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安巴德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吨聚醚多元醇用双金属催化剂、12万吨特种聚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淮安巴德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吨聚醚多元醇用双金属催化剂、12万吨特种聚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淮安巴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巴 (略) 年产60吨聚醚多元醇用双金属催化剂、12万吨特种聚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3〕35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 (略) 化治办《关于进一步 (略) 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苏化治〔2021〕6号) (略) 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关于同意第四批3个“一事一议”化工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的通知》(淮化治〔2022〕5号)的要求,同意淮安巴 (略) 年产60吨聚醚多元醇用双金属催化剂、12万吨特种聚醚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正式受理前已经 (略) 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雨、污水排口依托现有。双金属催化剂工艺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进入双金属催化剂废水收集池,聚醚工艺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进入聚醚废水收集池,上述经收集的废水混合至“PH调节池+气浮池”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排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质检废水、生活污水、纯水制备废水进入“综合调节池+水解酸化池+中间水池+USAB+一沉池+两级A/O+二沉池+混凝反应池+混凝沉淀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 (略) 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新增3根排气筒;项目建成后,厂区现有15m高排气筒拆除。
802双金属催化剂生产线产生的粉尘以及现有双金属催化剂项目生产线产生的粉尘分别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802双金属催化剂生产线产生的酸性废气以及现有双金属催化剂项目生产线产生的酸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一级碱吸收+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混合至1#15米高排气筒排放。
801聚醚生产线产生的粉尘以及现有聚醚项目产生的粉尘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2#15米高排气筒排放。
802双金属催化剂生产线以及现有双金属催化剂项目生产线洗涤、膜分离、合成、冷凝工序产生的不凝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二级深度冷凝”装置预处理后与该产品的压滤废气一起经“二级碱吸收”装置预处理;801聚醚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和现有聚醚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管道收集后与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的803灌装车间有机废气一起至“二级水吸收”装置预处理;罐区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一级酸洗+一级碱洗”装置预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与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的危废暂存库废气一起收集至“一级水吸收+RCO+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3#30米高排气筒排放。
颗粒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非*烷总烃、环氧*烷、环氧*烷、*烯酸脂类、*醇、正*醇、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表2浓度限值;非*烷总烃、环氧*烷、环氧*烷、*烯酸脂类、*醇、正*醇、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靠近实联大道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符合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DMC残液、POP废液、POP滤渣、高分子聚醚废液、慢回弹聚醚废液、慢回弹聚醚滤渣、废包装物、废滤袋、废水处理污泥、质检废液、废润滑油、废抹布/手套、废催化剂(RCO)、废滤膜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纯水制备滤料委托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本项目建成后,需拆除现有装置最南侧的污水处理区及应急事故池、聚醚车间北侧的现有罐区、厂区北侧现有危废棚库以及现有废气处理设施及排气筒。拆除过程应满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8号)要求。现有待拆除废水处理站内所有废水需泵送至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外排。池体底部废水含泥量较高,通过泵送至压滤机进行泥水分离,滤液送至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压滤后的污泥作为危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拆除工作实施前应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聚醚车间、双金属催化剂车间、灌装车间、液氮罐区、环氧*烷罐区、原料罐区、烯*醇罐区、成品罐区、危废库、*类仓库、*类仓库、消防水泵及循环水泵、循环水站、消防水池、污水处理站、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废气综合处理区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新建30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以新建的801聚醚装置、802双金属催化剂车间、原料罐区二、污水处理站及现有项目双金属催化剂车间、聚醚车间为边界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以新建的803灌装车间、环氧*烷罐区、原料罐区一、烯*醇罐区、成品罐区、危废库为边界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油化学工业》(HJ85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省政府办公 (略) 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全覆盖(全联全控)工作方案><2021年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联网工作计划>的通知》(苏环办〔2021〕146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49368.15吨,COD≤18.66吨、SS≤5.92吨、氨氮≤0.89吨、总磷≤0.1吨、总氮≤1.48吨、盐分≤135.15吨、石油类≤0.42吨、LAS≤0.61吨、环氧*烷≤0.02吨、环氧*烷≤0.02吨、叔*醇≤0.02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63289.01吨,COD≤20.31吨、SS≤6.61吨、氨氮≤0.935吨、总磷≤0.119吨、总氮≤1.532吨、盐分≤148.145吨、石油类≤0.42吨、LAS≤0.61吨、环氧*烷≤0.02吨、环氧*烷≤0.02吨、叔*醇≤0.02吨、钴酸盐≤0.001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粉尘≤0.19吨、氯化氢≤0.02吨、氨≤0.06吨、硫化氢≤0.002吨、VOCS(包括环氧*烷、环氧*烷、叔*醇、*基*烯酸缩水甘油酯、C16-18醇、环氧*烷、C12-14醇、C22醇、*二醇单*醚、β-(3,5-二叔*基-4-羟基苯基)*酸异辛醇酯、*醇、*烯基三*氧基硅烷、正*醇、异松油烯、烯*醇、*三醇、*二醇、二*二醇、非*烷总烃等)≤1.57吨。(无组织):粉尘≤0.04吨、氯化氢≤0.0001吨、氨≤0.05吨、硫化氢≤0.005吨、VOCS(环氧*烷、环氧*烷、叔*醇、*基*烯酸缩水甘油酯、环氧*烷、*二醇单*醚、*醇、正*醇、烯*醇、非*烷总烃等)≤0.15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粉尘≤0.19吨、氯化氢≤0.02吨、氨≤0.083吨、硫化氢≤0.0026吨、VOCS(包括环氧*烷、环氧*烷、叔*醇、*基*烯酸缩水甘油酯、C16-18醇、环氧*烷、C12-14醇、C22醇、*二醇单*醚、β-(3,5-二叔*基-4-羟基苯基)*酸异辛醇酯、*醇、*烯基三*氧基硅烷、正*醇、异松油烯、烯*醇、*三醇、*二醇、二*二醇、非*烷总烃等)≤2.3256吨。(无组织):粉尘≤0.04吨、氯化氢≤0.0001吨、氨≤0.0632吨、硫化氢≤0.0053吨、VOCS(环氧*烷、环氧*烷、叔*醇、*基*烯酸缩水甘油酯、环氧*烷、*二醇单*醚、*醇、正*醇、烯*醇、非*烷总烃等)≤0.197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单位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11-*-07-02-*)
(备案证号:淮工信备〔2022〕24号)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淮安巴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巴 (略) 年产60吨聚醚多元醇用双金属催化剂、12万吨特种聚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3〕35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 (略) 化治办《关于进一步 (略) 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苏化治〔2021〕6号) (略) 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关于同意第四批3个“一事一议”化工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的通知》(淮化治〔2022〕5号)的要求,同意淮安巴 (略) 年产60吨聚醚多元醇用双金属催化剂、12万吨特种聚醚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正式受理前已经 (略) 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雨、污水排口依托现有。双金属催化剂工艺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进入双金属催化剂废水收集池,聚醚工艺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进入聚醚废水收集池,上述经收集的废水混合至“PH调节池+气浮池”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排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质检废水、生活污水、纯水制备废水进入“综合调节池+水解酸化池+中间水池+USAB+一沉池+两级A/O+二沉池+混凝反应池+混凝沉淀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 (略) 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新增3根排气筒;项目建成后,厂区现有15m高排气筒拆除。
802双金属催化剂生产线产生的粉尘以及现有双金属催化剂项目生产线产生的粉尘分别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802双金属催化剂生产线产生的酸性废气以及现有双金属催化剂项目生产线产生的酸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一级碱吸收+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混合至1#15米高排气筒排放。
801聚醚生产线产生的粉尘以及现有聚醚项目产生的粉尘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2#15米高排气筒排放。
802双金属催化剂生产线以及现有双金属催化剂项目生产线洗涤、膜分离、合成、冷凝工序产生的不凝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二级深度冷凝”装置预处理后与该产品的压滤废气一起经“二级碱吸收”装置预处理;801聚醚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和现有聚醚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管道收集后与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的803灌装车间有机废气一起至“二级水吸收”装置预处理;罐区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一级酸洗+一级碱洗”装置预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与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的危废暂存库废气一起收集至“一级水吸收+RCO+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3#30米高排气筒排放。
颗粒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非*烷总烃、环氧*烷、环氧*烷、*烯酸脂类、*醇、正*醇、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表2浓度限值;非*烷总烃、环氧*烷、环氧*烷、*烯酸脂类、*醇、正*醇、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靠近实联大道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符合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DMC残液、POP废液、POP滤渣、高分子聚醚废液、慢回弹聚醚废液、慢回弹聚醚滤渣、废包装物、废滤袋、废水处理污泥、质检废液、废润滑油、废抹布/手套、废催化剂(RCO)、废滤膜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纯水制备滤料委托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本项目建成后,需拆除现有装置最南侧的污水处理区及应急事故池、聚醚车间北侧的现有罐区、厂区北侧现有危废棚库以及现有废气处理设施及排气筒。拆除过程应满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8号)要求。现有待拆除废水处理站内所有废水需泵送至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外排。池体底部废水含泥量较高,通过泵送至压滤机进行泥水分离,滤液送至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压滤后的污泥作为危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拆除工作实施前应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聚醚车间、双金属催化剂车间、灌装车间、液氮罐区、环氧*烷罐区、原料罐区、烯*醇罐区、成品罐区、危废库、*类仓库、*类仓库、消防水泵及循环水泵、循环水站、消防水池、污水处理站、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废气综合处理区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新建30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以新建的801聚醚装置、802双金属催化剂车间、原料罐区二、污水处理站及现有项目双金属催化剂车间、聚醚车间为边界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以新建的803灌装车间、环氧*烷罐区、原料罐区一、烯*醇罐区、成品罐区、危废库为边界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油化学工业》(HJ85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省政府办公 (略) 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全覆盖(全联全控)工作方案><2021年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联网工作计划>的通知》(苏环办〔2021〕146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49368.15吨,COD≤18.66吨、SS≤5.92吨、氨氮≤0.89吨、总磷≤0.1吨、总氮≤1.48吨、盐分≤135.15吨、石油类≤0.42吨、LAS≤0.61吨、环氧*烷≤0.02吨、环氧*烷≤0.02吨、叔*醇≤0.02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63289.01吨,COD≤20.31吨、SS≤6.61吨、氨氮≤0.935吨、总磷≤0.119吨、总氮≤1.532吨、盐分≤148.145吨、石油类≤0.42吨、LAS≤0.61吨、环氧*烷≤0.02吨、环氧*烷≤0.02吨、叔*醇≤0.02吨、钴酸盐≤0.001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粉尘≤0.19吨、氯化氢≤0.02吨、氨≤0.06吨、硫化氢≤0.002吨、VOCS(包括环氧*烷、环氧*烷、叔*醇、*基*烯酸缩水甘油酯、C16-18醇、环氧*烷、C12-14醇、C22醇、*二醇单*醚、β-(3,5-二叔*基-4-羟基苯基)*酸异辛醇酯、*醇、*烯基三*氧基硅烷、正*醇、异松油烯、烯*醇、*三醇、*二醇、二*二醇、非*烷总烃等)≤1.57吨。(无组织):粉尘≤0.04吨、氯化氢≤0.0001吨、氨≤0.05吨、硫化氢≤0.005吨、VOCS(环氧*烷、环氧*烷、叔*醇、*基*烯酸缩水甘油酯、环氧*烷、*二醇单*醚、*醇、正*醇、烯*醇、非*烷总烃等)≤0.15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粉尘≤0.19吨、氯化氢≤0.02吨、氨≤0.083吨、硫化氢≤0.0026吨、VOCS(包括环氧*烷、环氧*烷、叔*醇、*基*烯酸缩水甘油酯、C16-18醇、环氧*烷、C12-14醇、C22醇、*二醇单*醚、β-(3,5-二叔*基-4-羟基苯基)*酸异辛醇酯、*醇、*烯基三*氧基硅烷、正*醇、异松油烯、烯*醇、*三醇、*二醇、二*二醇、非*烷总烃等)≤2.3256吨。(无组织):粉尘≤0.04吨、氯化氢≤0.0001吨、氨≤0.0632吨、硫化氢≤0.0053吨、VOCS(环氧*烷、环氧*烷、叔*醇、*基*烯酸缩水甘油酯、环氧*烷、*二醇单*醚、*醇、正*醇、烯*醇、非*烷总烃等)≤0.197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单位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11-*-07-02-*)
(备案证号:淮工信备〔2022〕24号)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