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民政局关于公示《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海盐县民政局关于公示《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略) 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 权力清单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 |
1 | 处罚-04578-000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信托财产使用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
2 | 处罚-04578-001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处罚-04578-002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务财务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处罚-04579-000 | 对慈善组织违背社会信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5 | 处罚-04579-001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6 | 处罚-04579-002 | 对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7 | 处罚-04579-003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8 | 处罚-04580-000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9 | 处罚-04581-000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和财产处置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处罚-04581-001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处罚-04581-002 | 对慈善组织非法处置慈善财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处罚-04581-003 | 对慈善组织在捐助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处罚-04582-000 | 对慈善组织运行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处罚-04582-001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处罚-04582-002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处罚-04582-003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 警告,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处罚-04582-004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违反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处罚-04582-005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处罚-04582-006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报备工作方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处罚-04582-007 | 对慈善组织泄露慈善相关人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处罚-04583-000 | 对开展募捐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
22 | 处罚-04583-001 | 对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一百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处罚-04583-002 | 对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一百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处罚-04583-003 | 对向单位或个人摊派募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财产一百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处罚-04583-004 | 对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三次以上五次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发生五次以上十次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发生十次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处罚-04584-000 | 对慈善组织骗取税收优惠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27 | 处罚-05757-000 |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 | 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 |
28 | 处罚-04739-000 | 彩票代销者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
29 | 处罚-04739-001 | 彩票代销者委托代销或违规处置投注专用设备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0 | 处罚-04739-002 | 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1 | 处罚-04739-003 | 彩票代销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2 | 处罚-04739-004 | 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3 | 处罚-04739-005 | 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p〉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4 | 处罚-04740-000 | 养老机构未规范开展服务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3.《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
35 | 处罚-04740-001 | 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33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处罚-04740-002 | 养老机构未规范签订服务协议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处罚-04740-003 | 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处罚-04740-004 | 养老机构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特别大或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处罚-04740-005 | 养老机构利用房屋设施开展无关活动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处罚-04740-006 | 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特别大或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处罚-04740-007 |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处罚-04740-008 | 养老机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33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特别大或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处罚-06987-000 | 对骗取社会养老补助资金行为的处罚 | 《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一下罚款。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 | 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44 | 处罚-00351-000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但未公开销售的,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的 | 责令整改,没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地图,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已公开销售的,违法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并积极消除社会影响的 | 责令整改,没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绘制的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处罚-00352-000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轻,且未损及界桩上的文字的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200元以下罚款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重,或界桩上的文字有较重损毁的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严重,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46 | 处罚-04725-000 | 单位和个人违反地名管理办法各项行为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 ||
47 | 处罚-04725-001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逾期不改正的,无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撤销名称,罚款2000元 |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发生3项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有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撤销名称,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发生3项以上,逾期不改正,有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撤销名称,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48 | 处罚-04725-002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 | 责令限期改正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逾期不改正的,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罚款2000元 |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发生3项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有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发生3项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有经营性的违法行 | 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49 | 处罚-04725-003 | 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br〉 | 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 | 责令限期改正 |
单位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2000元 | ||||
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元 | ||||
50 | 处罚-04726-000 | 非法处置地名标志行为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 责令限期改正 |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3项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5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 ||||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3项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 ||||
51 | 处罚-00342-000 | 社会团体未及时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52 | 处罚-00343-000 | 社会团体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53 | 处罚-00343-001 | 社会团体违规使用证照印章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有一定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有两次违法行为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社会危害性大,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有三次违法行为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4 | 处罚-00343-002 | 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活动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5 | 处罚-00343-003 | 社会团体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或妨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6 | 处罚-00343-004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特殊原因,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超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超期一年以上的,且拒不办理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7 | 处罚-00343-005 | 社会团体违规设立下属机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两次以上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8 | 处罚-00343-006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活动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9 | 处罚-00343-007 | 社会团体非法处置资产或者所接受捐助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小,补救及时,未造成实质性损失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大,虽有一定损失但性质属于挪用,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金额较大,性质属于侵占、私分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0 | 处罚-00343-008 | 社会团体违规筹措和使用资金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小及时纠正补救,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大但补救及时,未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社会危害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金额较大,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1 | 处罚-00344-000 | 对无合法资质的社会团体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62 | 处罚-00346-0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二)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的;(三)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
63 | 处罚-00346-001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使用证照印章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有一定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有两次违法行为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社会危害性大,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有三次违法行为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4 | 处罚-00346-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有不良社会影响,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严重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5 | 处罚-00346-003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或妨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检查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6 | 处罚-00346-00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特殊原因,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超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超期一年以上,且拒不办理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7 | 处罚-00346-005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不良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两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或两次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三次违法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8 | 处罚-00346-00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活动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9 | 处罚-00346-007 | 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处置资产或所接受捐助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小,补救及时,未造成实质性损失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涉及金额较大,有一定损失,性质属于挪用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金额较大,性质属于侵占、私分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0 | 处罚-00346-008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筹措和使用资金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小并及时纠正补救,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涉及金额较大但补救及时,未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社会危害的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金额较大,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1 | 处罚-00346-0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72 | 处罚-00346-0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提供担保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73 | 处罚-00347-000 | 对无合法资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74 | 处罚-00348-000 | 对无合法资质的基金会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75 | 处罚-00349-000 | 基金会骗取登记和开展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或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 | 撤销登记 |
76 | 处罚-00350-000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77 | 处罚-00350-001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章程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未造成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 |
有不良社会影响,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责令停止活动 | ||||
有严重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 | 撤销登记 | ||||
78 | 处罚-00350-002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在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一次弄虚作假 | 警告 |
两次弄虚作假 | 责令停止活动 | ||||
多次弄虚作假 | 撤销登记 | ||||
79 | 处罚-00350-003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无特殊原因,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超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超期一年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
80 | 处罚-00350-004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公募基金会低于70%高于30%,非公募基金会低于8%高于3%的 | 警告 |
公募基金会低于30%,非公募基金会低于3%,且连续一年以上 | 责令停止活动 | ||||
公募基金会低于30%,非公募基金会低于3%的,且连续两年以上 | 撤销登记 | ||||
81 | 处罚-00350-005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年度检查方面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下,或年度年检不合格 | 警告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或妨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检查的,或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 | 撤销登记 | ||||
82 | 处罚-00350-006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信息公开方面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连续两年拒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撤销登记 | ||||
83 | 处罚-05741-000 | 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处罚 | 《 (略) 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 事前不报,但事后有报告,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
事前事后均无报告,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事情无报告,事后有报告,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 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可以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 ||||
事前事后均无报告,或事前无报告,事后有报告,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撤销登记 | ||||
84 | 处罚-05742-000 | 对社会团体无合法资质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33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14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
85 | 处罚-05742-002 | 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多次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且疏于管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多次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且疏于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6 | 处罚-05742-003 | 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造成不良后果,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7 | 处罚-05742-005 | 对社会团体监管不力致使分支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社团不知情,管理不善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社团知情,情,管理不力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社团知情,放任管理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8 | 处罚-05743-000 | 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处罚 | 《 (略) 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的 ;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未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3个月,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至4个月,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89 | 处罚-05747-000 | 对行业协会违反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杭州) | 《 (略) 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28号)第五十四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二)超过一年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三)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四)依法登记后单位会员数量少于30个、个人会员数量少于50个,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总数少于50个,且60日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 | 行业协会超过一年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或者依法登记后单位会员数量少于30个、个人会员数量少于50个,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总数少于50个,且60日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 | 撤销登记 |
90 | 处罚-06208-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和机构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 ||
91 | 处罚-06208-00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账号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 | 未按规定备案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规定备案六个月以下,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备案六个月以上,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92 | 处罚-06208-00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变举办者未按照规定核准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 | 未按规定报核准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规定报核准六个月以下,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报核准六个月以上,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93 | 处罚-06208-00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六个月以下,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六个月以上,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94 | 处罚-04754-000 | 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略) 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p〉 | ||
95 | 处罚-04754-001 | 采取虚报伪造等 (略) 居民低保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骗取款物价值低于2000元 | 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
骗取款物价值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骗取款物价值价值5000元以上 | 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96 | 处罚-04754-002 | 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服务的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略) 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2000元以下 | 责令退回,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l倍的罚款 |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5000以上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97 | 处罚-04754-003 | (略) 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况好转后未按规定申报继续享受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冒领款物金额2000元以下 | 批评教育或警告 |
冒领款物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冒领款物金额5000元以上 | 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98 | 处罚-03806-000 | 墓区绿化覆盖率不达标的处罚 | 《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99 | 处罚-03806-001 | 墓区绿地率在建成时不达标的处罚 | 《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低于墓区面积的50%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100 | 处罚-03806-002 | 墓区绿化覆盖率开业9年后不达标的处罚 | 《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p〉 | 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101 | 处罚-04733-000 | 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超标准树立墓碑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2 | 处罚-04733-001 | 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十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五十个以上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六倍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3 | 处罚-04733-002 | 公墓超标准树立墓碑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超标准树立墓碑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超标准树立墓碑十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超标准树立墓碑五十个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4 | 处罚-04734-000 | 违规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105 | 处罚-04734-001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施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6 | 处罚-04734-002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下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7 | 处罚-04734-003 | 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制造、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下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制造、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8 | 处罚-04735-000 | 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存放处业务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109 | 处罚-04735-001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三例以上五例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五例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10 | 处罚-04735-002 | 乡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处跨区域经营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三例以上五例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五例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111 | 处罚-04735-003 | 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谋取非法利润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三例以上五例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五例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112 | 处罚-04736-000 | (略) 不制止遗体擅自外运且不报告的处罚(宁波)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丧主擅自将 (略) ,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民政 (略) 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略) 或者卫生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 存在违法行为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存在违法行为累计三次以上五次以下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 | ||||
存在违法行为累计五次以上的 |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113 | 处罚-04737-000 | 在丧事活动中使用迷信用品或者在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的处罚(宁波)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在丧事活动中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使用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或者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或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使用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开设丧葬用品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禁止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举行宗教丧葬仪式的,应当在规定的宗教场所内或经县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 | 在丧事活动中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使用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或者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14 | 处罚-04738-000 | 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规划区周围三百米范围内开辟采石、取土场地的处罚(宁波)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规划区周围三百米范围内开辟采石、取土场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规划区周围三百米范围内开辟采石、取土场地的 | 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5 | 处罚-04743-000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16 | 处罚-05759-000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行为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已存放、安葬的骨灰、遗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17 | 处罚-05760-000 | 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的处罚(杭州)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的,由公安、交通部门分别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2个月或没收非机动车,并由民政部门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18 | 处罚-00001-000 | 对泄露志愿服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受到警告,逾期不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累计两次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未停止活动或未整改,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119 | 处罚-00002-000 | 对志愿服务收取报酬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累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已因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过的 | 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累计5000元以上的或已因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 并处所收取报酬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
120 | 处罚-00003-000 | 对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略) 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 权力清单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 |
1 | 处罚-04578-000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信托财产使用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
2 | 处罚-04578-001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处罚-04578-002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务财务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处罚-04579-000 | 对慈善组织违背社会信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5 | 处罚-04579-001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6 | 处罚-04579-002 | 对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7 | 处罚-04579-003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8 | 处罚-04580-000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9 | 处罚-04581-000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和财产处置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处罚-04581-001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处罚-04581-002 | 对慈善组织非法处置慈善财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处罚-04581-003 | 对慈善组织在捐助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处罚-04582-000 | 对慈善组织运行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处罚-04582-001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处罚-04582-002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处罚-04582-003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 警告,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处罚-04582-004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违反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处罚-04582-005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处罚-04582-006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报备工作方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处罚-04582-007 | 对慈善组织泄露慈善相关人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处罚-04583-000 | 对开展募捐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
22 | 处罚-04583-001 | 对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一百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处罚-04583-002 | 对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一百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处罚-04583-003 | 对向单位或个人摊派募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财产一百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处罚-04583-004 | 对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三次以上五次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发生五次以上十次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发生十次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处罚-04584-000 | 对慈善组织骗取税收优惠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27 | 处罚-05757-000 |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 | 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 |
28 | 处罚-04739-000 | 彩票代销者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
29 | 处罚-04739-001 | 彩票代销者委托代销或违规处置投注专用设备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0 | 处罚-04739-002 | 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1 | 处罚-04739-003 | 彩票代销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2 | 处罚-04739-004 | 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3 | 处罚-04739-005 | 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p〉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4 | 处罚-04740-000 | 养老机构未规范开展服务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3.《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
35 | 处罚-04740-001 | 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33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处罚-04740-002 | 养老机构未规范签订服务协议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处罚-04740-003 | 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处罚-04740-004 | 养老机构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特别大或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处罚-04740-005 | 养老机构利用房屋设施开展无关活动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处罚-04740-006 | 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特别大或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处罚-04740-007 |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处罚-04740-008 | 养老机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33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特别大或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处罚-06987-000 | 对骗取社会养老补助资金行为的处罚 | 《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一下罚款。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 | 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44 | 处罚-00351-000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但未公开销售的,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的 | 责令整改,没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地图,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已公开销售的,违法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并积极消除社会影响的 | 责令整改,没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绘制的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处罚-00352-000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轻,且未损及界桩上的文字的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200元以下罚款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重,或界桩上的文字有较重损毁的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严重,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46 | 处罚-04725-000 | 单位和个人违反地名管理办法各项行为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 ||
47 | 处罚-04725-001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逾期不改正的,无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撤销名称,罚款2000元 |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发生3项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有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撤销名称,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发生3项以上,逾期不改正,有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撤销名称,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48 | 处罚-04725-002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 | 责令限期改正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逾期不改正的,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罚款2000元 |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发生3项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有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发生3项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有经营性的违法行 | 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49 | 处罚-04725-003 | 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br〉 | 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 | 责令限期改正 |
单位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2000元 | ||||
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元 | ||||
50 | 处罚-04726-000 | 非法处置地名标志行为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 责令限期改正 |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3项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5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 ||||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3项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 ||||
51 | 处罚-00342-000 | 社会团体未及时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52 | 处罚-00343-000 | 社会团体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53 | 处罚-00343-001 | 社会团体违规使用证照印章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有一定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有两次违法行为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社会危害性大,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有三次违法行为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4 | 处罚-00343-002 | 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活动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5 | 处罚-00343-003 | 社会团体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或妨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6 | 处罚-00343-004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特殊原因,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超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超期一年以上的,且拒不办理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7 | 处罚-00343-005 | 社会团体违规设立下属机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两次以上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8 | 处罚-00343-006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活动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9 | 处罚-00343-007 | 社会团体非法处置资产或者所接受捐助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小,补救及时,未造成实质性损失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大,虽有一定损失但性质属于挪用,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金额较大,性质属于侵占、私分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0 | 处罚-00343-008 | 社会团体违规筹措和使用资金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小及时纠正补救,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大但补救及时,未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社会危害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金额较大,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1 | 处罚-00344-000 | 对无合法资质的社会团体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62 | 处罚-00346-0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二)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的;(三)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
63 | 处罚-00346-001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使用证照印章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有一定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有两次违法行为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社会危害性大,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有三次违法行为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4 | 处罚-00346-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有不良社会影响,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严重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5 | 处罚-00346-003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或妨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检查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6 | 处罚-00346-00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特殊原因,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超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超期一年以上,且拒不办理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7 | 处罚-00346-005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不良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两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或两次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三次违法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8 | 处罚-00346-00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活动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9 | 处罚-00346-007 | 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处置资产或所接受捐助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小,补救及时,未造成实质性损失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涉及金额较大,有一定损失,性质属于挪用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金额较大,性质属于侵占、私分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0 | 处罚-00346-008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筹措和使用资金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小并及时纠正补救,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涉及金额较大但补救及时,未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社会危害的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金额较大,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1 | 处罚-00346-0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72 | 处罚-00346-0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提供担保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73 | 处罚-00347-000 | 对无合法资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74 | 处罚-00348-000 | 对无合法资质的基金会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75 | 处罚-00349-000 | 基金会骗取登记和开展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或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 | 撤销登记 |
76 | 处罚-00350-000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77 | 处罚-00350-001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章程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未造成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 |
有不良社会影响,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责令停止活动 | ||||
有严重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 | 撤销登记 | ||||
78 | 处罚-00350-002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在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一次弄虚作假 | 警告 |
两次弄虚作假 | 责令停止活动 | ||||
多次弄虚作假 | 撤销登记 | ||||
79 | 处罚-00350-003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无特殊原因,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超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超期一年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
80 | 处罚-00350-004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公募基金会低于70%高于30%,非公募基金会低于8%高于3%的 | 警告 |
公募基金会低于30%,非公募基金会低于3%,且连续一年以上 | 责令停止活动 | ||||
公募基金会低于30%,非公募基金会低于3%的,且连续两年以上 | 撤销登记 | ||||
81 | 处罚-00350-005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年度检查方面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下,或年度年检不合格 | 警告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或妨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检查的,或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 | 撤销登记 | ||||
82 | 处罚-00350-006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信息公开方面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连续两年拒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撤销登记 | ||||
83 | 处罚-05741-000 | 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处罚 | 《 (略) 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 事前不报,但事后有报告,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
事前事后均无报告,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事情无报告,事后有报告,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 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可以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 ||||
事前事后均无报告,或事前无报告,事后有报告,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撤销登记 | ||||
84 | 处罚-05742-000 | 对社会团体无合法资质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33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14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
85 | 处罚-05742-002 | 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多次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且疏于管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多次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且疏于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6 | 处罚-05742-003 | 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造成不良后果,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7 | 处罚-05742-005 | 对社会团体监管不力致使分支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社团不知情,管理不善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社团知情,情,管理不力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社团知情,放任管理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8 | 处罚-05743-000 | 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处罚 | 《 (略) 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的 ;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未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3个月,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至4个月,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89 | 处罚-05747-000 | 对行业协会违反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杭州) | 《 (略) 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28号)第五十四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二)超过一年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三)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四)依法登记后单位会员数量少于30个、个人会员数量少于50个,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总数少于50个,且60日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 | 行业协会超过一年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或者依法登记后单位会员数量少于30个、个人会员数量少于50个,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总数少于50个,且60日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 | 撤销登记 |
90 | 处罚-06208-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和机构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 ||
91 | 处罚-06208-00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账号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 | 未按规定备案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规定备案六个月以下,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备案六个月以上,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92 | 处罚-06208-00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变举办者未按照规定核准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 | 未按规定报核准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规定报核准六个月以下,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报核准六个月以上,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93 | 处罚-06208-00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六个月以下,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六个月以上,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94 | 处罚-04754-000 | 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略) 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p〉 | ||
95 | 处罚-04754-001 | 采取虚报伪造等 (略) 居民低保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骗取款物价值低于2000元 | 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
骗取款物价值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骗取款物价值价值5000元以上 | 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96 | 处罚-04754-002 | 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服务的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略) 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2000元以下 | 责令退回,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l倍的罚款 |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5000以上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97 | 处罚-04754-003 | (略) 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况好转后未按规定申报继续享受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冒领款物金额2000元以下 | 批评教育或警告 |
冒领款物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冒领款物金额5000元以上 | 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98 | 处罚-03806-000 | 墓区绿化覆盖率不达标的处罚 | 《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99 | 处罚-03806-001 | 墓区绿地率在建成时不达标的处罚 | 《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低于墓区面积的50%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100 | 处罚-03806-002 | 墓区绿化覆盖率开业9年后不达标的处罚 | 《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p〉 | 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101 | 处罚-04733-000 | 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超标准树立墓碑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2 | 处罚-04733-001 | 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十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五十个以上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六倍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3 | 处罚-04733-002 | 公墓超标准树立墓碑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超标准树立墓碑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超标准树立墓碑十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超标准树立墓碑五十个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4 | 处罚-04734-000 | 违规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105 | 处罚-04734-001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施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6 | 处罚-04734-002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下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7 | 处罚-04734-003 | 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制造、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下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制造、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8 | 处罚-04735-000 | 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存放处业务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109 | 处罚-04735-001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三例以上五例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五例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10 | 处罚-04735-002 | 乡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处跨区域经营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三例以上五例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五例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111 | 处罚-04735-003 | 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谋取非法利润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三例以上五例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五例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112 | 处罚-04736-000 | (略) 不制止遗体擅自外运且不报告的处罚(宁波)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丧主擅自将 (略) ,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民政 (略) 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略) 或者卫生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 存在违法行为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存在违法行为累计三次以上五次以下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 | ||||
存在违法行为累计五次以上的 |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113 | 处罚-04737-000 | 在丧事活动中使用迷信用品或者在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的处罚(宁波)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在丧事活动中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使用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或者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或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使用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开设丧葬用品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禁止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举行宗教丧葬仪式的,应当在规定的宗教场所内或经县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 | 在丧事活动中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使用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或者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14 | 处罚-04738-000 | 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规划区周围三百米范围内开辟采石、取土场地的处罚(宁波)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规划区周围三百米范围内开辟采石、取土场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规划区周围三百米范围内开辟采石、取土场地的 | 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5 | 处罚-04743-000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16 | 处罚-05759-000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行为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已存放、安葬的骨灰、遗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17 | 处罚-05760-000 | 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的处罚(杭州)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的,由公安、交通部门分别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2个月或没收非机动车,并由民政部门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18 | 处罚-00001-000 | 对泄露志愿服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受到警告,逾期不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累计两次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未停止活动或未整改,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119 | 处罚-00002-000 | 对志愿服务收取报酬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累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已因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过的 | 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累计5000元以上的或已因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 并处所收取报酬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
120 | 处罚-00003-000 | 对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略) 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 权力清单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 |
1 | 处罚-04578-000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信托财产使用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
2 | 处罚-04578-001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处罚-04578-002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务财务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处罚-04579-000 | 对慈善组织违背社会信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5 | 处罚-04579-001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6 | 处罚-04579-002 | 对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7 | 处罚-04579-003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8 | 处罚-04580-000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9 | 处罚-04581-000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和财产处置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处罚-04581-001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处罚-04581-002 | 对慈善组织非法处置慈善财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处罚-04581-003 | 对慈善组织在捐助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处罚-04582-000 | 对慈善组织运行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处罚-04582-001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处罚-04582-002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处罚-04582-003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 警告,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处罚-04582-004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违反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处罚-04582-005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处罚-04582-006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报备工作方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处罚-04582-007 | 对慈善组织泄露慈善相关人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处罚-04583-000 | 对开展募捐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
22 | 处罚-04583-001 | 对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一百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处罚-04583-002 | 对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一百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处罚-04583-003 | 对向单位或个人摊派募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财产一百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处罚-04583-004 | 对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三次以上五次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发生五次以上十次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发生十次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处罚-04584-000 | 对慈善组织骗取税收优惠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27 | 处罚-05757-000 |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 | 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 |
28 | 处罚-04739-000 | 彩票代销者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
29 | 处罚-04739-001 | 彩票代销者委托代销或违规处置投注专用设备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0 | 处罚-04739-002 | 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1 | 处罚-04739-003 | 彩票代销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2 | 处罚-04739-004 | 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3 | 处罚-04739-005 | 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p〉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4 | 处罚-04740-000 | 养老机构未规范开展服务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3.《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
35 | 处罚-04740-001 | 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33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处罚-04740-002 | 养老机构未规范签订服务协议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处罚-04740-003 | 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处罚-04740-004 | 养老机构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特别大或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处罚-04740-005 | 养老机构利用房屋设施开展无关活动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处罚-04740-006 | 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特别大或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处罚-04740-007 |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处罚-04740-008 | 养老机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33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特别大或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处罚-06987-000 | 对骗取社会养老补助资金行为的处罚 | 《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一下罚款。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 | 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44 | 处罚-00351-000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但未公开销售的,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的 | 责令整改,没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地图,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已公开销售的,违法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并积极消除社会影响的 | 责令整改,没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绘制的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处罚-00352-000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轻,且未损及界桩上的文字的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200元以下罚款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重,或界桩上的文字有较重损毁的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严重,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46 | 处罚-04725-000 | 单位和个人违反地名管理办法各项行为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 ||
47 | 处罚-04725-001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逾期不改正的,无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撤销名称,罚款2000元 |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发生3项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有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撤销名称,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发生3项以上,逾期不改正,有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撤销名称,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48 | 处罚-04725-002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 | 责令限期改正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逾期不改正的,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罚款2000元 |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发生3项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有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发生3项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有经营性的违法行 | 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49 | 处罚-04725-003 | 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br〉 | 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 | 责令限期改正 |
单位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2000元 | ||||
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元 | ||||
50 | 处罚-04726-000 | 非法处置地名标志行为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 责令限期改正 |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3项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5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 ||||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3项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 ||||
51 | 处罚-00342-000 | 社会团体未及时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52 | 处罚-00343-000 | 社会团体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53 | 处罚-00343-001 | 社会团体违规使用证照印章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有一定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有两次违法行为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社会危害性大,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有三次违法行为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4 | 处罚-00343-002 | 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活动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5 | 处罚-00343-003 | 社会团体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或妨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6 | 处罚-00343-004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特殊原因,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超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超期一年以上的,且拒不办理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7 | 处罚-00343-005 | 社会团体违规设立下属机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两次以上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8 | 处罚-00343-006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活动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9 | 处罚-00343-007 | 社会团体非法处置资产或者所接受捐助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小,补救及时,未造成实质性损失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大,虽有一定损失但性质属于挪用,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金额较大,性质属于侵占、私分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0 | 处罚-00343-008 | 社会团体违规筹措和使用资金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小及时纠正补救,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大但补救及时,未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社会危害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金额较大,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1 | 处罚-00344-000 | 对无合法资质的社会团体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62 | 处罚-00346-0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二)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的;(三)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
63 | 处罚-00346-001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使用证照印章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有一定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有两次违法行为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社会危害性大,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有三次违法行为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4 | 处罚-00346-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有不良社会影响,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严重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5 | 处罚-00346-003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或妨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检查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6 | 处罚-00346-00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特殊原因,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超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超期一年以上,且拒不办理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7 | 处罚-00346-005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不良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两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或两次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三次违法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8 | 处罚-00346-00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活动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9 | 处罚-00346-007 | 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处置资产或所接受捐助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小,补救及时,未造成实质性损失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涉及金额较大,有一定损失,性质属于挪用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金额较大,性质属于侵占、私分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0 | 处罚-00346-008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筹措和使用资金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小并及时纠正补救,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涉及金额较大但补救及时,未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社会危害的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金额较大,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1 | 处罚-00346-0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72 | 处罚-00346-0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提供担保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73 | 处罚-00347-000 | 对无合法资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74 | 处罚-00348-000 | 对无合法资质的基金会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75 | 处罚-00349-000 | 基金会骗取登记和开展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或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 | 撤销登记 |
76 | 处罚-00350-000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77 | 处罚-00350-001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章程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未造成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 |
有不良社会影响,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责令停止活动 | ||||
有严重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 | 撤销登记 | ||||
78 | 处罚-00350-002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在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一次弄虚作假 | 警告 |
两次弄虚作假 | 责令停止活动 | ||||
多次弄虚作假 | 撤销登记 | ||||
79 | 处罚-00350-003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无特殊原因,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超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超期一年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
80 | 处罚-00350-004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公募基金会低于70%高于30%,非公募基金会低于8%高于3%的 | 警告 |
公募基金会低于30%,非公募基金会低于3%,且连续一年以上 | 责令停止活动 | ||||
公募基金会低于30%,非公募基金会低于3%的,且连续两年以上 | 撤销登记 | ||||
81 | 处罚-00350-005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年度检查方面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下,或年度年检不合格 | 警告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或妨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检查的,或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 | 撤销登记 | ||||
82 | 处罚-00350-006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信息公开方面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连续两年拒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撤销登记 | ||||
83 | 处罚-05741-000 | 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处罚 | 《 (略) 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 事前不报,但事后有报告,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
事前事后均无报告,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事情无报告,事后有报告,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 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可以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 ||||
事前事后均无报告,或事前无报告,事后有报告,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撤销登记 | ||||
84 | 处罚-05742-000 | 对社会团体无合法资质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33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14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
85 | 处罚-05742-002 | 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多次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且疏于管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多次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且疏于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6 | 处罚-05742-003 | 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造成不良后果,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7 | 处罚-05742-005 | 对社会团体监管不力致使分支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社团不知情,管理不善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社团知情,情,管理不力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社团知情,放任管理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8 | 处罚-05743-000 | 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处罚 | 《 (略) 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的 ;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未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3个月,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至4个月,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89 | 处罚-05747-000 | 对行业协会违反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杭州) | 《 (略) 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28号)第五十四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二)超过一年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三)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四)依法登记后单位会员数量少于30个、个人会员数量少于50个,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总数少于50个,且60日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 | 行业协会超过一年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或者依法登记后单位会员数量少于30个、个人会员数量少于50个,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总数少于50个,且60日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 | 撤销登记 |
90 | 处罚-06208-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和机构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 ||
91 | 处罚-06208-00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账号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 | 未按规定备案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规定备案六个月以下,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备案六个月以上,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92 | 处罚-06208-00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变举办者未按照规定核准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 | 未按规定报核准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规定报核准六个月以下,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报核准六个月以上,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93 | 处罚-06208-00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六个月以下,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六个月以上,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94 | 处罚-04754-000 | 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略) 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p〉 | ||
95 | 处罚-04754-001 | 采取虚报伪造等 (略) 居民低保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骗取款物价值低于2000元 | 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
骗取款物价值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骗取款物价值价值5000元以上 | 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96 | 处罚-04754-002 | 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服务的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略) 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2000元以下 | 责令退回,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l倍的罚款 |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5000以上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97 | 处罚-04754-003 | (略) 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况好转后未按规定申报继续享受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冒领款物金额2000元以下 | 批评教育或警告 |
冒领款物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冒领款物金额5000元以上 | 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98 | 处罚-03806-000 | 墓区绿化覆盖率不达标的处罚 | 《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99 | 处罚-03806-001 | 墓区绿地率在建成时不达标的处罚 | 《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低于墓区面积的50%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100 | 处罚-03806-002 | 墓区绿化覆盖率开业9年后不达标的处罚 | 《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p〉 | 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101 | 处罚-04733-000 | 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超标准树立墓碑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2 | 处罚-04733-001 | 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十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五十个以上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六倍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3 | 处罚-04733-002 | 公墓超标准树立墓碑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超标准树立墓碑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超标准树立墓碑十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超标准树立墓碑五十个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4 | 处罚-04734-000 | 违规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105 | 处罚-04734-001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施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6 | 处罚-04734-002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下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7 | 处罚-04734-003 | 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制造、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下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制造、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8 | 处罚-04735-000 | 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存放处业务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109 | 处罚-04735-001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三例以上五例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五例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10 | 处罚-04735-002 | 乡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处跨区域经营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三例以上五例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五例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111 | 处罚-04735-003 | 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谋取非法利润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三例以上五例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五例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112 | 处罚-04736-000 | (略) 不制止遗体擅自外运且不报告的处罚(宁波)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丧主擅自将 (略) ,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民政 (略) 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略) 或者卫生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 存在违法行为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存在违法行为累计三次以上五次以下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 | ||||
存在违法行为累计五次以上的 |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113 | 处罚-04737-000 | 在丧事活动中使用迷信用品或者在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的处罚(宁波)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在丧事活动中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使用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或者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或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使用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开设丧葬用品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禁止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举行宗教丧葬仪式的,应当在规定的宗教场所内或经县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 | 在丧事活动中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使用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或者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14 | 处罚-04738-000 | 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规划区周围三百米范围内开辟采石、取土场地的处罚(宁波)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规划区周围三百米范围内开辟采石、取土场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规划区周围三百米范围内开辟采石、取土场地的 | 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5 | 处罚-04743-000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16 | 处罚-05759-000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行为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已存放、安葬的骨灰、遗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17 | 处罚-05760-000 | 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的处罚(杭州)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的,由公安、交通部门分别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2个月或没收非机动车,并由民政部门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18 | 处罚-00001-000 | 对泄露志愿服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受到警告,逾期不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累计两次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未停止活动或未整改,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119 | 处罚-00002-000 | 对志愿服务收取报酬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累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已因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过的 | 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累计5000元以上的或已因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 并处所收取报酬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
120 | 处罚-00003-000 | 对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略) 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 权力清单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 |
1 | 处罚-04578-000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信托财产使用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
2 | 处罚-04578-001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处罚-04578-002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务财务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处罚-04579-000 | 对慈善组织违背社会信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5 | 处罚-04579-001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6 | 处罚-04579-002 | 对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7 | 处罚-04579-003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8 | 处罚-04580-000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9 | 处罚-04581-000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和财产处置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处罚-04581-001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处罚-04581-002 | 对慈善组织非法处置慈善财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处罚-04581-003 | 对慈善组织在捐助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处罚-04582-000 | 对慈善组织运行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处罚-04582-001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处罚-04582-002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处罚-04582-003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 警告,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处罚-04582-004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违反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处罚-04582-005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处罚-04582-006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报备工作方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处罚-04582-007 | 对慈善组织泄露慈善相关人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
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处罚-04583-000 | 对开展募捐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
22 | 处罚-04583-001 | 对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一百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处罚-04583-002 | 对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一百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处罚-04583-003 | 对向单位或个人摊派募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财产一百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处罚-04583-004 | 对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三次以上五次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发生五次以上十次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发生十次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处罚-04584-000 | 对慈善组织骗取税收优惠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27 | 处罚-05757-000 |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 | 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 |
28 | 处罚-04739-000 | 彩票代销者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
29 | 处罚-04739-001 | 彩票代销者委托代销或违规处置投注专用设备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0 | 处罚-04739-002 | 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1 | 处罚-04739-003 | 彩票代销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2 | 处罚-04739-004 | 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3 | 处罚-04739-005 | 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p〉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7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4 | 处罚-04740-000 | 养老机构未规范开展服务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3.《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
35 | 处罚-04740-001 | 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33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处罚-04740-002 | 养老机构未规范签订服务协议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处罚-04740-003 | 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处罚-04740-004 | 养老机构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特别大或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处罚-04740-005 | 养老机构利用房屋设施开展无关活动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处罚-04740-006 | 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特别大或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处罚-04740-007 |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处罚-04740-008 | 养老机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33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主动改正 | 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特别大或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处罚-06987-000 | 对骗取社会养老补助资金行为的处罚 | 《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一下罚款。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 | 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44 | 处罚-00351-000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但未公开销售的,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的 | 责令整改,没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地图,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已公开销售的,违法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并积极消除社会影响的 | 责令整改,没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绘制的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处罚-00352-000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轻,且未损及界桩上的文字的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200元以下罚款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重,或界桩上的文字有较重损毁的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严重,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46 | 处罚-04725-000 | 单位和个人违反地名管理办法各项行为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 ||
47 | 处罚-04725-001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逾期不改正的,无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撤销名称,罚款2000元 |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发生3项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有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撤销名称,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发生3项以上,逾期不改正,有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撤销名称,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48 | 处罚-04725-002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 | 责令限期改正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逾期不改正的,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罚款2000元 |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发生3项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有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 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发生3项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有经营性的违法行 | 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49 | 处罚-04725-003 | 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br〉 | 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 | 责令限期改正 |
单位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2000元 | ||||
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元 | ||||
50 | 处罚-04726-000 | 非法处置地名标志行为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 责令限期改正 |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3项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处5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 ||||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3项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 ||||
51 | 处罚-00342-000 | 社会团体未及时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52 | 处罚-00343-000 | 社会团体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53 | 处罚-00343-001 | 社会团体违规使用证照印章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有一定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有两次违法行为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社会危害性大,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有三次违法行为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4 | 处罚-00343-002 | 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活动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5 | 处罚-00343-003 | 社会团体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或妨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6 | 处罚-00343-004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特殊原因,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超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超期一年以上的,且拒不办理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7 | 处罚-00343-005 | 社会团体违规设立下属机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两次以上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8 | 处罚-00343-006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活动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9 | 处罚-00343-007 | 社会团体非法处置资产或者所接受捐助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小,补救及时,未造成实质性损失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大,虽有一定损失但性质属于挪用,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金额较大,性质属于侵占、私分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0 | 处罚-00343-008 | 社会团体违规筹措和使用资金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小及时纠正补救,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大但补救及时,未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社会危害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金额较大,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1 | 处罚-00344-000 | 对无合法资质的社会团体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62 | 处罚-00346-0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二)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的;(三)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
63 | 处罚-00346-001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使用证照印章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有一定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有两次违法行为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社会危害性大,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有三次违法行为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4 | 处罚-00346-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有不良社会影响,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严重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5 | 处罚-00346-003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或妨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检查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6 | 处罚-00346-00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特殊原因,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超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超期一年以上,且拒不办理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7 | 处罚-00346-005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不良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两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或两次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三次违法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8 | 处罚-00346-00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活动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9 | 处罚-00346-007 | 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处置资产或所接受捐助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小,补救及时,未造成实质性损失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涉及金额较大,有一定损失,性质属于挪用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金额较大,性质属于侵占、私分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0 | 处罚-00346-008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筹措和使用资金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金额较小并及时纠正补救,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涉及金额较大但补救及时,未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社会危害的 | 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金额较大,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1 | 处罚-00346-0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72 | 处罚-00346-0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提供担保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73 | 处罚-00347-000 | 对无合法资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74 | 处罚-00348-000 | 对无合法资质的基金会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75 | 处罚-00349-000 | 基金会骗取登记和开展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或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 | 撤销登记 |
76 | 处罚-00350-000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77 | 处罚-00350-001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章程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未造成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 |
有不良社会影响,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责令停止活动 | ||||
有严重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 | 撤销登记 | ||||
78 | 处罚-00350-002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在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一次弄虚作假 | 警告 |
两次弄虚作假 | 责令停止活动 | ||||
多次弄虚作假 | 撤销登记 | ||||
79 | 处罚-00350-003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无特殊原因,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超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超期一年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
80 | 处罚-00350-004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公募基金会低于70%高于30%,非公募基金会低于8%高于3%的 | 警告 |
公募基金会低于30%,非公募基金会低于3%,且连续一年以上 | 责令停止活动 | ||||
公募基金会低于30%,非公募基金会低于3%的,且连续两年以上 | 撤销登记 | ||||
81 | 处罚-00350-005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年度检查方面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下,或年度年检不合格 | 警告 |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或妨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检查的,或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 | 撤销登记 | ||||
82 | 处罚-00350-006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信息公开方面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连续两年拒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撤销登记 | ||||
83 | 处罚-05741-000 | 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处罚 | 《 (略) 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 事前不报,但事后有报告,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
事前事后均无报告,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事情无报告,事后有报告,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 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可以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 ||||
事前事后均无报告,或事前无报告,事后有报告,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撤销登记 | ||||
84 | 处罚-05742-000 | 对社会团体无合法资质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33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14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
85 | 处罚-05742-002 | 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多次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且疏于管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多次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且疏于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6 | 处罚-05742-003 | 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造成不良后果,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7 | 处罚-05742-005 | 对社会团体监管不力致使分支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社团不知情,管理不善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社团知情,情,管理不力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社团知情,放任管理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8 | 处罚-05743-000 | 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处罚 | 《 (略) 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的 ;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未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3个月,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至4个月,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89 | 处罚-05747-000 | 对行业协会违反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杭州) | 《 (略) 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28号)第五十四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二)超过一年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三)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四)依法登记后单位会员数量少于30个、个人会员数量少于50个,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总数少于50个,且60日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 | 行业协会超过一年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或者依法登记后单位会员数量少于30个、个人会员数量少于50个,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总数少于50个,且60日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 | 撤销登记 |
90 | 处罚-06208-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和机构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 ||
91 | 处罚-06208-00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账号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 | 未按规定备案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规定备案六个月以下,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备案六个月以上,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92 | 处罚-06208-00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变举办者未按照规定核准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 | 未按规定报核准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规定报核准六个月以下,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报核准六个月以上,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93 | 处罚-06208-00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六个月以下,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六个月以上,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94 | 处罚-04754-000 | 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略) 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p〉 | ||
95 | 处罚-04754-001 | 采取虚报伪造等 (略) 居民低保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骗取款物价值低于2000元 | 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
骗取款物价值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骗取款物价值价值5000元以上 | 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96 | 处罚-04754-002 | 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服务的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略) 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2000元以下 | 责令退回,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l倍的罚款 |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5000以上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97 | 处罚-04754-003 | (略) 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况好转后未按规定申报继续享受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冒领款物金额2000元以下 | 批评教育或警告 |
冒领款物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冒领款物金额5000元以上 | 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98 | 处罚-03806-000 | 墓区绿化覆盖率不达标的处罚 | 《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99 | 处罚-03806-001 | 墓区绿地率在建成时不达标的处罚 | 《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低于墓区面积的50%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100 | 处罚-03806-002 | 墓区绿化覆盖率开业9年后不达标的处罚 | 《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p〉 | 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101 | 处罚-04733-000 | 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超标准树立墓碑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2 | 处罚-04733-001 | 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十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五十个以上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六倍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3 | 处罚-04733-002 | 公墓超标准树立墓碑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超标准树立墓碑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超标准树立墓碑十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超标准树立墓碑五十个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4 | 处罚-04734-000 | 违规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105 | 处罚-04734-001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施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6 | 处罚-04734-002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下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7 | 处罚-04734-003 | 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制造、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下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制造、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8 | 处罚-04735-000 | 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存放处业务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109 | 处罚-04735-001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三例以上五例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五例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10 | 处罚-04735-002 | 乡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处跨区域经营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三例以上五例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五例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111 | 处罚-04735-003 | 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谋取非法利润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三例以上五例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五例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112 | 处罚-04736-000 | (略) 不制止遗体擅自外运且不报告的处罚(宁波)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丧主擅自将 (略) ,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民政 (略) 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略) 或者卫生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 存在违法行为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存在违法行为累计三次以上五次以下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 | ||||
存在违法行为累计五次以上的 |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113 | 处罚-04737-000 | 在丧事活动中使用迷信用品或者在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的处罚(宁波)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在丧事活动中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使用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或者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或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使用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开设丧葬用品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禁止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举行宗教丧葬仪式的,应当在规定的宗教场所内或经县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 | 在丧事活动中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使用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或者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14 | 处罚-04738-000 | 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规划区周围三百米范围内开辟采石、取土场地的处罚(宁波)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规划区周围三百米范围内开辟采石、取土场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规划区周围三百米范围内开辟采石、取土场地的 | 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5 | 处罚-04743-000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16 | 处罚-05759-000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行为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已存放、安葬的骨灰、遗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17 | 处罚-05760-000 | 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的处罚(杭州)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的,由公安、交通部门分别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2个月或没收非机动车,并由民政部门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18 | 处罚-00001-000 | 对泄露志愿服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受到警告,逾期不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累计两次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未停止活动或未整改,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119 | 处罚-00002-000 | 对志愿服务收取报酬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累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已因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过的 | 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累计5000元以上的或已因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 并处所收取报酬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
120 | 处罚-00003-000 | 对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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