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山西燃浩商贸有限公司煤炭加工及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公示
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山西燃浩商贸有限公司煤炭加工及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公示
(略) :
你单位报送的《 (略) 煤炭加工及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报告表批复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由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会上专家提出了审查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山西方天 (略) 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表》进行了补充修改,我局原则上同意专家意见和结论。
二、项 (略) (略) 盂县南娄镇坡头村小南湾(原停车场),工程新建1座综合性封闭式煤棚,煤炭储存、配煤加工生产线均设于封闭煤棚内,新建洗车平台、磅房等建筑,购置碎煤机、滚筒筛、配煤机等配煤设备,配套建设喷淋、除尘等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可达配煤量5万吨/年。
三、在工程实施中,必须保证《报告表》规定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在实施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现场应满足“六个百分百”的具体要求,做到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在风速达四级及以上的天气情况下,应当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应辅以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及时硬化措施;施工路面应进行硬化,定期喷洒水,保持地面湿润,不起尘;工期间应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帮、车底等部位进行清洗,严禁将泥土、灰尘带出工地。
运营期:本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煤炭堆存、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煤尘,配煤过程中物料转运产生的粉尘,配煤过程中入料、破碎工序及出料产生的粉尘和配煤机产生的粉尘。原料运输均采用密闭厢车。位于综合煤棚内,地面做硬化、防渗处理,储煤棚内安装1套集成的可覆盖全区的喷淋洒水装置,进行洒水抑尘。装卸时启动移动式雾炮机,尽量缩小装卸时的高差。物料输送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皮带,物料跌落点尽可能降低落料差,落料时用雾炮机进行抑尘。缓冲料仓进料口,滚筒筛的进料口、出料口,碎煤机的进料口、出料口,各设1个集气罩,共设5个集气罩,收集的粉尘进入 1 台布袋除尘器(1#),处理达标后经15m排气筒(P1)排放。配煤机进料口设1个能够覆盖全部进料口的集气罩,出料口设 1 个集尘罩,共设 2 个集气罩,收集的粉尘进入1台布袋除尘器(2#),处理达标后经15m 排气筒(P2)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国三以上标准,且装有机内净化装置,加强日常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厂内运输均在煤棚内,地面全部进行水泥硬化,加强清扫和洒水,每天喷淋洒水2次;采用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密闭厢式货车或新能源汽车,行驶过程中限载限速。在厂区出入口设置无组织TSP自动监控系统,对厂区TSP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测,发生扬尘预警、超标提醒时,及时采取喷淋洒水措施进行降尘。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70-2021)中相关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间的废水主要来自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和设备冲洗产生的废水。工程施工期生活废水产生量较小,排入旱厕,洗漱用水用于场地内洒水降尘。在施工场地设废水收集池,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的洒水抑尘,不外排。
运营期: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洗车废水、淋控废水和初期雨水。生活废水厂内设置旱厕,定期清掏,洗漱废水用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洗车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淋控水沿导流槽收集进入淋控水池,经沉淀后回用于煤场喷淋抑尘,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后用于厂区绿化和道路降尘洒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本项目施工期建设会产生一定量的弃土、弃石,此外还包括施工过程废弃的建筑材料及施工人员少量的生活垃圾。工程建设产生的弃土、弃石、建筑垃圾均优先回用,不能回用的集中堆放于指定地点。生活垃圾可用垃圾桶收集后送至指定垃圾收集站。
运营期: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除尘灰、沉渣以及危险废物。在办公休息区设置封闭垃圾箱,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除尘灰主要成分是煤粉,经收集后回用生产,项目洗车平台沉淀池、淋控水池底部会产生少量沉渣,其中洗车平台沉淀池底部沉渣包括初期雨水带入的煤泥和车辆冲洗产生的煤泥,定期清掏晾干后回用生产。危废分类收集后由有资质单位合理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现场周界必须严格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控制,禁止夜间施工,尽量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设备选型上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对动力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维修不良的设备常因构动部件的振动或消声器的损坏而增加其工作时声级;闲置不用的设备应立即关闭,运输车辆进入现场应减速,并禁止鸣笛。按规定操作机械设备,遵守作业规定,减少碰撞噪声;尽量少用哨子、钟、笛等指挥作业。建设前,按照目前成熟的施工办法,在场界四周建设挡墙,既可防尘又可降噪。运输要采用车况良好的车辆,并应注意定期维修、养护;合理规划各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运输路线应尽量绕开居住区,并禁止鸣笛,以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加强监督管理。
运营期:项目运营期主要产噪设备为配煤设备,包括碎煤机、筛分机、风机、装载机等,运输车辆合理安排运行时间,禁止夜间生产及运输,禁止超载超速行驶,限制鸣笛等。设备选型时,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对振动较大的设备,安装时均设置减震垫;生产设备均置于全封闭煤棚内,并考虑地形、声源方向性、噪声强弱等因素,利用地形、辅助厂房等阻挡噪声的传播,产噪设备尽量远离居民区。平时生产中加强对各设备的维修保养,对其主要磨损部位及时添加润滑油,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噪声控制。禁止擅自拆除弃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消声、隔声和吸声装置,加强对噪声控制装置的维护保养。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厂区绿化措施,加强生态管理,并制定落实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下达并经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粉尘1.248t/a(阳环盂函[2023]15号)。
五、项目在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规划、土地、安全、消防等相应手续,且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后,方可实施。
六、项目建成后,试生产前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件及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略) 生态环境盂县分局备案。
七、你单位应自觉接受、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
你单位报送的《 (略) 煤炭加工及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报告表批复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由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会上专家提出了审查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山西方天 (略) 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表》进行了补充修改,我局原则上同意专家意见和结论。
二、项 (略) (略) 盂县南娄镇坡头村小南湾(原停车场),工程新建1座综合性封闭式煤棚,煤炭储存、配煤加工生产线均设于封闭煤棚内,新建洗车平台、磅房等建筑,购置碎煤机、滚筒筛、配煤机等配煤设备,配套建设喷淋、除尘等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可达配煤量5万吨/年。
三、在工程实施中,必须保证《报告表》规定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在实施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现场应满足“六个百分百”的具体要求,做到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在风速达四级及以上的天气情况下,应当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应辅以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及时硬化措施;施工路面应进行硬化,定期喷洒水,保持地面湿润,不起尘;工期间应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帮、车底等部位进行清洗,严禁将泥土、灰尘带出工地。
运营期:本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煤炭堆存、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煤尘,配煤过程中物料转运产生的粉尘,配煤过程中入料、破碎工序及出料产生的粉尘和配煤机产生的粉尘。原料运输均采用密闭厢车。位于综合煤棚内,地面做硬化、防渗处理,储煤棚内安装1套集成的可覆盖全区的喷淋洒水装置,进行洒水抑尘。装卸时启动移动式雾炮机,尽量缩小装卸时的高差。物料输送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皮带,物料跌落点尽可能降低落料差,落料时用雾炮机进行抑尘。缓冲料仓进料口,滚筒筛的进料口、出料口,碎煤机的进料口、出料口,各设1个集气罩,共设5个集气罩,收集的粉尘进入 1 台布袋除尘器(1#),处理达标后经15m排气筒(P1)排放。配煤机进料口设1个能够覆盖全部进料口的集气罩,出料口设 1 个集尘罩,共设 2 个集气罩,收集的粉尘进入1台布袋除尘器(2#),处理达标后经15m 排气筒(P2)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国三以上标准,且装有机内净化装置,加强日常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厂内运输均在煤棚内,地面全部进行水泥硬化,加强清扫和洒水,每天喷淋洒水2次;采用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密闭厢式货车或新能源汽车,行驶过程中限载限速。在厂区出入口设置无组织TSP自动监控系统,对厂区TSP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测,发生扬尘预警、超标提醒时,及时采取喷淋洒水措施进行降尘。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70-2021)中相关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间的废水主要来自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和设备冲洗产生的废水。工程施工期生活废水产生量较小,排入旱厕,洗漱用水用于场地内洒水降尘。在施工场地设废水收集池,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的洒水抑尘,不外排。
运营期: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洗车废水、淋控废水和初期雨水。生活废水厂内设置旱厕,定期清掏,洗漱废水用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洗车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淋控水沿导流槽收集进入淋控水池,经沉淀后回用于煤场喷淋抑尘,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后用于厂区绿化和道路降尘洒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本项目施工期建设会产生一定量的弃土、弃石,此外还包括施工过程废弃的建筑材料及施工人员少量的生活垃圾。工程建设产生的弃土、弃石、建筑垃圾均优先回用,不能回用的集中堆放于指定地点。生活垃圾可用垃圾桶收集后送至指定垃圾收集站。
运营期: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除尘灰、沉渣以及危险废物。在办公休息区设置封闭垃圾箱,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除尘灰主要成分是煤粉,经收集后回用生产,项目洗车平台沉淀池、淋控水池底部会产生少量沉渣,其中洗车平台沉淀池底部沉渣包括初期雨水带入的煤泥和车辆冲洗产生的煤泥,定期清掏晾干后回用生产。危废分类收集后由有资质单位合理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现场周界必须严格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控制,禁止夜间施工,尽量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设备选型上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对动力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维修不良的设备常因构动部件的振动或消声器的损坏而增加其工作时声级;闲置不用的设备应立即关闭,运输车辆进入现场应减速,并禁止鸣笛。按规定操作机械设备,遵守作业规定,减少碰撞噪声;尽量少用哨子、钟、笛等指挥作业。建设前,按照目前成熟的施工办法,在场界四周建设挡墙,既可防尘又可降噪。运输要采用车况良好的车辆,并应注意定期维修、养护;合理规划各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运输路线应尽量绕开居住区,并禁止鸣笛,以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加强监督管理。
运营期:项目运营期主要产噪设备为配煤设备,包括碎煤机、筛分机、风机、装载机等,运输车辆合理安排运行时间,禁止夜间生产及运输,禁止超载超速行驶,限制鸣笛等。设备选型时,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对振动较大的设备,安装时均设置减震垫;生产设备均置于全封闭煤棚内,并考虑地形、声源方向性、噪声强弱等因素,利用地形、辅助厂房等阻挡噪声的传播,产噪设备尽量远离居民区。平时生产中加强对各设备的维修保养,对其主要磨损部位及时添加润滑油,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噪声控制。禁止擅自拆除弃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消声、隔声和吸声装置,加强对噪声控制装置的维护保养。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厂区绿化措施,加强生态管理,并制定落实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下达并经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粉尘1.248t/a(阳环盂函[2023]15号)。
五、项目在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规划、土地、安全、消防等相应手续,且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后,方可实施。
六、项目建成后,试生产前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件及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略) 生态环境盂县分局备案。
七、你单位应自觉接受、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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