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福州市浮村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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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福州市浮村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

福建 (略) :

  你司《关于浮村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重新核准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我局曾于2017年3月23日以榕晋发改科技基〔2017〕17号文 (略) 浮村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现你司提出,因项目规模扩大,总投资调整,申请重新核准该项目。经研究,同意重 (略) 浮村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具体批复如下:

  一、减轻污水对地下水源的污染,推进节能减排, (略) 生态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 (略) 浮村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项目单位为福建 (略) 。

  二、建设地 (略) 晋安区新店镇磐石村浮村污水处理厂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用地面积:50544平方米,进水配水井、细格栅及旋沉沙池、Cass生化池、二次提升泵房及高效沉淀池、深度滤池、加氯接触池及次氯酸投加间、加药间、变配电间、污泥浓缩池配泥井、污泥浓缩池、污泥料仓、机修车间以及配套的电气设备,仪表及自控设备,除臭设备等,并对一期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沙池、Cass生化池、紫外消毒池、污泥脱水机间及加药间、污泥贮池、鼓风机房改造、配套厂外污水收集管道。厂区二期扩建规模6万吨每日,一二期提标规模10万吨每日。厂外污水收集管道15公里。

  四、项目总投资25587.0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5117.41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为20%。

  五、 (略) 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社稳分析确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 (略) 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批复(榕规(2010)总平批字第067号)、 (略) 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证(榕国用(2010)第*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局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即日起,榕晋发改基〔2017〕17号文予以作废。

   (略)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12日 

福建 (略) :

  你司《关于浮村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重新核准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我局曾于2017年3月23日以榕晋发改科技基〔2017〕17号文 (略) 浮村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现你司提出,因项目规模扩大,总投资调整,申请重新核准该项目。经研究,同意重 (略) 浮村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具体批复如下:

  一、减轻污水对地下水源的污染,推进节能减排, (略) 生态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 (略) 浮村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项目单位为福建 (略) 。

  二、建设地 (略) 晋安区新店镇磐石村浮村污水处理厂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用地面积:50544平方米,进水配水井、细格栅及旋沉沙池、Cass生化池、二次提升泵房及高效沉淀池、深度滤池、加氯接触池及次氯酸投加间、加药间、变配电间、污泥浓缩池配泥井、污泥浓缩池、污泥料仓、机修车间以及配套的电气设备,仪表及自控设备,除臭设备等,并对一期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沙池、Cass生化池、紫外消毒池、污泥脱水机间及加药间、污泥贮池、鼓风机房改造、配套厂外污水收集管道。厂区二期扩建规模6万吨每日,一二期提标规模10万吨每日。厂外污水收集管道15公里。

  四、项目总投资25587.0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5117.41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为20%。

  五、 (略) 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社稳分析确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 (略) 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批复(榕规(2010)总平批字第067号)、 (略) 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证(榕国用(2010)第*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局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即日起,榕晋发改基〔2017〕17号文予以作废。

   (略)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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