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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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3〕8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蒲城环罚〔2023〕8号

蒲城清洁 (略) :

社会信用代码:*35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玉民

地址: (略) 蒲城县孙镇平路庙(渭北煤化工业园)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30万吨/年聚*烯40万吨/年聚*烯生产线正在生产, (略) 运维火炬VOCs治理项目MTO初期雨水送风机未运行,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3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7页,2023年3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以及2023年3月7日现场执法检 (略) 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的违法行为。

2、2023年3月7日蒲城清洁 (略) 提供的营业 (略) 法定代表人田玉民及授权委托人赵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 (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蒲环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2023年4月 (略) 2023年4月17日《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书》,经调查,属实已在密闭空间,属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物防治类,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已在密闭空间,属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处罚幅度应为2-3万元, (略) 人民币*万*仟元整(¥2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9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蒲城环罚〔2023〕8号

蒲城清洁 (略) :

社会信用代码:*35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玉民

地址: (略) 蒲城县孙镇平路庙(渭北煤化工业园)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30万吨/年聚*烯40万吨/年聚*烯生产线正在生产, (略) 运维火炬VOCs治理项目MTO初期雨水送风机未运行,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3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7页,2023年3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以及2023年3月7日现场执法检 (略) 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的违法行为。

2、2023年3月7日蒲城清洁 (略) 提供的营业 (略) 法定代表人田玉民及授权委托人赵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 (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蒲环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2023年4月 (略) 2023年4月17日《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书》,经调查,属实已在密闭空间,属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物防治类,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已在密闭空间,属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处罚幅度应为2-3万元, (略) 人民币*万*仟元整(¥2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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