士腾医 (略)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生 (略) 一区15号-1至7层101(一层东侧)
公示时间:2023-08-18
受理时间:2023-08-0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各实验室废气采用万向集气罩或通风橱收集、污水处理间恶臭气体采用排风格栅收集,经1台风机引致建筑顶部,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设置1个废气排放口(DA001),高度38.3m。2、废水生活污水排放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沉 (略) 政污水管网;实验室废水按照医疗机构污水管理,收集后采用自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并消毒,然后排入北大医疗产业园污水处理站,经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处理后的污水近期排入生命科学园临时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远期排入TBD再生水厂处理),出水首先用于园区回用,余水排入闫家洼排水沟最终进入南沙河。实验室废水处理工艺为“调节池+生物接触氧化+砂滤+活性炭过滤+臭氧消毒”,设计处理规模为3m3/d(每天运行8h)。3、噪声实验室各实验仪器均布置相应的实验室分区内,通过实验室隔断+建筑外墙两级建筑隔声,较大的实验仪器采取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新风机组布置在项目区南侧的一层空调机房内、废气处理风机布置在所在建筑楼顶,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橡胶隔振垫、减振器或减振吊架,风机进出口采用软连接,管道采用抗震支吊架。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略) 政环卫部门清运;废弃外包装收集后外售物资部门回收利用;涉及生物活性的危险废物收集后先采用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进行蒸汽灭菌消毒预处理,然后与其他危险废物一起采用专用容器分类密闭盛装,在封闭式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筑面积6m2)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转移、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黄璘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环联新(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嘉士腾医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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