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娇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东莞娇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娇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塘厦镇田心围仔路7号1栋1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 (略) 原位于“ (略) 塘厦镇四村杨梅宛工业区”,于2011年06月委托广州 (略) 编制了《东莞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1年07月2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的审批同意,(审批文号:东环建(塘)【2011】305号)。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800平方米,年加工生产塑胶制品55吨、五金模具50套,允许设置混料、注塑、碎料、机械加工等工序。 现由于生产发展需要,项目申请迁建,迁建内容如下:项目地址由“ (略) 塘厦镇四村杨梅宛工业区”搬迁至“ (略) 塘厦镇田心围仔路7号1栋”(北纬:22°47"37.114";东经:114°03"3.107");项目迁建后,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保持不变,明确产品种类:“塑胶制品”为“塑胶水袋、卡扣”、“五金模具”为自用于注塑工序,不外售;调整产品产能,同时原辅材料相应发生改变,具体见项目原辅材料用量表;项目迁建后,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均保持不变。 项目迁建后,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4400m2,建筑面积1102m2。项目主要从事塑胶水袋、卡扣、五金模具(自用)的生产,建成后,预计加工生产塑胶水袋100万个/年、卡扣1000万个/年、五金模具(自用)50套/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项目混料、破碎工序废气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打磨工序废气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通过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较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塘厦林村污水处理厂处理。 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污染物得到一定量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 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因此,项目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则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以接受。 5、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 (略) 政供水管网,不进行地下水的开采,不会造成因取用地下水而引起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项目所在厂房地面已做好防渗漏措施,厂区和车间地面均已做硬底化处理,运营期整个过程基本上可以杜绝固体废物等接触土壤,对土壤环境不会造成影响。 6、风险影响评价结论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的方法,项目在对危险废物仓库、废气处理设施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项目环境风险可大大降低,最大程度减少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可以达到可接受范围。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8-1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塘厦镇迎宾大道13号1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娇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塘厦镇田心围仔路7号1栋1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 (略) 原位于“ (略) 塘厦镇四村杨梅宛工业区”,于2011年06月委托广州 (略) 编制了《东莞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1年07月2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的审批同意,(审批文号:东环建(塘)【2011】305号)。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800平方米,年加工生产塑胶制品55吨、五金模具50套,允许设置混料、注塑、碎料、机械加工等工序。 现由于生产发展需要,项目申请迁建,迁建内容如下:项目地址由“ (略) 塘厦镇四村杨梅宛工业区”搬迁至“ (略) 塘厦镇田心围仔路7号1栋”(北纬:22°47"37.114";东经:114°03"3.107");项目迁建后,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保持不变,明确产品种类:“塑胶制品”为“塑胶水袋、卡扣”、“五金模具”为自用于注塑工序,不外售;调整产品产能,同时原辅材料相应发生改变,具体见项目原辅材料用量表;项目迁建后,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均保持不变。 项目迁建后,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4400m2,建筑面积1102m2。项目主要从事塑胶水袋、卡扣、五金模具(自用)的生产,建成后,预计加工生产塑胶水袋100万个/年、卡扣1000万个/年、五金模具(自用)50套/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项目混料、破碎工序废气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打磨工序废气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通过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较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塘厦林村污水处理厂处理。 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污染物得到一定量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 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因此,项目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则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以接受。 5、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 (略) 政供水管网,不进行地下水的开采,不会造成因取用地下水而引起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项目所在厂房地面已做好防渗漏措施,厂区和车间地面均已做硬底化处理,运营期整个过程基本上可以杜绝固体废物等接触土壤,对土壤环境不会造成影响。 6、风险影响评价结论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的方法,项目在对危险废物仓库、废气处理设施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项目环境风险可大大降低,最大程度减少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可以达到可接受范围。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8-1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塘厦镇迎宾大道13号1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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