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南宁新江经吴圩至崇左扶绥公路南宁段工程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南审批农〔2023〕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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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南宁新江经吴圩至崇左扶绥公路南宁段工程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南审批农〔2023〕160号

葛洲坝新扶(南宁) (略) :

本机关于2023年 (略) 提出的南宁新江经吴圩至崇左扶绥公路(南宁段)工程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项目代码:2012-*-48-01-*)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取土场、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取土场、弃渣场安全。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 (略) 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三、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其他仍按桂水水保函〔2013〕143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南宁新江经吴圩至崇左扶绥公路工程(南宁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略) 行政审批局

2023年8月16日


葛洲坝新扶(南宁) (略) :

本机关于2023年 (略) 提出的南宁新江经吴圩至崇左扶绥公路(南宁段)工程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项目代码:2012-*-48-01-*)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取土场、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取土场、弃渣场安全。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 (略) 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三、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其他仍按桂水水保函〔2013〕143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南宁新江经吴圩至崇左扶绥公路工程(南宁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略) 行政审批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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