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易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3〕164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厦门金易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3〕164号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3〕164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金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ERFT8Q

  住所: (略) 翔安区新店镇沙美鹊峰南11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许丽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略) 环境监测站( (略) 机动车排气监测中心)于2023年5 (略) 位于厦门太古翔安新机场维修基地项目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性抽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为厦门太古翔安新机场维修基地项目提供土方开挖及运输服务。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现场有28台挖掘机。 (略) 环境监测站( (略) 机动车排气监测中心)对你公司正在使用的其中一台履带吊机(机械VIN号:DZ50371)光吸收系数进行监督抽检。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履带吊机光吸收系数平均值1.68m-1,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 1 中的Ⅱ类限值排气烟度限值: 额定净功率Pmax≥37,光吸收系数限值0.8m-1。综上,你公司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超标排放尾气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5月1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情况。

  2、2023年6 (略) 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证明你公司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超标排放尾气违法行为。

  3、2023年6月1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 (略) 确认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 (略) 提供的土石方专业分包合同,证明你公司为厦门太古翔安新机场维修基地项目工程提供土石方开挖、外运及回填服务。

  5、202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6、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3〕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00元)。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9日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3〕164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金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ERFT8Q

  住所: (略) 翔安区新店镇沙美鹊峰南11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许丽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略) 环境监测站( (略) 机动车排气监测中心)于2023年5 (略) 位于厦门太古翔安新机场维修基地项目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性抽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为厦门太古翔安新机场维修基地项目提供土方开挖及运输服务。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现场有28台挖掘机。 (略) 环境监测站( (略) 机动车排气监测中心)对你公司正在使用的其中一台履带吊机(机械VIN号:DZ50371)光吸收系数进行监督抽检。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履带吊机光吸收系数平均值1.68m-1,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 1 中的Ⅱ类限值排气烟度限值: 额定净功率Pmax≥37,光吸收系数限值0.8m-1。综上,你公司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超标排放尾气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5月1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情况。

  2、2023年6 (略) 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证明你公司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超标排放尾气违法行为。

  3、2023年6月1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 (略) 确认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 (略) 提供的土石方专业分包合同,证明你公司为厦门太古翔安新机场维修基地项目工程提供土石方开挖、外运及回填服务。

  5、202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6、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3〕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00元)。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9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