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土地储备中心X57号住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成都市郫都区土地储备中心X57号住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项目名称:成都市郫都区土地储备中心X57号住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四川佳 (略)
编制日期:2023年7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X57号住宅地块属于地块用途性质变更,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X57号住宅地块位于郫都区石亭路东侧,犀方路横穿地块,万家沱路北侧,交大C路(在建)西侧,地块占地面积51987.15平方米,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03.*,北纬30.*,调查地块历《 (略) 郫都区自然资源规划利用技术服务中心测绘事务和用地面积核定单》可知,X57号住宅地块用地性质规划为居住用地(2类)。
2023 (略) 郫都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四川佳 (略) 开展X57号住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22年7月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通过记录调查、资料收集等编写了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调查该地块土壤是否受到污染,确保该地块在后续利用时,其地块使用安全。
为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背景的重大变化和相关规划实施,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作用,依据《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为贯彻落实“土十条”的相关内容,以及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关于印发< (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经济和信息化厅、 (略) 自然资源厅、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14日)、《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 (略) 环境保护局,2018年6月27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公告2022年第17号)、《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川环办函〔2022〕443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督检查的通知》(川环办函〔2022〕369号)的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需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第一阶段调查结论与分析根据第一阶段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所得的资料进行分析,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的总结和建议如下:
(1)地块历史使用情况
1)2012年以前:为农用地、散户居民住宅。
2)2012年—2018年:农用地散户、居民住宅和部分企业。
3)2018年12月—2022年3月:调查地块内的散户居民、企业*续搬迁拆除。
4)2022年3月—至今:空地(少部分地块又种植情况)。
(2)地块内涉及的重点区域及特征污染物
通过资料分析和现场踏勘的结果,调查地块历史使用过程不涉及任何工业生产活动,地块共有3个历史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历史企业为豆瓣厂和门窗厂;潜在土壤特征污染物为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地下水为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石油类、挥发酚。结合区域环境概况的调查结果,本地块内最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物迁移的外环境因素为大气降水,会使地块内污染物向四周及地下迁移和扩散,最终对本地块内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
(3)污染迁移途径
对地块历史变迁过程中所涉及到污染物理化特性、迁移途径等进行分析,结合地块现状区域地质情况,分析判断地块污染物可能迁移途径。结合地层及地块情况,对污染物迁移可能情况分析如下:
①污染物通过遗撒与残留造成污染
地块内主要污染来源于地块内残留的部分建渣,建渣内可能含有重金属、矿物油及其他挥发性有机物可能造成地表污染,进而残留在土壤中对土壤造成污染。
②土壤中污染物横向与纵向迁移
进入地块土壤中的污染物,可能因地层分布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程度的水平与垂直迁移。污染物均可通过渗透性较好的土层向下迁移,已迁移至下层土壤中的重金属、矿物油(石油烃)、其他挥发性有机物可以通过不断挥发迁移至浅层及地表区域。需根据区域地质条件分析判断具体污染情况及范围,结合地块地层分布情况分析可知,地块灰黄色粘土、壤质粘土居多,透水性较差,对埋藏其下的地下水起着一定的阻隔作用,初步认为本地块区域地下水受到本地块污染可能性较小。
结合区域环境概况及污染源特征,本地块内最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物迁移的外环境因素为大气降水,会使地块内污染物向四周及地下迁移和扩散,最终对本地块内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
(3)地块周边现状及历史情况
本地块边界毗邻地块历史功能主要为学校、居民小区等,现在的主要功能为住宅小区、学校、道路等。历史和现状使用过程均不涉及工业性生产活动,周围地块历史不涉及生产企业,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无明显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为确定本地块特的特征污染物是否对地块造成了污染及污染程度,建议开展第二阶段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并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20)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采样、分析。
土壤监测指标根据《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川环办函﹝2022﹞443号)的要求:“清洁对照点监测因子为45项指标+特征污染因子(以下简称“全分析”),重点区域所有土壤表层样均需进行全分析。每个地块进行全分析柱状样点位应当不少于2个。85项指标以外的地块特征污染物监测项 (略) 标选取, (略) 标未涉及的毒性较大地块特征污染物监 (略) 外或国外有关标 准选取”。本次调查土壤监测因子如下:
(1)基本因子:
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1,2-二氯*烯、反-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烯、*苯、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2)特征因子:石油类。
(3)增测因子:pH值。
地下水根据《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川环办函﹝2022﹞443号)的要求:“地下水监测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中的35项(不含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镍+特征因子。本次调查地下水监测因子如下:
(1)基本因子: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三氯*烷、四氯*烷、苯、*苯、镍。
(2)特征因子:石油类。
(3)增测因子:无。
本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初步调查共布设12个土壤采样点(含1个土壤清洁对照采样点位),共采集了26个土壤样品,共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井(含1口对照监测井),共采集地下水样品3个。
本次初步调查对地块内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壤进行了采样分析,较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了该地块的环境质量状况。
1、地下水监测结论
次调查场地采集的地下水样品呈弱碱性,监测的项目中石油类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限值;其余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全部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根据所有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可判定本地块地下水环境目前水质良好,未受到污染,可作为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无需开展后续的详细调查工作。
地下水监测结论:项目地块内地下水未受到污染。
2、土壤监测结论
次调查场地采集的土壤样品全部呈弱碱性,砷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水稻土中砷的背景值;其余监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基于本次监测结果可判定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无需开展后续的详细调查工作。
土壤监测结论:项目地块内土壤未受到污染。
7号住宅地块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本地块内地块存在污染源,所有土壤监测点位采集的土壤样品中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和地下水样品中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全部低于评价标准限值。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属于居住用地(2类)可接受监测值,说明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不会对人类造成健康风险,可以作为居住用地(2类)进行开发使用。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文件中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程序的要求,X57号住宅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存在污染源,按程序要求应开展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初步采样分析结果表明采集的土壤样品中各污染物含量全部低于GB 36600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地下水中地块内监测点和清洁对照点监测结果均低于评价标准,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再进行进行第三阶段场地详细调查工作,地块相关调查工作就此结束。
项目名称:成都市郫都区土地储备中心X57号住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四川佳 (略)
编制日期:2023年7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X57号住宅地块属于地块用途性质变更,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X57号住宅地块位于郫都区石亭路东侧,犀方路横穿地块,万家沱路北侧,交大C路(在建)西侧,地块占地面积51987.15平方米,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03.*,北纬30.*,调查地块历《 (略) 郫都区自然资源规划利用技术服务中心测绘事务和用地面积核定单》可知,X57号住宅地块用地性质规划为居住用地(2类)。
2023 (略) 郫都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四川佳 (略) 开展X57号住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22年7月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通过记录调查、资料收集等编写了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调查该地块土壤是否受到污染,确保该地块在后续利用时,其地块使用安全。
为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背景的重大变化和相关规划实施,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作用,依据《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为贯彻落实“土十条”的相关内容,以及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关于印发< (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经济和信息化厅、 (略) 自然资源厅、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14日)、《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 (略) 环境保护局,2018年6月27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公告2022年第17号)、《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川环办函〔2022〕443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督检查的通知》(川环办函〔2022〕369号)的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需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第一阶段调查结论与分析根据第一阶段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所得的资料进行分析,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的总结和建议如下:
(1)地块历史使用情况
1)2012年以前:为农用地、散户居民住宅。
2)2012年—2018年:农用地散户、居民住宅和部分企业。
3)2018年12月—2022年3月:调查地块内的散户居民、企业*续搬迁拆除。
4)2022年3月—至今:空地(少部分地块又种植情况)。
(2)地块内涉及的重点区域及特征污染物
通过资料分析和现场踏勘的结果,调查地块历史使用过程不涉及任何工业生产活动,地块共有3个历史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历史企业为豆瓣厂和门窗厂;潜在土壤特征污染物为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地下水为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石油类、挥发酚。结合区域环境概况的调查结果,本地块内最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物迁移的外环境因素为大气降水,会使地块内污染物向四周及地下迁移和扩散,最终对本地块内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
(3)污染迁移途径
对地块历史变迁过程中所涉及到污染物理化特性、迁移途径等进行分析,结合地块现状区域地质情况,分析判断地块污染物可能迁移途径。结合地层及地块情况,对污染物迁移可能情况分析如下:
①污染物通过遗撒与残留造成污染
地块内主要污染来源于地块内残留的部分建渣,建渣内可能含有重金属、矿物油及其他挥发性有机物可能造成地表污染,进而残留在土壤中对土壤造成污染。
②土壤中污染物横向与纵向迁移
进入地块土壤中的污染物,可能因地层分布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程度的水平与垂直迁移。污染物均可通过渗透性较好的土层向下迁移,已迁移至下层土壤中的重金属、矿物油(石油烃)、其他挥发性有机物可以通过不断挥发迁移至浅层及地表区域。需根据区域地质条件分析判断具体污染情况及范围,结合地块地层分布情况分析可知,地块灰黄色粘土、壤质粘土居多,透水性较差,对埋藏其下的地下水起着一定的阻隔作用,初步认为本地块区域地下水受到本地块污染可能性较小。
结合区域环境概况及污染源特征,本地块内最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物迁移的外环境因素为大气降水,会使地块内污染物向四周及地下迁移和扩散,最终对本地块内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
(3)地块周边现状及历史情况
本地块边界毗邻地块历史功能主要为学校、居民小区等,现在的主要功能为住宅小区、学校、道路等。历史和现状使用过程均不涉及工业性生产活动,周围地块历史不涉及生产企业,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无明显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为确定本地块特的特征污染物是否对地块造成了污染及污染程度,建议开展第二阶段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并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20)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采样、分析。
土壤监测指标根据《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川环办函﹝2022﹞443号)的要求:“清洁对照点监测因子为45项指标+特征污染因子(以下简称“全分析”),重点区域所有土壤表层样均需进行全分析。每个地块进行全分析柱状样点位应当不少于2个。85项指标以外的地块特征污染物监测项 (略) 标选取, (略) 标未涉及的毒性较大地块特征污染物监 (略) 外或国外有关标 准选取”。本次调查土壤监测因子如下:
(1)基本因子:
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1,2-二氯*烯、反-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烯、*苯、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2)特征因子:石油类。
(3)增测因子:pH值。
地下水根据《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川环办函﹝2022﹞443号)的要求:“地下水监测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中的35项(不含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镍+特征因子。本次调查地下水监测因子如下:
(1)基本因子: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三氯*烷、四氯*烷、苯、*苯、镍。
(2)特征因子:石油类。
(3)增测因子:无。
本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初步调查共布设12个土壤采样点(含1个土壤清洁对照采样点位),共采集了26个土壤样品,共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井(含1口对照监测井),共采集地下水样品3个。
本次初步调查对地块内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壤进行了采样分析,较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了该地块的环境质量状况。
1、地下水监测结论
次调查场地采集的地下水样品呈弱碱性,监测的项目中石油类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限值;其余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全部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根据所有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可判定本地块地下水环境目前水质良好,未受到污染,可作为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无需开展后续的详细调查工作。
地下水监测结论:项目地块内地下水未受到污染。
2、土壤监测结论
次调查场地采集的土壤样品全部呈弱碱性,砷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水稻土中砷的背景值;其余监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基于本次监测结果可判定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无需开展后续的详细调查工作。
土壤监测结论:项目地块内土壤未受到污染。
7号住宅地块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本地块内地块存在污染源,所有土壤监测点位采集的土壤样品中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和地下水样品中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全部低于评价标准限值。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属于居住用地(2类)可接受监测值,说明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不会对人类造成健康风险,可以作为居住用地(2类)进行开发使用。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文件中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程序的要求,X57号住宅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存在污染源,按程序要求应开展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初步采样分析结果表明采集的土壤样品中各污染物含量全部低于GB 36600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地下水中地块内监测点和清洁对照点监测结果均低于评价标准,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再进行进行第三阶段场地详细调查工作,地块相关调查工作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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