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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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3〕14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蒲城环罚〔2023〕14号

蒲城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6Y7T508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新峰

地址: (略) 蒲城县椿林镇五中村四组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4月3日生态环境部监 (略) 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202 (略) 正常生产,有污染物排放, (略) 2月10烟气流量为567.632(10^4m3/d),2月11烟气流量为1123.195(10^4m3/d),2月10日-11日应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2月 (略) 正常生产,有污染物排放,但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标记为“停运”,2月 (略) 正常生产,在线监控分析仪数据正常,明显有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管理数据缺失,未及时修约补遗,此两项问题合并立案;你公司存在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特殊时段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4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3年4月3日、4月14日、4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1份5页、1份3页以及现场执 (略) 存在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特殊时段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2023年4月3日蒲城 (略) 提供的营业 (略) 法定代表人赵新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严禁通过暗管、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蒲城环罚告字[2023]2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依据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处罚你公司*万元整(¥50000.00元)。

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处罚你公司人民币**万元整(¥*.00元);

两项违法行 (略) 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蒲城环罚〔2023〕14号

蒲城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6Y7T508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新峰

地址: (略) 蒲城县椿林镇五中村四组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4月3日生态环境部监 (略) 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202 (略) 正常生产,有污染物排放, (略) 2月10烟气流量为567.632(10^4m3/d),2月11烟气流量为1123.195(10^4m3/d),2月10日-11日应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2月 (略) 正常生产,有污染物排放,但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标记为“停运”,2月 (略) 正常生产,在线监控分析仪数据正常,明显有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管理数据缺失,未及时修约补遗,此两项问题合并立案;你公司存在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特殊时段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4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3年4月3日、4月14日、4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1份5页、1份3页以及现场执 (略) 存在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特殊时段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2023年4月3日蒲城 (略) 提供的营业 (略) 法定代表人赵新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严禁通过暗管、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蒲城环罚告字[2023]2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依据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处罚你公司*万元整(¥50000.00元)。

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处罚你公司人民币**万元整(¥*.00元);

两项违法行 (略) 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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