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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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3〕5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3〕5号

崔劲松:

居民身份证号码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法定代表人崔劲松, (略) 义安区顺安镇宁和苑24栋102室。

你本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3 年 7 月 1 日对丰泽家居东侧地块无序堆存砂石和一般固废等环境问题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崔劲松实施了以下行为:

经核实,崔劲松未经许可擅自在义安经开区丰泽家居东侧征收地块堆存大量铁矿、尾砂、机制砂厂产生的含泥石粉、鹅卵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设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闭围档,也未进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崔劲松的身份;
(2)2023年7月4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义安经开区丰泽家居东侧征收地块(崔劲松)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地块堆存了大量的产生扬尘的铁矿、尾砂、机制砂厂产生的含泥石粉、鹅卵石等物料的事实;
(3) 2023年7月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地块现场检查情况,该地块堆存了大量的产生扬尘的铁矿、尾砂、机制砂厂产生的含泥石粉、鹅卵石等物料并予以确认签字;
(4)2023年7月4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负责人崔劲松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义安经开区丰泽家居东侧征收地块堆存的大量易产生扬尘的铁矿、尾砂、机制砂厂产生的含泥石粉、鹅卵石等物料为崔劲松堆存的事实;
(5)废水监测报告1份,监测单位:安徽 (略) ,报告编号:XYJ*-1,报告签发时期:2023年7月4日,证明义安经开区丰泽家居东侧征收地块崔劲松堆存点淋溶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事实(说明:1号点位两个淋溶水样品超标,该点位固废为非法倾倒,公安部门正在查找倾倒人员,该固废点位区域属于钟鸣镇辖区,钟鸣镇已按一般固体废物相关管理 (略) 水泥窑协同处置,5号点位淋溶水为崔劲松非法堆场所产生,未超标);
(6)固体废物监测报告1份,监测单位:安徽 (略) ,报告编号:XYJ*-2,报告签发时期:2023年7月5日,证明义安经开区丰泽家居东侧征收地块堆存物料为一般固体废物的事实;
(7)2023年7月24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负责人崔劲松开展补充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义安经开区丰泽家居东侧征收地块堆存的大量易产生扬尘的铁矿、尾砂、机制砂厂产生的含泥石粉、鹅卵石等物料为一般固体废物的事实;
(8)土壤监测报告1份,监测单位:安徽 (略) ,报告编号:XYJC*A,报告签发时期:2023年8月1日,证明义安经开区丰泽家居东侧征收地块各堆存点位土壤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事实;
(9)义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说明》, (略) 义安区钟鸣镇金桥村王榜组附近地块(丰泽家居东侧)属于义安经开区已征未用土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10)执法证据(执法证件)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孙庆、吴海燕的身份和资格。

你本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3〕004号)告知你本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我局决定对你本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予以罚款3.34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本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5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3〕5号

崔劲松:

居民身份证号码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法定代表人崔劲松, (略) 义安区顺安镇宁和苑24栋102室。

你本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3 年 7 月 1 日对丰泽家居东侧地块无序堆存砂石和一般固废等环境问题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崔劲松实施了以下行为:

经核实,崔劲松未经许可擅自在义安经开区丰泽家居东侧征收地块堆存大量铁矿、尾砂、机制砂厂产生的含泥石粉、鹅卵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设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闭围档,也未进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崔劲松的身份;
(2)2023年7月4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义安经开区丰泽家居东侧征收地块(崔劲松)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地块堆存了大量的产生扬尘的铁矿、尾砂、机制砂厂产生的含泥石粉、鹅卵石等物料的事实;
(3) 2023年7月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地块现场检查情况,该地块堆存了大量的产生扬尘的铁矿、尾砂、机制砂厂产生的含泥石粉、鹅卵石等物料并予以确认签字;
(4)2023年7月4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负责人崔劲松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义安经开区丰泽家居东侧征收地块堆存的大量易产生扬尘的铁矿、尾砂、机制砂厂产生的含泥石粉、鹅卵石等物料为崔劲松堆存的事实;
(5)废水监测报告1份,监测单位:安徽 (略) ,报告编号:XYJ*-1,报告签发时期:2023年7月4日,证明义安经开区丰泽家居东侧征收地块崔劲松堆存点淋溶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事实(说明:1号点位两个淋溶水样品超标,该点位固废为非法倾倒,公安部门正在查找倾倒人员,该固废点位区域属于钟鸣镇辖区,钟鸣镇已按一般固体废物相关管理 (略) 水泥窑协同处置,5号点位淋溶水为崔劲松非法堆场所产生,未超标);
(6)固体废物监测报告1份,监测单位:安徽 (略) ,报告编号:XYJ*-2,报告签发时期:2023年7月5日,证明义安经开区丰泽家居东侧征收地块堆存物料为一般固体废物的事实;
(7)2023年7月24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负责人崔劲松开展补充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义安经开区丰泽家居东侧征收地块堆存的大量易产生扬尘的铁矿、尾砂、机制砂厂产生的含泥石粉、鹅卵石等物料为一般固体废物的事实;
(8)土壤监测报告1份,监测单位:安徽 (略) ,报告编号:XYJC*A,报告签发时期:2023年8月1日,证明义安经开区丰泽家居东侧征收地块各堆存点位土壤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事实;
(9)义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说明》, (略) 义安区钟鸣镇金桥村王榜组附近地块(丰泽家居东侧)属于义安经开区已征未用土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10)执法证据(执法证件)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孙庆、吴海燕的身份和资格。

你本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3〕004号)告知你本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我局决定对你本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予以罚款3.34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本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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