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通告
关于严禁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通告
为进一 (略) 场,严惩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略)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非法买卖、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征用、买卖和侵占集体所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售、出租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二、经审批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不准擅自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四、凡县城总体规划区内和各乡镇场(街道)所在地集镇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经依法征收征用后,一律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集中统一供地,并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性土地须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经 (略) 场。
五、凡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到县自然资源局申报,并依法接受处理。
(一)凡已购地未建的,其购地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二)凡已动工新建的,必须立即停工,自行拆除,接受处理。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其土地退还给原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三)逾期不登记的,从严从重处理。
六、对非法买卖集体所有土地的,县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县纪委监委、检察、公安、司法、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集中开展非法买卖或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专项清查整治活动,严肃查处非法买卖或转让集体所有土地违法行为。
(一)单位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向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局举报非法买卖、转让集体所有土地行为。(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委0794-*,县自然资源局0794-*)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昌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0日
为进一 (略) 场,严惩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略)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非法买卖、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征用、买卖和侵占集体所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售、出租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二、经审批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不准擅自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四、凡县城总体规划区内和各乡镇场(街道)所在地集镇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经依法征收征用后,一律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集中统一供地,并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性土地须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经 (略) 场。
五、凡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到县自然资源局申报,并依法接受处理。
(一)凡已购地未建的,其购地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二)凡已动工新建的,必须立即停工,自行拆除,接受处理。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其土地退还给原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三)逾期不登记的,从严从重处理。
六、对非法买卖集体所有土地的,县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县纪委监委、检察、公安、司法、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集中开展非法买卖或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专项清查整治活动,严肃查处非法买卖或转让集体所有土地违法行为。
(一)单位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向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局举报非法买卖、转让集体所有土地行为。(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委0794-*,县自然资源局0794-*)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昌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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