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洲区—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蜡成型及燃气锅炉扩建项目审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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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洲区—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蜡成型及燃气锅炉扩建项目审批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15日我局对联宇(抚顺) (略) 蜡成型及燃气锅炉扩建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 (略) 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

关于联宇(抚顺) (略)

蜡成型及燃气锅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联宇(抚顺)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联宇(抚顺) (略) 蜡成型及燃气锅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

一、本项目位于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草沟工业园区,主要工程内容为在收购厂区2#厂房内新建两条生产线,分别为浇注蜡烛生产线(5千吨/年)、压制蜡烛生产线(1万吨/年)及其相关配套生产设施;在厂房西侧新建一座锅炉房,占地面积164㎡,内建2台2t/h燃气锅炉、4m3/h软水制备等配套设施,以及蜡成型和燃气锅炉的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5677.89万元,环保投资34万元。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本项目在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期,应在施工场地定期洒水,保持一定的地面湿度;施工工地周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对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放在库内储存或严密遮盖;建筑垃圾、土石方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如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须停止所有土方施工,并做好遮掩工作;生活污水要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夜间22时—次日6时之间禁止施工;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对于施工期固体废物应集中处理,及时清运出施工区域,全部 (略) 指定弃土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清运处置。

2、项目的压制蜡烛生产线、浇注蜡烛生产线和罐区产生的废气必须分别集中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再经20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有组织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新建的2台2t/h燃气锅炉,产生的废气要经18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标准要求;食堂油烟要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后排放,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348-2001)中的排放限值。

3、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及冷却循环水要排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园区管网排入青草沟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要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标准,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标准要求。

5、项目风机、生产设备等产噪设备要采取隔声降噪、基础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贡献值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6、项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工程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遗撒蜡作为原料回用;废活性炭、实验室废液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工程危险固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7、源头预防,分区防渗。罐区、事故池等污染性大的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要采取重点防渗措施;生产车间等污染性较小的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要采取一般防渗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经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15日我局对联宇(抚顺) (略) 蜡成型及燃气锅炉扩建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 (略) 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

关于联宇(抚顺) (略)

蜡成型及燃气锅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联宇(抚顺)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联宇(抚顺) (略) 蜡成型及燃气锅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

一、本项目位于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草沟工业园区,主要工程内容为在收购厂区2#厂房内新建两条生产线,分别为浇注蜡烛生产线(5千吨/年)、压制蜡烛生产线(1万吨/年)及其相关配套生产设施;在厂房西侧新建一座锅炉房,占地面积164㎡,内建2台2t/h燃气锅炉、4m3/h软水制备等配套设施,以及蜡成型和燃气锅炉的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5677.89万元,环保投资34万元。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本项目在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期,应在施工场地定期洒水,保持一定的地面湿度;施工工地周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对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放在库内储存或严密遮盖;建筑垃圾、土石方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如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须停止所有土方施工,并做好遮掩工作;生活污水要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夜间22时—次日6时之间禁止施工;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对于施工期固体废物应集中处理,及时清运出施工区域,全部 (略) 指定弃土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清运处置。

2、项目的压制蜡烛生产线、浇注蜡烛生产线和罐区产生的废气必须分别集中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再经20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有组织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新建的2台2t/h燃气锅炉,产生的废气要经18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标准要求;食堂油烟要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后排放,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348-2001)中的排放限值。

3、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及冷却循环水要排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园区管网排入青草沟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要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标准,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标准要求。

5、项目风机、生产设备等产噪设备要采取隔声降噪、基础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贡献值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6、项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工程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遗撒蜡作为原料回用;废活性炭、实验室废液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工程危险固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7、源头预防,分区防渗。罐区、事故池等污染性大的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要采取重点防渗措施;生产车间等污染性较小的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要采取一般防渗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经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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