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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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李新家:

我局于2020年3月30对你在熊岳镇温泉村变卖他人土地建坟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4至2008年在熊岳镇温泉村变卖他人土地建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七十四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材料;4、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我局已于2023年6月25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略)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800.00元,处非法所得10%罚款人民币3,180.00元,共计人民币34,980.00元;2、恢复土地原状。

由于相关文书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现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自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9月16日。请你见本公告后, (略) 自然资源鲅鱼圈分局前来领取文书,逾期未到我局领取文书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宏 韩佳余

电 话:*

地 址:营口经济 (略) 民服务中心528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处罚决定书.pdf

告知书.pdf

李新家:

我局于2020年3月30对你在熊岳镇温泉村变卖他人土地建坟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4至2008年在熊岳镇温泉村变卖他人土地建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七十四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材料;4、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我局已于2023年6月25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略)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800.00元,处非法所得10%罚款人民币3,180.00元,共计人民币34,980.00元;2、恢复土地原状。

由于相关文书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现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自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9月16日。请你见本公告后, (略) 自然资源鲅鱼圈分局前来领取文书,逾期未到我局领取文书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宏 韩佳余

电 话:*

地 址:营口经济 (略) 民服务中心528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处罚决定书.pdf

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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